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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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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7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副局长闫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监督管理处处长张俊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务处处长臧宝清共同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解读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主持人:《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为什么要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闫实:《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此次修订主要基于两个需要:一是执行新《商标法》做好相关案件处理的需要;二是进一步规范程序、细化标准、明确责任的工作需要。
具体来说,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新《商标法》再次确立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厘清驰名商标概念,进一步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原《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简称原《规定》)是工商系统贯彻落实商标法的重要法律文件,对指导各级工商部门在行政程序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有着重要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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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原《规定》自2003年实施以来,在保证驰名商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树立工商部门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权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原《规定》令尚存在一些不完善,主要有认定程序过于原则,认定标准不够具体,工作责任不够明确等,实践中集中公布认定结果的方式也易使社会公众错误认为认定驰名商标是一种行政审批或者荣誉评比。因此,工商总局根据新商标法要求,在认真总结驰名商标案件审理经验的基础上,针对近几年驰名商标案件认定工作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围绕“规范程序、细化标准、明确责任”的思路和目标,进行了修订。
主持人:请问如何理解商标评审案件中驰名商标的“按需认定”?
臧宝清:商评委是处理商标争议的专业机构,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的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认为系争商标系复制、摹仿、翻译其商标的,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对系争商标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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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或者宣告无效。当事人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的,应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驰名商标认定的意义在于能够提供强于一般商标的保护力度。按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混淆的,驰名商标持有人可以请求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提供了类似注册商标的保护;对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他人在不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持有人可以请求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对于已注册驰名商标提供了强于一般注册商标的保护。
商标的保护范围与其知名度大小直接相关。在有关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案件中,应首先对商标是否驰名及其驰名程度进行认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是否存在复制、摹仿或者翻译,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者误导公众,并对系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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