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第六条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因此,在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过程中,无论是前任还是后任注册会计师,都应当对沟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根据本准则对后任注册会计师的界定,后任注册会计师有可能是正在考虑接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因此,存在着一种可能性,即经过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后决定不接受审计业务委托。在这种相对特殊的情况下,后任注册会计师仍然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章 接受委托前的沟通
本准则第二章(第七条至第十条),主要说明后任注册会计师在接受业务委托前如何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以及前任注册会计师如何答复后任注册会计师。
一、接受委托前的必要沟通
本准则第七条规定,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沟通,并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这是接受委托前沟通的核心要求,它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1. 沟通的目的。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是否接受委托。也就是说,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在签约之前,了解被审计单位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不应接受此项业务委托的原因,这一点十分重要。而后任注册会计师只有通过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直接沟通,才有可能了解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真实原因。
2. 接受委托前的沟通是必要的审计程序。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是后任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前应当执行的必要审计程序。如果没有进行必要沟通,则应视为后任注册会计师没有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3. 评价沟通结果。在进行必要沟通后,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为使沟通真正发挥效用,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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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提供的信息给予应有的重视,对其进行评价,并与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比较。如果前任提供的信息与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不符,特别是当被审计单位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在会计、审计问题上存在着重大意见分歧时,被审计单位可能会试图通过后任注册会计师寻求有利于自己的审计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后任注册会计师应慎重考虑是否接受委托。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后任注册会计师一般应拒绝接受委托,以抑制被审计单位购买审计意见的企图, 并保护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利益。
二、沟通的前提
本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以书面方式允许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其询问作出充分答复。
如本准则第五条所规定,后任注册会计师进行主动沟通的前提是征得被审计单位的同意。第八条是对第五条的详细阐述,并考虑了两种可能的情况: 首先,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以书面方式允许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其询问作出充分答复。
其次,对于后任注册会计师提出的请求,被审计单位有两种反应,同意或不同意。对于被审计单位不同意的情况,第八条第二款提供了原则性的要求,即如果被审计单位不同意前任注册会计师作出答复,或限制答复的范围,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计单位询问原因,并考虑是否接受委托。实际上,这种情况本身就向后任注册会计师传递出一种信号,即被审计单位可能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在重大的会计、审计问题上存在意见分歧,或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存在诚信方面的问题,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此提高警惕,慎重评估潜在的审计风险,并考虑是否接受委托。当这种情况出现时,后任注册会计师一般应当拒绝接受委托,除非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知必要的事实,或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审计风险水平非常低。
三、必要沟通的核心内容
接受委托前,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询问是一项必要的沟通程序。根据本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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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第九条的规定,后任注册会计师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的内容应当合理、具体。既不能过于宽泛,也不宜过于琐碎。第九条还列举了必要沟通过程中通常值得关注和询问的事项,包括:(1)是否发现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存在诚信方面的问题。例如,向前任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商业信誉如何,是否发现管理层存在缺乏诚信的行为,被审计单位是否过分考虑将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收费维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审计范围是否受到不适当限制等。(2)前任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例如,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运用、财务报表的披露方面存在重大的意见分歧,管理层不接受注册会计师的调整建议等。(3)前任注册会计师曾与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如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其他类似机构)沟通过的关于管理层舞弊、违反法规行为以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等问题。例如,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其从被审计单位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是否了解到管理层的任何舞弊事实、舞弊嫌疑,或针对管理层的舞弊指控,以及违反法规行为,特别是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涉嫌洗钱或其他刑事犯罪的行为或迹象等。了解这些信息也有助于对管理层的诚信状况作出判断。(4)前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导致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可能是由客户提出的,也可能是由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变更的原因各种各样,有些原因是正当的,有些原因是非正当的。如果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前任注册会计师在会计、审计问题上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存在分歧,管理层对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不满意,经多次沟通仍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则后任注册会计师要慎重考虑是否接受该项业务委托。
上述事项都属于可能对后任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对后任注册会计师来说,是决定是否接受委托的至关重要的因素。
四、前任注册会计师的答复
根据本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被审计单位允许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后任注册会计师的询问作出充分答复的情况下,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所了解的事实,对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合理询问及时作出充分的答复。本准则对前任注册会计师的这一要求,一方面是基于职业道德的要求,考虑注册会计师对同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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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也更为强化了这一职业道德要求。按照这一要求,首先,前任注册会计师的答复应当是有事实依据的;其次,答复应当是及时的;再次,答复应当是充分的。
当有多家会计师事务所正在考虑是否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委托时,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在被审计单位明确选定其中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后任注册会计师之后,才对该后任注册会计师的询问作出答复。例如,当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时,前任注册会计师只需对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后任注册会计师)的询问作出答复,而无需对所有参与投标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询问进行答复。 本准则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受到被审计单位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诉讼的顾虑,决定不向后任注册会计师作出充分答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表明其答复是有限的,并说明原因。尽管准则考虑到了上述特殊情况的存在,且客观上也存在着前任注册会计师难以充分答复的情况,前任注册会计师在这种情况下也仍然有责任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表明其答复是有限的,并说明真实原因。 本准则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如果从前任注册会计师得到的答复是有限的,或未得到答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接受委托。对此,通常可以区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1)如果得到的答复是有限的,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判断是否存在由被审计单位或潜在法律诉讼引起的答复限制,并考虑这一情况对自己接受业务委托的影响;(2)如果未得到答复,且没有理由认为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异常,后任注册会计师应设法以其他方式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再次进行沟通。如果仍得不到答复,后任可以致函前任,说明如果在适当的时间内得不到答复,将假设不存在专业方面的原因使其拒绝接受委托,并表明拟接受此项业务委托。
后任注册会计师向前任注册会计师的询问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通常情况下,后任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致函的方式进行询问。如果采用口头方式,应当将沟通的情况记录于工作底稿。
关于后任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前如何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以决定是否接受业务委托的过程,可参见本指南附录 1152-1列示的“后任注册会计师承接业务决策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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