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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国土资源局内部审计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下属各中心所、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工作,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经济业务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家《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内部审计是局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局领导的要求,派出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实施内部监督,检查本局及所属单位的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监督其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审计的原则。内部审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行使审计监督权。
(二)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三)保守秘密的原则。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应对被审计单位的重要事项保密,不得随意对外公开。
(四)回避的原则。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成立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局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对本局及所属单位依法进行审计。
本局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市国土资源局和县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内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良好的政治素质,并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六条 内审人员必须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具备审计、会计等相关专业技能。
内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取得、聘任和后续教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局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定内部审计制度;
(二)组织内部审计人员业务培训;
(三)拟定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 (四)具体组织实施内审工作。
第八条 局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对本局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
(一)预算的编制、执行、财务收支管理与财务决算; (二)票据使用与收费情况,主要包括土地登记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出让价款及使用费等资金征管是否到位,程序是否规范,资金管理是否合法;
(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概)算、决算、督查、验收等;
(四)国土资源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与效益情况,包括土地、矿山项目资金及征地补偿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
(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情况;
(六)本局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与离任审计;
(七)银行存款及授权支付额度核查; (八)固定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九)政府采购及招标情况;
(十)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十一) 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管理、使用及其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和局领导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九条 内部审计具体事项主要由内审机构自行组织,必要时报经局领导同意后,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
第十条 局内部审计机构向本局主要负责人提交年度内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审计报告等;向市国土资源局和县审计局报送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和相关资料。
第四章 内审机构的权限
第十一条 内审机构主要行使以下职权事项: (一)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包括合同书);
(二)审核财务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
查阅有关文件和资科;
(四)对审计涉及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和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领导批准,适当采取封存帐册和资料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主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制定年度计划。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局领导和本级审计机关、上级内审机构的要求确定本年度工作重点,根据本系统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编制审计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审计内容、范围、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时间;
(三)发审计通知。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包括审计依据、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以及被审单位的配合要求和签发时间等;
(四)实施审计
1、听取被审单位对其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业务规模、资产状况和财务管理情况介绍,并作必要的抽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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