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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价设备、减免税设备问题 2011-04-13
(一)常见知识点积累
1.不作价设备是以免费即不需要经营单位付费进口、也不需要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设备,根据你司所述,该批设备不应办理不作价设备进口,具体贸易方式应向现场通关部门提供详实的说明材料后方可确认。
2.对符合海关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政策规定的进口设备,进口报关时免交关税,需要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该设备属于海关监管货物,监管期限5年。备案手续由经营单位向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
3.进口和使用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即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
(2)对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
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属出口产品。
4.不作价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退运出口并按海关规定解除监管止,属海关监管货物。监管期限为5年。加工贸易免税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或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超过海关监管年限的,经营单位应及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向海关提交解除监管的书面申请、设备《登记手册》及其他有关单证。不作价设备已到监管期限的手册不必等到手册到期,可提前办理手册核销手续。免税不作价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退运出口并按海关规定解除监管止,属海关监管货物。监管期限为5年,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
5.监管期限已满的“不作价设备”应退运出境,因特殊情况不退运出境的,按以下规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1)企业不退运出境并向海关申请放弃的“不作价设备”,海关可直接为企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对放弃的“不作价设备”作出处理;
(2)不退运出境并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企业需提出申请,由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办理进口审批手续,海关凭批件为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并免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退运的,按“加工设备退运”向海关申报,并提供原进口报关单验核。监管年限已满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需经检验检疫机构对其安全、环保、卫生等项目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并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后,方能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继续使用。
6.如果为“减免税设备”,5年后到期将自动解除监管;如果为“不作价设备”,到期后需提供相关单证前往海关主管部门办理设备解除监管手续。
7.根据《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政发{1998}第383号)有关规定,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贸易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期限内,只要每年加工产品70%以上属于出口产品,则符合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使用条件。
(二)常见固定回答模式
1.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除旧加工设备需要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外,免于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是不是不用办理《进口许可证》?
答:依据商务部、海关、商检2008年7号令《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执行,无需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
2.A、C公司为进料加工企业,A公司对应的外商公司B, C公司对应的外商公司为D,现A想更名C。更名后,原A公司的不作价设备,C公司是否可以使用,并出货给外商公司D 吗?如可,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呢?
答:加工贸易企业因转制、搬迁、分拆、合并、变更厂名等原因,原则上可以将尚未到期不作价设备结转至新企业继续使用,但须经原提供不作价设备的外商同意,且须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具体手续请向商务主管部门及主管海关咨询。
3.我司有二本不作价设备手册,其中一本手册有二张设备进口报关单,但进口的时间不同(一份快够五年,另一份未够五年期限),手册的有效期未到;另一本不作价设备手册只有一张设备进口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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