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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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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4 10:17:43

《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规程(试行)》(讨论稿)

编制,资料图和其它成果图根据需要编制。 9.1.2.1 资料图编制要求

资料图指总体评价过程中涉及的辅助图件。要求明确、清晰地表示出相关信息的状况,定位要准确。

9.1.2.2 总体评价指数类型图、总体评价分指数类型图编制要求

总体评价指数类型图、总体评价分指数类型图的编制要求为:

a)按8.6提供的方法进行分值分段,同属于同一分值段的评价对象所辖行政区域采用同一色彩反映。

b)应通过不同的色调、灰度、注记等方式,并配以适当图例来表现评价对象结果的差异。 9.1.2.3 总体评价综合类型图编制要求

编图前,要将总体评价成果分类整理,确定编图工作程序、编绘内容和编制方法。

总体评价综合类型图要反映评价对象位置、土地利用状况综合类型等内容。应通过不同的色调、灰度、注记等方式来反映,其它图面符号应尽量简化。

9.1.2.4 总体评价成果图应进行必要的图面整饰,按制图规范标出图廓、方里网、图名、指北针、比例尺等,最后标出制图单位及时间。 9.2 总体评价报告的编制

9.2.1 总体评价报告包括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两部分。

9.2.2 总体评价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总结总体评价工作情况,包括人员组成、进度安排、经费、资料收集和整理、技术运用、工作经验与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等。 9.2.3 总体评价技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a)总体评价对象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概况;

b)阐述总体评价的方法,包括定性分析方法、定量评价的指标体系及其权重确定、指标理想值确定、指标标准化处理、不同指数下的土地利用状况类型划分原则与方法、技术处理过程中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等;

c)总体评价成果综合,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评价成果的综合,以表格或图件形式汇总; d)总体评价成果分析,包括土地利用类型分布特点及规律、地域组合特点、差异原因、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e)从土地利用管理的角度,说明总体评价结果的应用途径等。 9.3 总体评价基础资料汇编的编制

9.3.1 总体评价基础资料汇编是根据本规程技术方法的应用要求,对总体评价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指数、指标的基本数据进行规范化整理,归档成册,有关表格格式按附录B的要求。在应用计算机技术进行土地分等时,允许采用基础资料信息数据库代替基础资料汇编,数据库格式参照附录B的表格要求。

9.3.2 总体评价基础资料汇编主要内容包括:

a)对象的自然、社会和经济条件;

b)对象的评价指标的原始数据和经标准化处理的数据。 c)其它与总体评价工作有关的文件、技术处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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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规程(试行)》(讨论稿)

第三篇 城市土地集约利用功能区评价

10 功能区评价准备工作 10.1 功能区评价任务书编写

10.1.1 开展功能区评价的城市,由所在城市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写任务书,经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经国务院审批的城市的功能区评价任务书须报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当功能区评价任务书涉及的指标体系或指标体系内涵,与本规程第11章、附录C的规定有显著差异时,应予以特别说明,并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报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0.1.2 功能区评价任务书的内容包括: a)开展功能区评价城市的基本情况;

b)功能区评价初步划定的工作范围; c)功能区评价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图件资料; d)功能区评价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e)功能区评价时间安排和经费预算; f)功能区评价成果;

g)功能区评价技术方案。

10.1.3 功能区评价任务书应和潜力测算任务书共同编写,并按10.1.1的程序要求处理。 10.2 功能区评价的表格准备

根据当地功能区评价工作需要,从附录D中有选择地准备工作用表。 10.3 功能区评价的图件准备

10.3.1 功能区评价工作所需准备的图件主要为各类工作底图,包括功能区评价土地利用类型图、功能区与样本片区分布图、典型功能区与样本片区分布图、其它辅助图件的工作底图。各类底图采用能覆盖功能区评价范围的城镇地籍图、地形图、规划图或行政区划图。

10.3.2 根据城市规模和复杂程度不同,除城市及功能区评价工作地域区位图外,各类工作底图的比例尺应当符合下列各款的要求。

10.3.2.1 功能区评价土地利用类型图、功能区与样本片区分布图应符合表4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另行设定上述图件比例尺时,应予以说明。

表4 功能区评价土地利用类型图、功能区与样本片区分布图的工作底图比例尺

城市类型 大城市 中等城市 小城市以下 工作底图比例尺 1:10000 ~ 1:50000 1:5000 ~ 1:25000 1:1000 ~ 1:10000 10.3.2.2 典型样本片区图的工作底图应采用城镇地籍图,无地籍图时,可用比例尺不小于1:1000(特殊情况除外,但应予以说明)、并能准确划出样本片区四至、清晰显示地物的其它图件。 10.3.2.3 其它辅助图件的工作底图应采用满足工作需要的图件,比例尺由各城市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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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规程(试行)》(讨论稿)

10.3.2.4 以计算机系统为辅助手段开展功能区评价的各类工作底图应满足以上要求,工作底图的采集方法采用扫描、数字化等手段或直接利用满足要求的电子图件,编码规则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

11 功能区评价指标体系 11.1 功能区评价指标体系

11.1.1 功能区评价的指标体系按不同类型功能区来设定,本规程仅对居住功能区、商业功能区、工业功能区、教育功能区、特别功能区的指标体系进行规定,而对其它类型功能区的指标体系暂不做规定,各地自行确定。

特别功能区是指不在居住、商业、工业、教育功能区范围内,但属于闲置地、空闲地或产业结构调整的区域,需要土地利用管理中加以特别关注。

11.1.2 居住功能区、商业功能区、工业功能区、教育功能区评价指标体系按照表5的要求设定,并按照必选和备选进行分别要求。

表5 功能区评价指标体系

功能区类型 指标 综合容积率(R1) 建筑密度(R2) 人口密度(R3) 基础设施完备度(R4) 生活服务设施完备度(R5) 绿地率(R6) 住宅地价实现水平(R7) 综合容积率(C1) 基础设施完备度(C2) 商业地价实现水平(C3) 单位用地从业职工数(C4) 单位用地营业额(C5) 综合容积率(I1) 土地利用率(I2) 单位用地固定资产总额(I3) 基础设施完备度(I4) 单位用地工业总产值(I5) 单位用地工业利税(I6) 工业地价实现水平(I7) 综合容积率(E1) 建筑密度(E2) 单位用地服务学生数(E3) 基础设施完备度(E4) 生活服务设施完备度(E5) 绿地率(E6) 单位校舍用地服务学生数(E7) 单位体育活动场地服务学生数(E8) 综合容积率(S1) 建筑密度(S2) 15

居住功能区(R) 商业功能区(C) 工业功能区(I) 教育功能区(E) 特别功能区(S)

选择要求 必选 必选 必选 必选 必选 备选 备选 必选 必选 必选 备选 备选 必选 必选 必选 必选 必选 备选 备选 必选 必选 必选 必选 必选 备选 备选 备选 必选 必选 《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规程(试行)》(讨论稿)

11.1.3 居住功能区、商业功能区、工业功能区指标按照土地的利用强度、投入状况和经济效益设定,教育功能区评价指标重点考察土地的利用强度和投入强度,特别功能区重点考察土地的利用强度,计算将针对不同类型功能区的样本片区进行。有关指标定义参照附录C。 11.2 功能区评价指标选取

11.2.1 功能区评价必须选择有关必选指标。根据实际情况和资料获取的难易程度,对备选指标进行筛选。

11.2.2 功能区评价指标选择宜根据特尔菲法进行;必要时,在资料整理、评价开展的过程中,可采用主成分分析方法等作为辅助手段来进行筛选。

12 功能区评价资料调查与整理

12.1 功能区评价资料调查与整理的一般规定

12.1.1 外业调查、收集到的资料,要按实地位置标注到功能区评价工作辅助图或底图上。 12.1.2 功能区评价的数据口径和范围应符合3.6条款的规定,但必要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调整方法应予以必要说明。

12.1.3 调查资料应填入附录C相应的调查手簿或各种表格中,并形成具有通用形式的电子文档,本规程推荐采用WORD或EXCEL形式。 12.2 功能区评价资料调查方式及内容

12.2.1 资料调查应根据功能区评价所涉及对象的情况,收集相应的各类统计年鉴、国土统计年鉴或资料、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公报及用地数据、城市(镇)建设统计年报等;必要时,按照任务书的计划,组织相关管理部门或机构调查并填报,填报数据应经统计部门或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对于需要进行调整或估算的数据,调整或估算方法应予以说明,并经统计部门或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12.2.2 城市土地利用状况定性分析资料调查按照第13章的相应工作要求开展。 12.2.3 功能区定量评价资料调查按照第14章的相应工作要求开展。

13 城市土地利用状况定性分析

13.1 功能区评价工作地域核定

13.1.1 核定功能区评价工作地域是城市土地利用状况定性分析的一项重要内容。若核定结果与任务书要求有差异,应根据核定结果对工作范围进行及时调整,并在成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13.1.2 功能区评价工作地域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主城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现状城市建设用地。

13.1.2.1 主城区是指在所在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控制范围所涉及的地域。允许存在一个或多个主城区地域的情形,其中有一个主城区必须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驻地。 13.1.2.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主城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合法程序予以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明确的主城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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