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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厂房项目施工招标文件(定额计价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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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4 3:26:12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已完成的成品应由承包人妥善予以保护,费用自行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如因施工方法不当造成损失由承包方承担。文物和管网保护费用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项目负责人签认后由发包方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在已划定由承包方施工占用场地的范围内的清洁卫生工作,由承包方按当地市容、卫生和业主方单位的规定执行。若需临时使用施工场地或临时使用通道时,根据实际情况定力补充协议。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十日内应按投标书中的承诺向发包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以及各工种按进度计划所配备的人员。本工程各工种人员的配备应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五日内 13.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执行《通用条款》13条。

四、质量与验收

15.1符合GB50300-2001《建筑工程质量统一验收标准》合格标准。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地基基础,±0.000、主体完工。

五、安全施工

执行《通用条款》第五条全部条款和国家、省、市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规定。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2)方式确定。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工程量变更增减,工程竣工当年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及政策性调整、双方关于工程价款的其它约定。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本工程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在机械进场14天内,预付占合同价款总额30%的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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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已完成的工程量的百分比 30% 40% 50% 60% 25.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10、25日。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根据计量和进度拨付,监理工程师签发当月计量合格工程量后,业主方按当月计量合格工程量价款的80%拨付工程进度款,工程款(包括备料款)累计付至合同总价的70%时暂停支付,余款(扣5%保修金)依照结算办法办理结算。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发包人在收到并批准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

扣回预付款的数额或比例 25% ( 万元) 50% ( 万元) 75% ( 万元) 100% ( 万元) 17

人应在15天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

八、工程变更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因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项目,其调整方法按下列方法确定:

(1)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3)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工程价款。

调整因素确定后14天内,由受益方向对方递交调整工程价款报告。收益方在14天内未递交调整工程价款报告的,视为不调整工程价款。收到调整工程价款报告的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如在14天内未作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调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交竣工图及资料文件一套。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财政部 、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文件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双方按照签订协议书时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1.1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 1.施工合同;

2.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3.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4.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5.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6.投标文件; 7.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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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经双方认可签字的依据。

33.1.2分部分项工程量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33.1.3其它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3.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4.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15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本合同约定办理。解决争议的办法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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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已完成的成品应由承包人妥善予以保护,费用自行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如因施工方法不当造成损失由承包方承担。文物和管网保护费用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项目负责人签认后由发包方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在已划定由承包方施工占用场地的范围内的清洁卫生工作,由承包方按当地市容、卫生和业主方单位的规定执行。若需临时使用施工场地或临时使用通道时,根据实际情况定力补充协议。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十日内应按投标书中的承诺向发包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以及各工种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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