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论文 论备用信用证应用研究 国际商务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毕业论文
一、备用信用证的概述。
1.1什么是备用信用证?
1、备用信用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的凭证。
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在借款人可能无法偿债时,贷款人凭备用信用证主张担保人向贷款人偿债。
1.2备用信用证的性质。
备用信用证是为了解决交易双方因缺乏某些了解和信任然而给交易的达成和合同的履行照成一定的障碍,而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开立的,保证申请人履行双方签订的各项合同的某种责任和义务,因此备用信用证有以下几点性质:
1、不可撤销性。除非在备用证中另有规定,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证下之义务。
2、独立性。备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行并不取决于:①开证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偿付的权利和能力。②受益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付款的权利。③备用证中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援引。④开证人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履约或违约的了解与否。
3、.跟单性。开证人的义务要取决于单据的提示,以及对所要求单据的表面审查。
4、强制性。备用证在开立后即具有约束力,无论申请人是否授权开立,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赖备用证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动,它对开证行都是有强制性的。
- 5 -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毕业论文
1.3备用信用证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根据备用信用证的应用实践,《ISP98》将其划分为8中类型。
1、履约备用信用证:支持一项除支付金钱以外的义务的履行,包括对由于申请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所致损失的赔偿。
2、预付款备用信用证:用于担保申请人对受益人的预付款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3、投标备用信用证:用于担保申请人中标后执行合同义务和责任,若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开证人必须按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收益人履行赔款义务。投标备用信用证的金额一般为投保报价的l%-5%。
4、对开备用信用证:又称反担保备用信用证,支持反担保备用信用证受益人所开立的另外的备用信用证或其他承诺。
5、融资备用信用证:支持付款义务,包括对借款的偿还义务的任何证明性文件。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用以抵押人民币贷款的备用信用证就属于融资保证备用信用证。
6、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用于担保到期付款,尤指到期没有任何违约时支付本金和利息,主要用于担保企业发行债券或订立债务契约时的到期支付本息义务。
7、保险备用信用证:支持申请人的保险或再保险义务。
8、商业备用信用证:指如不能以其他方式付款,为申请人对货物或服务的付款义务进行保证。
通过对以上的备用信用证的分类,也明确可以知道其使用范围,如一般用于投标、履约、还款、预付赊销等业务。
1.4备用信用证的作用。
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即是由开证行付款。如果开证申请人履行了约定的义务,该信用证则不必使用。因此,备用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申请人发生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其具有担保的性质。同时,备用信用证又具有信用证的法律特征,它独立于
- 6 -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毕业论文
作为其开立基础的其所担保的交易合同,开证行处理的是与信用证有关的文件,而与交易合同无关。所以,备用信用证既具有信用证的一般特点,又具有担保的性质。
二、备用信用证的应用
2.1备用信用证应用于实际—国际贸易
备用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有四种情形可应用:①预付款情形下可使用备用信用证。②短距离货物运输情形下可使用备用信用证。③买卖合同证订有违约金时可使用备用信用证。④商业汇票付款时可使用备用信用证,只要为防止对方不履行其贸易合同义务时,均可使用备用信用证。
2.1.1在的国际担保中的应用
备用信用证的应用最早是应用于担保,作为资信担保的一种。因为当事人不仅可以将其用于商务支付的保证手段,还可以将其作为制裁违约方、保护违约受害方,进而最终促成合同履行的法律手段,所以在国际商务中应用非常广泛。
备用信用证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工具,在很多方面都能应用,比如:国际工程承包、BOT项目、补偿贸易、加工贸易、国际信贷、融资租赁等国际经济活动中。
2.1.2在国际融资中的应用
备用信用证除了是一种担保工具,也在实际业务中起到融通资金的作用。合理利用其融资功能,对已经和将要“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拓展国际融资融资途径起到重大意义。备用信用证的国际融资主要包括偿还借款在内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 7 -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毕业论文
2.1.3在国际结算中的应用
在实际业务中,备用信用证不直接用于贸易中的贷款和相关费用的支付,而是与O/A(Open Account,赊销/记账交易)、D/A(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承兑交单)等商业性支付方式共同构成支付组合机制。
例如:国际贸易中的备用信用证 案例背景:
中国A公司与外国B公司签订补偿贸易合同,约定由A公司从B公司引进某生产线,价格为100万美元,A公司以20%现金及该生产线生产的产品作为价款,合同履行期限为4年。为了保证A公司履行合同,B公司要求A公司以备用信用证形式提供担保。A公司遂向国内C银行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C银行根据A公司的委托,开出了一份以B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80万美元的备用信用证。该信用证受国际商会1993年修订的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支配。在C银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的担保下,B公司与A公司间的补偿贸易合同生效。后来,A公司未能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履约,B公司便签发汇票连同一份声明提交C银行,要求其支付备用信用证项下的款项。C银行对B银行提交的汇票和声明进行审查后认为“单证相符”,便向B公司偿付了80万美元。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一种特殊的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它是集担保、融资、支付及相关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金融产品,因其用途广泛及运作灵活,在国际商务中得以普遍应用。备用信用证开出后,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不履行其义务时,承担付款义务。如果开证申请人履行了约定的义务,该信用证则不必使用。因此,备用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申请人发生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其具有担保的性质。同时,备用信用证又具有信用证的法律特征,开证行处理的是与信用证有关的文件,而与交易合同无关。综上所述,备用信用证既具有信用证的一般特点,又具有担保的性质。上述案例便是备用信用证的具体表现。
- 8 -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