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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了听众的精力。
3.在辩论中,要头脑清醒,不能混淆概念和偷换概念。
同一律要求概念、判断的确定性,是指在同一时间、同一关系下对同一对象来说的。要防止混淆概念,就要用同一律来核查自己的辩论内容。·
(二)己矛刺他盾
己矛刺他盾指的是不矛盾律。不矛盾律的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反对或互相矛盾的判断不能同时都真,必须至少有一个是假的。如果同时是真,就是自相矛盾(或逻辑矛盾)。当然,也可能互相反对的两个判断都是假的。不矛盾律和同一律都是关于思维确定性的规律,不矛盾律是用否定形式,而同一律是用肯定形式。
在律师辩论口才中,运用不矛盾律的要求是:
1.不能出现自相矛盾的论点和论据。战国时期,《韩非子·难一》中讲了一个卖矛和盾的人,鼓吹自己的矛和盾,“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因而被别人戏之:“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卖者顿时哑口无言。这种陷入了两难境地的局面是律师辩论中所忌讳的。
2.抓住事物的自相矛盾或对方言论中的自相矛盾处予以驳斥。在律师辩论中可以用设问的方式或用反问的方式,使所要辩论的对象出于自相矛盾之中,使对方处于两难境地,从而取胜。这称作“追谬”。
(三)二者必居其一
二者必居其一是指排中律的内容。排中律的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不能同时都假,其中必有一个是真的。对于这样的两个判断,如果同时加以否定,就会出现两不可的错误。
排中律是不矛盾律的进一步扩展。不矛盾律不许思维有逻辑矛盾,指出相互否定的思想不能同真;排中律则要深一层,对于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不仅不同真,而且也不同假;不仅必有一假,而且必有一真。 排中律运用到律师辩论口才中的要求是:
1.肯定什么,反对什么,让对方明白无误,决不能模棱两可,使对方如人云雾之中。实践中,有些律师在法庭辩论中,通篇华丽词汇,讲起来有声有色,洋洋长论,可惜听完后不知所云,连肯定什么、反对什么都听不出来。
2.不仅要反驳对方,而且要证明自己论点的正确。在不矛盾律的运用中,我们已经提及用反问使对方陷入两难境地,自相矛盾。排中律的运用,则可迫使对方顺着我们的思路走下去,从而暴露出其观点的错误性。
(四)充足理由律
充足理由律的内容是:在思维论证过程中,要确定一个判断是真的,必须要有充足的理由。
在律师辩论中运用充足理由律,要求有大量的事实为论据,运用证据要真实、准确。从听众心理角度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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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律师引证的证据,其中有一部分是错误的,那么律师在辩论中所使用的全部资料,都将被对方怀疑。 二、态势术
如果说,辩证术着重于“讲”,那么态势术则着重于“演”。态势,是指人对事物的态度、姿态和姿势。从表面上看,似乎是指人们一眼就能看到的身体外部的动作、形状。但实质上,它更深刻的含义在于,通过身体外部状况所反映出的人的内在的心理性的动态。
态势术就是利用外部动作、姿势把律师的内心思想感受传达给听众;是在辩论中自然地运用动作、姿势,克服心理障碍,从而给听众留下更深印象的方法。 (一)心形相印
态势,是各种各样的心理活动作为一个整体特征来表现的。它所反映的是人们内心的情感、情绪,或是限制心理活动的基本倾向等。律师可以通过别人所表现出的姿势来了解他的心理活动和内心意图。
当看到一个垂头、屈膝、弓背、驼腰的态势,可以断定此人心理不会是处于紧张状态,而是处于一种沮丧的松弛状态。当看到一个不断神经质地摇摆、双手不知放哪儿、眼睛四处旁观的态势,可以断定此人心理定是处于紧张状态。当然,态势表现一个人的心理意图,并不意味着每一个姿态都一一对应地反映每一种心理活动的具体内容。因为人的举动姿态,有些是无意识的,有些是有意识的活动。 (二)追求自然
人的内心活动很容易从态势上表现出来。在法庭辩论中,律师的心理紧张就会影响到态势上来。如我能否讲好?我可没有前面某某的口才,会不会被他笑话?我辩不好,委托人会怎么看等等。在这种心理障碍的作用下,律师的态势会极不自然。用这种态势辩论,会令律师越来越紧张。初次上庭辩论及经验不足的律师最易如此。怕出丑的心理,是整个人类的通病。一个刚会开车的人,会因旁边坐着一个陌生人而错将油门当刹车踩。
改变律师这种紧张的态势最关键的是克服心理障碍,增强自信心。如果律师觉得自己很愚蠢,则外表会表现出很愚蠢;如果律师觉得自己有信心,则表现出来也会有信心。律师心理上认为辩论—定能成功,律师就会做得很好,感到很愉快,就会自然而然地昂起头,放松全身的肌肉,眼神也会充满喜悦。
要想有自然的态势,增强自信心是关键因素,其次应克服自己态势的不良习惯,再次就是面部表情要同法庭辩论的环境相吻合。 (三)精益求精
上面谈的态势术是初级的,是针对初学或经验不足的人而言的。高层次的态势术,则要运用不同的态势来表达不同的辩论主题。前者强调自然的态势,后者则强调要善于运用态势来表达思想和感受,超越自我。 律师要使辩论富有成效,必须把心理因素同态势结合起来,以态势助辩论,融情感于态势之中。这样,才能使辩论有所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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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辞术
从本质上说,律师口才是一门语言艺术。而语言艺术是离不开修辞的。古希腊的伟人亚里士多德就称论辩术为修辞术。可见修辞术对律师辩论的重要性了。
那么,我们所提到的修辞术,是否就是语文课本上讲的“引用”“反复”“比喻”“拟人”“双关”呢?我们认为,这种理解是过于狭窄。“引用”“比喻”等不过是修辞术的一些修辞方法而已,或者说是对辩论词的语句进行雕琢而已。固然,修辞方法有其重要性。但是,修辞术是辩论的语言艺术,是对辩护词通篇艺术性的总体把握。它要求的是一种艺术功力,而绝非一些修辞手法所能替代得了的。
辩论的修辞木是一种艺术工具,是真、善,美的象征。我们要给对方当事人、法官、听众等留下深刻的印象,要使他们感到一种艺术的美感,让他们随着辩论的进行,情感起伏宕拓,动其心弦;时而让其紧张、严肃;时而让其轻松、活泼,让他们回味起来真正是接受了一次真、善、美的洗礼。辩证术是做不到这些的,态势术给予听众的是视觉的美。只有修辞术的运用,才能达到语言艺术听觉美的要求。 (一)独树一帜
修辞术要求律师的辩护词或代理词要有强烈的个性特征,独树一帜,既要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又要符合律师的个性特征,使辩论语言有血有肉,形象生动。.有个性,才具有生命力。古往今来,被人们千古传诵的律师辩论,有哪个不是因为他们具有鲜明的个性特征呢?所谓个性特征,就是事例要典型,词汇要有特色,方法要巧妙,切忌陈词滥调,落入固有的窠臼。那样,会使辩论水平低下,平淡无奇。我们在辩护词或代理词的准备中,要有“语不惊人死不休”的信念。 (二)朗朗上口
律师辩论应用修辞术还要使辩护词或代理词通俗易懂,朗朗上口,使听众产生共鸣、认同和接受。如果听众特别是对方当事人或法官不认可,那么辩论最好,仍是一无所成。 使辩护词或代理词朗朗上口,就要尽力做到口语化,符合听众的心理要求。
辩论中的口语化要注意这样几个问题:首先辩论的口语化不是要律师无论什么场合都去用乡土语言,而是要针对辩论对象,运用辩论对象所熟悉的语言、听众的口语。比如你对知识分子言词就要文雅;对工人,要运用朴实、真诚的话语;对青年人要善于运用青年人的词汇,生动活泼。其次,辩论的口语要忌庸俗化。我们所谈的口语,是要变成辩论中的艺术语言、美的口语,而绝非庸俗、粗俗的语言。 (三)诗的意境
修辞术要求辩护词或代理词具有个性特征,这是让听众印象深刻。辩论口语化是让听众产生共鸣,易于接受。辩护词或代理词具备诗的意境,则是要让听众经受美的洗礼,享受美的快乐,令人回味无穷。辩论具备审美价值,才是成功的辩论。
诗的意境,表现在语言艺术上,需要情感充沛,格调高雅,修辞优美,耐人寻味,节奏富于音乐感,朗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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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口。辩论要有诗的意境,这就要求律师具备一定的语言艺术功力。语言功力不够,辩护词或代理词自然就难以达到一定高度。耐人寻味的东西也会缺少。这是律师需要加强修养的地方。辩论有诗的意境,要求律师的辩论有韵律,有风格。韵律使辩论明快流畅;风格令辩论独树一帜,不落俗套。但是,律师切忌为了追求意境,而沉溺于词句雕琢。 四、穿插术
一篇精彩的辩论,常以一些巧妙的穿插给人留下很深的印象。在律师辩论中,为什么需要运用穿插术呢?应用穿插术主要有两点依据:
1.集中注意力。辩论注意力分散有两种情况:一是对方尚未进入“听你讲”的情境,这使得律师辩论一开始就处于不利的状态中;二是律师讲的东西太抽象,不容易理解。这时候运用穿插术,可以帮助律师从多方面、多角度、生动形象地表现律师辩论的主题。
2.增强吸引力。律师总是力求自己的辩论好上加好,总希望出现这样的场面:让对方被你的辩论所吸引、所震慑、所认同。要做到这样,关键是取决于律师辩论的吸引力。 在辩论中如何运用穿插术呢?概括起来,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幽默
不要以为幽默不能出现在庄重严肃的法庭上,适当的幽默在律师辩论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帮助律师消除和对方之间的紧张感,帮助律师委婉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帮助律师巧妙地解除窘境,又可以帮助律师善意地说服别人。 (二)典故警句
在辩论中除了充分运用法律条文之外,穿插一些事例、典故、警句,不单是为了辩护词和代理词的华丽,更重要的是为自己的议题,提出权威性的依据。 引用典故警句要注意:
1.要尽量引用原文,不要以讹传讹。有很多的事例、典故、警句等,是通过间接材料得到的。如果辩论需要引用时,有条件的应尽量查证考察一下,防止出错。
2.要全面领会原文,不要把意思用反。同样是一句话,原文的意图可能是反意,但由于不了解原文,轻易拿过来就用,那就是歪曲了原文的本意。这对律师辩论是不利的,容易被对方反驳倒。
3.要与案件有关,不要胡扯乱缠。律师列举案例、典故或警句等,要与案件有密切关系,对辩论的论据起推动作用或对对方的论点有反驳作用,反对为了显示自己的才华而随意使用事例、典故或警句的做法。 (三)道具
道具本来是剧目中所需要的物品,但因为辩论具有面对面的性质,所以道具也被律师辩论所借鉴了。 辩论中的道具有它自己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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