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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各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制度比较分析
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此次调节虽然扩大了收入调节的实际范围,但也存在着条款草草制定,制度不规范等弊病,在相当程度上为偷漏税给予了一定的条件。
第四阶段则是从1994年至今,随着我国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国大部分民众的个人收入都有了显著的提高。为了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税收制度,中国于1994年对税收制度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改革。个人所得税税制的改革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此次改革中,国务院通过颁布一系列新条例和完善征税机构建立起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基石,在经过此次调整后,个人所得税相关规范条文开始向着公平税负,简化税制的角度不断发展。
2.1.3中外个税免征额制度发展历史比较分析
纵观世界各国的个税制度发展历史,其个税开征与筹集军费增加财政收入密不可分,其间偶然性与必然性共存,总体来说,个人所得税是社会生产力到达一定水平的必然产物,而个人所得税的开征也需要强大的中央集权政府和一定级别的国民经济实力,但战争这一偶然因素也对个人所得税的开征起到了极大的促进和推动作用,因为个人所得税在过去是一种同时不受富人和穷人欢迎的直接税税种,只有战争这一关系到国家存亡的因素发生时,才有可能迫使政府和议会痛下决心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各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制度的具体划定也与国家所处的政治外交环境密切相关,其免征额,税率的高低,征税方式的变化无疑受着战争等影响国家财政收支的因素影响。
而从这一百多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制度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制度在我国属于一种新兴的制度,从1981年算起,不过35年的时光,与外国已经实行了上百年的制度相比,征税实行时间较短,征收经验较少。因此在免征额制度的设定等方面难以避免存在一些弊端和不足,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虽然面临着各种问题与磨练,我们也不能盲目照抄外国现行的个税免征额制度,应当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取长补短,参考外国的步伐。同时,从以上诸国与我国的个税制度发展历史来看,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形成以及免征额条文的划定,与本国在所处时代的经济政治因素的联系是分不开的,而如果逆潮流而动,其制度就必然会出现问题并导致不良的影响。
因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制度应当从理论出发,在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和外国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改革的方向,政策以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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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税制模式比较分析
2.2.1我国税制模式简述
我国在1994年之前采用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是混合制,然而由于受当时人民文化水平较低,信息传递不发达,监管不全面,经济水平不高等因素的局限而在1994年的国务院税制改革后将所得税税制改为分类税制这种计征较为简单的税制,通过将个人所得税分为十四个类目分别采用不同的免征范围和扣除标准进行征税。
2.2.2外国税制模式简述
从世界范围来看,个人所得税有三种税制模式:分类税制、综合税制和混合税制。像美利坚,法兰西,德意志,比利时,加拿大等国先后采用的都是综合制,这种税制的主要特点为,首先统计纳税主体在课税周期内的所有收入,再排除法律规定的免征额,最终按一致的累进税率进行征收。这种税制的理论来源于“净资产增加说”。而美国在经过了多次的改革之后已经建立了一套世界最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综合税制制度。
而采取分类制最为成功和最早的则是英格兰,英格兰通过将个人所得税应缴税款分为六大类分别进行征收,其具有计征成本低,计征程序少等两项主要特点,但由于这种税制在不能赶上英国现代经济发展的潮流,使得英国在一战后也在逐渐向综合制进行转变。
当前在世界各国采用最多的便是混合所得税制,这种税制将综合制与分类制相互紧密结合。其实行的典型国家例如日本,日本在二战结束后美国的帮助下建立此制度。其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制度既采用标准累进税率,具有综合制的特性,又对计征项目进行分类,具有分类制的特性。其特点是既坚持“接能课税”的原则,对个人不同来源的收入综合计征,又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列举的特定收入项目按特定办法和税率课征。
2.2.3中外税制模式比较分析
以上三种税制模式,各有其优缺点,如表2.1所示 表2.1中外各国税制优缺点比较分析
税制模式 综合制 优点 应税范围广,按个人实际总收入确定征税税款,符合个
缺点 计征程序繁琐容易出现错误,同时要求纳税6
使用国家 美国,比利时,法兰西,德意志,加拿大诸国 第二章 各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制度比较分析
人所得税“量能计征”的征税原则 人既要有高度的纳税自觉性,也要有一定的会计核算能力,而且也要求税务机关有着全面合理的征税制度 分类制 通过对征税客体采取项目分类的方式,实现了公平课税与简化计征二者之间的平衡 不能有效适用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客观上为偷税漏税提供了一定的漏洞 英格兰,中国 混合制 混合制既集合了二者的优点也规避了二者的缺点,有利于从源头控制征税,减少偷漏税,但对于国家民众的纳税意识,经济发展层次,政府机构的组织能力有着一定的要求 墨西哥等世界100多个国家 就目前世界各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国家已经不再使用分类制计税模式,都在朝着综合制,混合制的方向发展。
2.3免征额比较分析
2.3.1 我国免征额制度相关介绍
我国免征额变化及与当时人民收入水平对比如表2.2所示 表2.2我国免征额变化示意图 年度 1980年 2006年1月 免征额 八百元 一千六百元 与人民收入水平对比 为当时全国职工平均货币工资的十几倍 数额与当时全国城镇在岗职工工资相差不大 2008年3月 2011年3月1日 两千元 三千五百元 其时国民平均工资的82% 其时国民平均工资的98% 2.3.2外国免征额制度相关介绍
截止至2015年:
美国的免征额制度实际上为宽免额制度,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宽免额制度规定,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收入时,纳税人本人与其赡养的人员可以享受一定额度的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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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美国联邦税法规定其宽免额为7500美元。
英国个税的起征点为1300英镑,同时起征点随年龄的增长而增加。
日本的免征额为10560000日元,但这部分免征额会随着个人支出负担因素的变化而增减。
德国的免征额为单身12095马克或者已婚夫妇24190马克,这个数值每年都会指数化变动。
韩国的免征额为1000000韩元。同时会根据是否为残疾人,赡养人口,65岁老人,家庭或工作主妇而进行变动。
而各国免征额制度政策,免征额度,与人均GNI对比如表2.3所示 表2.3各国免征额制度对比表 国家 美国 英国 日本 德国 韩国 中国 政策 宽免额 起征点 宽免额 宽免额 宽免额 免征额 数额 7500美元 1200英镑 10560000日元 12095/24190马克 1000000韩元 3500RMB 一般宽免额/人均GNI 16% 12% 28% 25% 35% 大于100% 2.3.3中外个税免征额制度比较分析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发现,中国的免征额度相对于人均收入来说是比较大的。但是我国免征额的制定相对外国而言不够灵活,外国的免征额每年都随着经济增长,通货膨胀等因素而变化,而中国在35年间仅仅变化了4次,同时中国的免征额制度的设计并未考虑到家庭,赡养负担,年龄等因素,这就造成了一部分群体负担过重。
2.4纳税税率比较分析
2.4.1我国个税纳税税率规定
我国税率体制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如表2.4表2.5所示 表2.4个人所得税税率(工资,薪酬适用)
层级 1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 1500元人民币以下 8
税率(%) 速算扣除数 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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