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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物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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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4 5:33:38

上海市文物经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促进本市文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文物经营行为,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从事文物的购买、销售、拍卖等经营(以下统称文物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体制)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设立文物商店和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行为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文物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商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文物经营监督管理。

文化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对非法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第四条(执法协作机制)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商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海关、文化综合执法机构等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共同维护文物经营市场秩序。

第五条(长三角区域合作)

本市立足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国家战略,通过数据资源共享、平台融合贯通、业务协同办理等方式,推动区域文物经营协同发展。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

第六条(许可制度)

在本市设立文物商店或者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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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已经提交并且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调取的材料,或者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第七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

文物商店许可证、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文物商店许可证、文物拍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八条(变更申请和备案)

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内,要求变更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保管、经营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等事项的,应当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办理决定。

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或者经营地址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文物行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九条(不得非法转让许可证)

文物商店或者文物拍卖企业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文物商店许可证、文物拍卖许可证。

第三章文物经营规范

第十条(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社会责任)

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事文物经营活动,建立健全文物经营管理制度,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督促其遵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一条(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经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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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商店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文物商店许可证。 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应当保留与交易有关的文物有关的合法来源证明、销售或者委托拍卖的合同、台账记录等,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十二条(文物拍卖标的的审核) 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标的,在拍卖前应当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自建网站经营文物活动的规范) 本市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通过自建网站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网页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文物商店许可证或者文物拍卖许可证、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决定等。

网络交易的文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不得在自建交易网站交易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交易的文物。

第十四条(本市网络文物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规范)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网络文物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网络文物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对入网文物商店及文物拍卖企业进行实名登记,并对其取得的文物商店许可证或者文物拍卖许可证进行审查;

(二)对第三方平台上的文物经营活动及信息进行检查; (三)及时制止入网文物商店或者文物拍卖企业的违法行为,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责任。 网络文物交易第三方平台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的,应当申请取得文物商店许可证或者文物拍卖许可证。

各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网络文物交易第三方平台上发生的各类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涉文物经营的古玩市场的规范)

古玩市场从事文物购买、销售活动的,应当申请文物商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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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玩市场内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申请文物商店许可或者文物拍卖许可。

古玩市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建立健全相关市场管理制度;

(二)对进入该场所经营者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

(三)对场所内的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发现文物经营活动涉嫌违法违规的,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责任。

各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古玩市场内各类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禁止从事的文物经营活动) 禁止从事下列文物经营活动:

(一)以文物名义售假坑骗、虚假拍卖;

(二)对销售或者拍卖的标的以文物名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以文物名义骗取鉴定、检测、展览、通关、宣传、保管等费用;

(四)将未经核准的文物拍卖标的予以拍卖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行业协会自律)

本市依法成立上海市社会文物行业协会。

上海市社会文物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依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制定管理规范和行业标准,指导、督促会员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二)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文物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对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进行公示;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监管服务

第十八条 (创新监管) 文物、市场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下列方式推动监管创新:

(一)通过发布预警或者其他相关信息,警示经营者及时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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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物经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促进本市文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文物经营行为,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从事文物的购买、销售、拍卖等经营(以下统称文物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体制)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设立文物商店和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行为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文物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商务、公安、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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