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大小物业)CBRE
【项目名称】
7.2
该物业服务机构购买之该物业管理所必需的保险,其投保费用由物业服务费用列支,保险收益应列为营业收入并应用作弥补被损毁财产的支出。
该物业的全部保险单应向当地的、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保险公司投保。其投保的险种、保险金额等均按中国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和该物业的实际情况办理。
物业保险范围一般应包含物业共用区域/设施/设备;而保险范围种类应包含物业财产一切险、机损险及公众责任险等。
7.3
7.4 8.
乙方的知识产权
8.1 甲方承认“CBRE”、“世邦魏理仕”的名称及全部有关名称、商标、服务标志、版
权以及标记(标志)均属乙方或其关联公司的专属财产。 8.2
本合同期限内,英文“MANAGED BY CBRE”和中文“世邦魏理仕管理”的名称或经双方同意的其他名称将在任何时候附于物业名称之后。
甲方不得在其拥有权益的任何其它合伙企业、公司或其它营业实体的名称中使用“CBRE”、“世邦魏理仕”的名称或任何其组合演变的名称。在本合同期限中,乙方或甲方都能在与物业有关的所有推广材料上以及推销宣传上使用对方的标志和名称。
双方都应当在各自的针对该物业的推广材料中使用对方的标识。
在本合同期满、中止或终止的情况下,甲方应无条件地在该期满、中止或终止后三十(30)日内,从所有招牌、家具陈设、印刷品、徽章、标语或其它显著特征中除去“CBRE”、“世邦魏理仕” 名称或标志,而且乙方有权在上述三十(30)日期限后在甲方合理的工作时间内在甲方代表陪同下进入物业检查是否已经全部除去。如乙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甲方仍在继续使用的,视为甲方重大违约,甲方应向乙方赔偿人民币500,000元。
8.3
8.4 8.5
9.
甲乙双方的声明
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因物业房屋建造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乙方应及时发现,并把损失控制到最小,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10. 通知的送达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通知须以书面方式送达对方时,应当以邮寄、专人送达、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且该通知送达下列地址及受送达人即视为已经送达(如果拟接受通知一方之下列地址或联络号码发生变更,则其应毫不延迟地通知协议另一方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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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甲方的受送达人: 邮寄地址及邮政编码: 专人送达地址: 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乙方的受送达人: 邮寄地址及邮政编码: 专人送达地址: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11. 保密条款
11.1 乙方从甲方处所获之物业信息资料,如需保密,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乙方。
11.2 甲乙双方从对方处获得的商业机密和需保密的信息资料,均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但是法律有相反规定或者应司法、行政等政府部门要求披露的除外。 11.3 乙方有权将自甲方取得的非保密资料运用于市场推广代理服务。 11.4 甲方与乙方另签定保密协议的,应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
12. 不可抗力
12.1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系指所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是在合同生效
之日后发生的并使任何一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事件。这些事件应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国内外运输的中断、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行为、流行性传染病、国内动乱、罢工或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
12.2 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受到该事件影响的一方的义务应在不可抗力引起
的迟延期间中止履行,且履行该义务的期限应相应延长。 (2)声称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且应在其后15天内提供
不可抗力发生的充分证据以及不可抗力的预计持续时间。声称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还应尽其一切合理的努力来终止或应对不可抗力。 (3)在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立即协商以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并且应尽一切合
理的努力来减少该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3. 关于遵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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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13.1 甲、乙双方一致声明本合同项下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所有适用的、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的反贿赂反腐败或和其相关的法律法规。 13.2 甲、乙双方不可就本合同项下的经营活动支付任何可能导致违反以上法律法规的
款项,包括不能以影响政府官员的行为或获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为目的,向政府官员提供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或在知道全部或部分的金钱或有价物将会给予政府官员的情况下向其他任何个人、公司或其他实体提供金钱或有价物或支付报酬; 13.3 如在该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被证明因其单方面的原因,并非因为对方或任何第三方的行动或不采取行动,造成违反以上条款的行为,非违约方有权立即以书面解除该合同并无须就解除该合同支付赔偿。
14. 违约责任
14.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违约方应就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
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如属双方的过失,则视具体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14.2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出现股权转让、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
等任何情况,甲方将物业整体、部分转卖或任何非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原因,均不构成修改或终止本合同的理由。 14.3 除本合同第17.2条情形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合同期内不得无故提前终止本
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如其中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提前终止合同而未被对方接受的,则须向对方赔偿相当于三个月的顾问服务酬金作为违约金,违约方须于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此给对方造成名誉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对方相应经济赔偿。 14.4 甲方不得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期满后一年内聘用乙方的顾问人员,否则甲方需向
乙方赔偿相当于该员工当时工资标准一年工资的金额。
15. 争议的解决
凡因在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若经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16. 本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本合同谨以本合同甲乙双方为收益人,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甲方或乙方均不得转让或以任何方式出售或出让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7. 终止合同
17.1 本合同可以在任何时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提前终止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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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17.2 甲、乙双方同意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合同一方可以在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三个
月后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1)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的状况或后果严重影响了本合同的正常履行,该影响持续时间超过九(9)个月并且双方无法找到合理的解决办法,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业主委员会成立并委托其他物业管理公司。
(3)任何一方违反或未履行本合同中所列的任何条款,并在接到对方书面通知起计三十(30)天内未能予以纠正。
(4)任何一方受到法律制裁而已进入清算、解散程序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停止营业、宣告破产。
(5)出现其它事件致使双方一致认为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者履行成为不必要。
[以下17.3-17.5条为选择性条款,如中止情形不适用,可删除本条]
17.3 如果甲方提出中止本合同项下之服务,需提前30天向乙方提出书面通知表示暂
停乙方在本协议第二条项下的全部物业管理服务,并分别适用以下情形:- i) 如果乙方不同意中止的,则视为甲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甲方应根据前述第14.3条向乙方赔偿相当于三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酬金作为违约金,并且甲方应于乙方书面回复不同意中止后的[请填入合理的时间段,建议为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前述违约金;或者
ii) 如果乙方同意中止的,双方可以就中止事宜以及重新启动时间(“启动日”)进
行协商并达成书面的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为避免歧义,“中止”在本协议项下也包括甲方在一个自然月内怠于给予乙方任何继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指示所导致的项目自然中止(“自然中止”)。
如在自然中止的情形下或者在启动日后甲方仍怠于给予乙方任何继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指示时,乙方经三次书面催告,甲方仍未指示乙方继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则视为甲方根据前述第14.3条提前终止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赔偿相当于三个月的物业服务酬金作为违约金。甲方应于乙方最后一次通过书面形式对甲方作出是否中止之征询函之日起的[请填入合理的时间段,建议为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前述违约金。
17.4 如甲方间歇性地不回应、拒绝、或要求推迟乙方履行本协议下服务的(“间歇性
中止”),包括但不限于不回应、拒绝、或要求推迟乙方要求物业管理相关服务的请求,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如在本协议项下的服务期内,因甲方的间歇性中止导致累积两个月甲方未向乙方支付物业管理服务酬金的,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协议并无需就解除本协议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在前述终止协议的情形下,甲方须向乙方赔偿相当于三个月的顾问服务酬金作为违约金。
17.5 甲方在不回应、拒绝、或要求推迟乙方履行本协议下服务的情况下,甲方不得继
续使用本协议第8条规定的“世邦魏理仕”名称及标识。在第17.3条和第17.4条的任何一种中止的情形下,甲方如有需要按照本协议第8条继续使用“世邦魏理仕”名称及标识的,需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而甲方继续使用的,视为甲方重大违约,甲方应向乙方赔偿人民币500,000元。
18. 合同的效力
18.1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于本合同首页注明之日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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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18.2 本合同签署后将取代此前双方关于这个合同主题作出的任何口头和书面的承诺
和约定。
18.3 本合同内的一切条款均为可分割及独立之条款,故此任何条款的无效性、不合法
性或无强制性,不应影响其它任何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强制性。
19. 合同的更改和合同附件
19.1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可以进行更改,所更改的内容须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方为有
效;
19.2 本合同附件(如有)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
20.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之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1. 合同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 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 司【 分公司】 公司盖章 合同专用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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