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不作价设备、减免税设备问题
五年期限已到,但手册的有效期却未到。请问这二本手册的设备解监是按什么时间去办理为正确?
答:按规定不作价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退运出口并按海关规定解除监管止,属海关监管货物。监管期限为5年。加工贸易免税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或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超过海关监管年限的,经营单位应及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向海关提交解除监管的书面申请、设备《登记手册》及其他有关单证。不作价设备已到监管期限的手册不必等到手册到期,可提前办理手册核销手续。
4.请问不作价设备监管期五年过后,已向主管海关申请手册核销了,是不是就代表解除监管了呢?还需不要需要另外办理解除监管手续?是否要向外经申请?
答:不作价设备手册核销并不等同于解除监管。根据现行规定,不作价进口设备在海关监管期满后,凡留在原企业继续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在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时,企业免予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证书》,直接向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如企业提出退运出境、申请放弃、提前解除海关监管和海关监管期满后不在原企业使用的,仍需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证书》,但免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请问不作价设备手册申办的进口设备如果因特殊原因不能全部进口,是否需要办理手册变更?如需变更怎么办理?如果不需变更,手册到期时是否可以正常核销?
答:不作价设备监管期限是5年,为方便企业办理手册核销以及解除手册监管的手续,通常手册有效期与设备进口期限是存在对应关系的,所以你司所述情况需要变更,请到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
6.不作价设备办理加工贸易设备内销的流程?是否可产生付汇联?
答:监管期限未满、申请提前解除监管并留在境内的“不作价设备”企业须补缴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凭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及其他单证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具体手续请向主管海关咨询。不作价设备为外商免费提供,不能对外付汇。
7.我司有一D字不作价设备05年备的案,05年1月份进口,现在5年监管期已到,准备核销,需要什么资料和手续办理核销?
答:根据总署公告2001年第16号的规定,监管期限已满的“不作价设备”应退运出境,因特殊情况不退运出境的,按以下规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1)企业不退运出境并向海关申请放弃的“不作价设备”,海关可直接为企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对放弃的“不作价设备”作出处理;
(2)不退运出境并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企业需提出申请,由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办理进口审批手续,海关凭批件为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并免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退运的,按“加工设备退运”向海关申报,并提供原进口报关单验核。监管年限已满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需经检验检疫机构对其安全、环保、卫生等项目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并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后,方能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继续使用。
8。请问不作价设备能否用于生产一般贸易产品?不作价设备能否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申请不作价设备的条件中,“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述出口产品”其中的70%是指企业生产的所有产品吗?还是仅指用不作价设备
生产出的产品而言?
答:免税进口和使用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即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
(2)对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属出口产品。
根据文件规定,你司如果是条件一,不能生产内销产品;如果是条件二,70%以上属于出口产品。根据你司具体情况选择。如果是条件一,不能生产内销产品;如果是条件二,70%以上属于出口产品。
9.我司为来料加工企业,公司机器设备已过监管期,现在想转让部分机器设备,请问要履行哪些法定程序?所依据的海关的文件号是什么?
答:监管期限已满的“不作价设备”应退运出境,因特殊情况不退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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