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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劳务(专业)分包合同的签订
4.4.2.1合同洽谈前,公司业务部必须按本制度4.1条的规定对分包人的综合情况进行考察,要求分包方提供以下证件原件: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施工收费标准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劳务队伍资格证书、关于签订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4.4.2.2项目经理部在符合分包方条件的企业中进行招(议)标工作。合同管理部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及合同条件进行审查,并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
4.4.2.3劳务(专业)分包队伍中标后,在征得业主同意(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此约定)后,由项目经理部(重大分包合同应报公司总经理审批)与分包方签订分包施工合同。工程所在地地方主管部门有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采用该示范文本地方主管部门无示范文本的采用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
4.4.2.4项目部在签订合同后,应将合同文本报公司合同管理部备案。 4.4.3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签订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由采购部根据建设工程合同要求与供应方进行洽谈,拟订合同条款,交项目经理部、合同管理部会审后,由采购部签订,合同管理部加盖合同专用章,重大买卖合同会审后,由总经理批准签订。 4.4.4其他经济合同的签订
其他经济合同由主办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部门(项目)经理审批或预审,在部门(项目)经理权限范围内的合同由部门(项目)经理批准,由部门(项目经理部)合同管理员加盖合同专用章;内部承包合同和其他重大经济合同由部门(项目)经理签署意见后由合同管理部进行合法性审查,报总经理批准签订。
4.4.5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相关部门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评审表交存公司合同管理部一份备案。 5、合同的变更、解除
5.1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5.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5.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2.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5.2.3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2.4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2.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3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变更或解除合同。若确须变更或解除时,由合同经办人查明原因,提出意见,经批准签订的部门或领导审核后,认为已出现了本制度5.2条规定的情形的,应提交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并签发解除合同的函;对方没有违约,应同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依法签署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合同变更必须由原合同起草部门负责更改,按《合同评审程序》办理合同变更评审,并办理书面的合同变更手续。做好变更文件的整理、保存和归档工作。变更后的合同与原合同的发放的范围相同。
5.4对方提出合同变更的,变更程序也应5.3规定的程序执行。合同变更引起索赔的,合同变更必须与索赔同步进行,索赔协议是合同变更的处理结果,是变更后合同一部分。 5.5对于特殊情况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中止(包括停、缓建),必须及时办理中止手续,
收集因中止合同给本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证据和资料,及时追究对方的责任。中止的合同又恢复继续履行时,依相同程序办理恢复手续。合同的恢复与中止都必须通知合同审批部门或领导。
5.6合同未履行完毕,但确定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履行部门应做好终止记录,收集履行过程中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做好经济往来和工程结算工作,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资料移交公司档案室保存。 6.合同的履行
6.1公司及所属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情况应建立合同履行执行情况台帐。
6.2有关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签证、来往信函、文书、电报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经办人员应及时整理、妥善保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向对方当事人交付重要资料、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履行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6.3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情况或违反合同的干扰事件,合同履行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及时查明原因,通过取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提出索赔(含违约)报告。 当本公司接到对方的索赔(含违约)报告后应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解释或提出反索赔,公司员工不得擅自在对方当事人出具的索赔报告、对帐单等确认类文书上签字盖章,确须确认的,应视具体内容经公司领导或部门(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同意。
6.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办公室处理,公司办公室应立即向公司法律顾问咨询,并将基本情况和法律顾问的处理意见一同上报公司领导: 6.4.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6.4.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6.4.3丧失商业信誉;
6.4.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6.5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6.5.1在重大、复杂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与对方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6.5.2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7.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7.1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7.2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及公司办公室,由部门经理和办公室负责人拟定处理意思,报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决定。
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办公室。
7.3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获知对方当事人准备或已经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办公室,由公司办公室统一委托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办理。 8.合同的日常管理
8.1本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合同管理部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业务部、采购部、项目经理部设立的合同管理员负责所在部门的合同管理,其他部门不设合同管理员。 8.2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专人管理,合同管理部、业务部、项目经理部各保管一枚,分别编号,
合同专用章印模需送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签订合同时,合同各方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签字并盖章,合同各页之间应当加盖公司骑缝章。
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8.3签订合同正本、副本份数按需要确定,正副本应区分清楚。合同签订后交公司办公室留存,其余各职能部门或合同履行部门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编号受控分发。除公司办公室外,其他部门复印合同必须事先征得公司办公室同意,由公司办公室统一编号受控,并加盖专用印章。所有合同发放均应做好发放记录。 8.4已签订的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业务往来传真、信函、索赔报告、对帐单、合同台帐等资料应集中由合同管理员保管。合同管理员应对上述材料分类登记成册,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结帐时可从合同管理员签领相关材料。
8.5对于合同履行和竣工结算均已完成的工程,合同执行部门应向合同管理部提交合同履行情况的工作报告。合同管理部审查后,连同合同、结算书以及一切往来文书、经济签证、变更记录、竣工验收证书等所有资料装订成册,送交公司档案室存档保存。
8.6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篇三:项目合同管理制度 5.项目合同管理规定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项目合同管理,保障项目实施有据可依,避免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 的损失,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所指的合同为项目部签订的所有合同。
第3条 项目部各级主管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都必 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应相互配合,共同努力,做好 以“重合同、守信用”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2章 项目合同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责
第4条 项目合同管理实行合同管理部门管理和承办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由所 涉及公司内部相关部门设专人负责合同的管理工作。本公司内部设立工程 项目合同管理委员会。
成立公司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委员会: 一、组成
主 任: 总经理
副主任:商务部经理、公司法律顾问
成 员:工程部、财务部、技术部、综合部 办事机构:工程部 二、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程项目合同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① 负责对本公司内部在履行工程项目合同过程中所发生拖欠的有关资金划拨 的裁决(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 ② 负责对本公司内部在履行工程项目合同纠纷时进行仲裁; ③ 负责对合同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④ 负责处理 外部工程项目合同纠纷; (2) 合同管理部门职责
①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② 负责拟定本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③ 组织制定本公司的标准合同文本;④ 负责所承办合同的谈判;
⑤ 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向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意见; ⑥ 监督、检查、考核合同的履行情况;
⑦ 参与处理对外合同纠纷、负责本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合同争议的协调工作; ⑨ 负责对合同承办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3) 合同承办部门的职责
① 负责合同相对方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的调查;
② 参与本公司特殊合同、涉外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谈判和文本起草工作;
③ 负责按照本公司标准合同文本起草合同文本,保证合同的可行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对须报请有关机审批、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 意见;
④ 负责合同的履行,解决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⑤ 按时按要求向合同管理部门报送合同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反映合同履行中 出现的重要问题;
⑥ 负责本部门合同档案的管理。 (4) 合同管理人员的职责
① 负责本部门合同文本和合同专用章的保管及使用;
② 了解掌握本部门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向领导提出合 理化建议;
③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制度; ④ 建立合同档案制度
⑤ 学习、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学习并推广其它单位合同管理工作 的先进经验,收集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方面的资料,提高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水 平。
第3章 项目合同的谈判
第5条 合同谈判须由项目部经理与相关协办人员共同参加,且须在公司总经理或 其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签订。
第6条 合同双方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第7条 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公司和项目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
为宗旨, 在合同签订期间损害公司利益、谋取私利者,交有关部门依法 惩处。
第8条 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 准确。合同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1) 开头部分,要写明合同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 正文部分,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等)。 ②数量、质量。
③价款或酬金、结算方式、税款。 ④履行期限、地点。
⑤交付方式和条件、验收标准和程序。
⑥技术资料转让、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⑦保密协议、买方责任、不可抗力、赔偿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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