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晋交〔2008〕208号
晋江市交通局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 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晋江公路分局、晋江市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现将《福建省交通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交建[2008]12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日
http://www.fjjt.gov.cn/upload/2008_09/08092811474922.doc
http://www.fjjt.gov.cn/show.aspx?id=18121&cid=204
主题词:建设 公路 质量 责任 通知 抄送:晋江市人民政府。
晋江市交通局 2008年10月14日印发
福建省交通厅转发交通运输部
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
通知
闽交建〔2008〕127号
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做好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登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各从业单位做好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的填报工作。2008年10月1日起新开工的公路建设项目应根据交通运输部《若干意见》规定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并按要求报送有关单位审核、备案;其中项目法人和代理建设管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及汇总表,由项目法人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并留存审核单位一份。
10月1日前已开工建设的公路项目仍按省交通质监站《关于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的通知》(闽交质监〔2008〕67号)要求填报质量责任登记表,但登记表的审核、备案工作同10月1日起新开工的公路建设项目。
二、各参建单位在填报质量责任登记表过程中,可参考闽交质监〔2008〕67号文中的填表说明进行填写;登记表所填人员应同时附身份证、执业资格证或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根据交通运输部《若干意见》要求,为规范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公示牌的设置工作,我厅对公示牌内容、规格等提出了统一要求(具体见附件1),请遵照执行。
四、各相关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建立健全质量考核奖惩制度,并将各从业单位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年度信用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激励从业单位建立职责明确、责任到人、运行有效的工程质量责任制,如实、及时填报质量责任登记表,并按规定设置质量责任登记公示牌。
附件:1.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公示牌设置要求
2.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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