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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山背27号大院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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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1/11 16:41:29

高山背27号郴州电器设备总厂老家属区 改造拆迁安置及开发建设工作协议

甲方:苏仙区苏仙岭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郴州市城镇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总体要求,苏仙岭街道办事处通过招商引资,拟对高山背27号大院郴州电器设备总厂老家属区进行改造和开发建设。该改造项目引进郴州市城镇综合开发公司进行整体开发建设,由苏仙岭街道办事处负责该项目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协调工作。为了加快该项目房屋拆迁及开发建设工作进程,确保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认真磋商,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开发建设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工作协议。

一、房屋拆迁及开发建设范围:该项目拆迁改造具体范围指高山背27号大院1栋家属楼、幼儿园、过磅房、老食堂和门卫室5幢建筑,占地面积约1800㎡,共有安置户34户,拆迁补偿安置以实地测量面积为准,其附属附着物均在拆除之列。开发建设用地范围以规划面积为准。

二、房屋拆迁及补偿安置工作期限:该项目房屋拆迁及补偿安置工作由甲方协调并组织实施,房屋拆迁及补偿安置工作期限为两个月,即从2010年11月20日起至2011年1月20日止,如遇不可抗力事件工作期限顺延(被拆迁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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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和提起诉讼的属于不可抗力)。甲方在此期间做好拆迁户的思想工作,负责完成拆迁户与乙方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工作,争取乙方在2011年1月31日前能够全面动工拆迁。

三、工作经费、保证金及付款期限:该项目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工作经费为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元)整包干,工作经费具体包括办公经费、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及协调费用等。该项目保证金为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整。工作经费在本协议签订日起三日内,由乙方一次性汇入甲方指定银行帐户(帐号: );保证金在所有拆迁户搬迁完毕后三日内,由乙方一次性汇入甲方指定银行帐户(帐号: )。贰拾万元保证金在该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15日内,由甲方退还50%给乙方,剩余50%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由甲方一次性退还给乙方。

四、该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1、国务院令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湖南省人民政府157号《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

3、郴州市人民政府令5号《郴州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及郴州市最新出台的相关城市房屋拆迁法规政策。

五、甲乙双方承担的责任义务:

1、该项目作为甲方招商引资开发建设项目,享受市级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相关优惠政策。甲方负责办理该项目的计划立项手续,办理项目立项手续的一切费用及相关资料由乙方负责。该项目的工商、税务乙方必须在项目落户地权属部门进行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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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登记。

2、甲方负责该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但不承担该项目建设的任何费用。其工作经费按肆万元包干,如遇特殊情况造成工作经费不足,不足经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甲方应在本工作协议签订后成立该项目工作指挥部,组建专门班子,指挥部设在该项目区域内。工作人员必须遵循高效廉洁、公平公正、节约从简的原则,全心全力做好该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工作中,工作人员如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甲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帮助乙方协调处理好该项目建设中所有矛盾和纠纷,并在甲方职责、权限范围内坚决打击强买强卖、漫天要价等不良行为,为该项目的开发建设创造一个优良宽松的施工环境,确保项目建设的有序、顺利进行。

5、甲方在整个拆迁安置工作中,应遵循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条例和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标准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决定,甲方不得私开口子和超标准进行安置补偿。

6、该项目的拆迁补偿、过渡安置以及搬家等工作流程全部由甲方组织实施,乙方配合。各个环节所需资金由甲方据实列出清单,乙方核实后再与被拆迁户进行清算(财务手续按财务制度办理)。

7、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全力配合甲方开展工作,为甲方提供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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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中所需要的资料、技术等,对甲方提出的正当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予以推卸,以保证甲方工作的顺利开展。

8、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整体开发建设工作,开发建设过程必须依法进行,照章办理好该项目的注册、国土、规划、环保、消防等相关手续,并承担其全部费用。甲方有义务委派专人协助乙方做好以上相关工作。

9、乙方负责与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好新建供水二次加压系统协议,对老危水塔的处理采取先建后拆,保证居民供水,拆除重建费用由乙方承担。

10、甲乙双方共同做好高山背27号大院内原郴州电器设备总厂内部职工无房户的调查摸底和核准工作,对无房户进行严格审查,并由乙方负责对核准后的无房户进行妥善安置,安置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购房价格按郴州市当年经济适用房价格结算。

六、其它约定:

1、在所有拆迁户签定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和区国资管理股确定关于国有土地和房产处理意见后,甲方负责在60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该项目的计划报批手续(国家政策原因影响除外),否则,甲方应退还工作经费的50%给乙方。

2、乙方在建设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阻挠、刁难和其它分歧、争议,甲方应及时妥善调处,不得推诿。发生的周边分歧和权属争议(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因甲方不及时调处而造成乙方中断正常施工一个月以上,甲方应退还工作经费的50%给乙方;造成乙方中断正常施工三个月以上,甲方应退还全部工作经费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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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在办理该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许可及人防、消防等报建手续中,若未能按规定享受市、区两级有关优惠政策,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与相关部门协调,如甲方不出面协调,甲方应将项目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4、该项目建设工期定为24个月(自项目建设施工许可证下发之日起计算),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工程延期,经甲方确认后,建设工期据实顺延。若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完工,每延期一天,扣除项目保证金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该项目半年不能按期开工,甲方有权单方中止协议另行处置,项目保证金不予退还给乙方。

七、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履行完约定义务后协议终止。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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