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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思勉中国文化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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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7/13 15:38:40

出口钱,民至于生子不举。元帝时,乃令民七岁乃出口钱。役法:“年二十三,傅之畴官,各从其父畴学之”。畴之义为类。古行世业之法,子弟的职业,恒与父兄相同;所谓士之子恒为士,农之子恒为农,工之子恒为工,商之子恒为商。参看阶级章。而每一类的人,都有其官长,此即所谓畴官。傅之畴官,就是官有名籍,要负这一类中人所应负的义务了。民年二十三,就役籍有名,该当一切差徭就彀了。景帝二年,令民年二十始傅。又将其提早了三年。役法是征收人民的劳力的。

创设新税,自当用间接之法,避免直接取之于农民。此义只有法家最明白。管子提出盐铁官卖或收税最古的理论。桑弘羊是治法家之学的,王莽实亦兼采法家之说。所以弘羊柄用时,便筦盐铁、榷酒酤,并行均输、算缗之法;千钱为缗,估计资本所值之数,按之抽税。王莽亦行六筦之制。然行之既未尽善,当时的人又大多不懂得此种理论,对于间接税法不了解,遂令中国的税法,久之不能改良。

田租口赋两种项目,是从晋定《户调式》以后才合并为一的。户调之法,起源于后汉之末,到晋武帝平吴,制为定式之后,就成为定法了。户调之法,是与官授田并行的。当时男子一人,占田70 亩,女子30 亩。丁男课田50 亩,丁女20 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丁男之户,岁输绢3 匹,绵3 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北魏孝文帝均田令,亦有授田之法。唐时,丁男给田1顷,以20 亩为永业,余为口分。每年输粟3 石,谓之租。输绵及丝麻织品,谓之调。力役每年20 日,遇闰加2 日,不役的纳绢3 尺,谓之庸。立法之意,本是很好的。但到后来,田不能授,而赋税却是按户征收了。于是无田的人,反代有田的人出税。人皆托于宦、学、释、老,或诈称客户以自免。其弊遂至不可收拾。德宗时,杨炎为相,牺牲了社会政策的立法,专就财政上整顿,就有财产之人而收其税,令于夏秋两季交纳,夏输毋过六月,秋输毋过十一月。是为两税。两税法的精意,全在“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十八个字。社会立法之意,虽然牺牲了,以财政政策而论,是不能不称为良法的。

“两税以资产为宗”,虽不能平均负赋,而在财政上,还不失公平之道,倒也是值得称许的。然后此的苛税,仍是向大多数农民剥削。宋时的赋税:有田亩之赋和城郭之赋,这是把田和宅地分别征收的,颇可称为合理。又有丁口之赋,则仍是身税。又有杂变之赋,亦称为沿纳,是两税以外,苛取于民,而后遂变为常税的,在理论上就不可容恕了。其自晚唐以来,厉民最甚,直至明立一条鞭之法,为害才稍除的,则是役法。

力役是征收人民的劳力的。劳力,则农家本有余闲,但使用之不失其时,亦不过于苛重,即于私人无害,而于公家有益。所以役法行之得当,亦不失为一种良好的赋税。但是晚唐以后的役法,其厉民却是最甚的。其原因:由于此时之所以役民者,并非古代的力役之征,而

是庶人在官之事。古代的力役之征,如筑城郭、宫室、修沟渠、道路等,都是人人所能为的;而且其事可以分割,一人只要应役几日;自然不虑其苛重了。至于在官的庶人,则可分为府、史、胥、徒四种,府是看守财物的。史是记事的。胥是才智之称,所做的,当系较高的杂务。“徒,众也,”是不须才智,而只要用众力之时所使用的。此等事务,是不能朝更暮改的。从事其间的,必须视为长久的职业,不能再从事于私人的事业,所以必须给之禄以代耕。然晚唐以后,却渐根据“丁”、“资”,以定户等而役之。(一)所谓丁资,计算已难平允;(二)而其所以役之之事,又本非其所能为;(三)而官又不免加以虐使;于是有等职务,至于破产而不能给。人民遂有因此而不敢同居,不敢从事生产,甚至有自杀以免子孙之役的。真可谓之残酷无伦了。欲救此弊,莫如分别役的性质。可以役使人民的,依旧签差。不能役使人民的,则由公家出钱雇人充任。恢复古代力役之征,庶人在官,各不相涉的办法。然宋朝主张改革役法的王安石,亦未计及此。王安石所行的法,谓之免役。安石行免役之法:使向来应役的人,出免役钱;不役的人,出助役钱;官以其钱募人充役。此法所失者,即在于未曾分别役的性质,一概出钱雇募。使(一)农民本可以劳力代实物或货币的,亦概须以实物或货币纳税。(二)而公家本可征收人民劳力的事,亦因力役的习惯亡失,动须出钱雇募。于是有许多事情,尤其是建设事务,因此废而不举。但就雇役和差役两法而论,则雇役之法,胜于差役多了。但司马光为相时,竟废雇役而仍行差役。民受其害者又数百年。

田租、口赋、力役以外的赋税,昔人总称为杂税。晋过江后,开征类似今天的契税、商税中之过税及住税。北周宣帝时,有入市税。到隋文帝时,却把这些全数豁免,《文献通考·国用考》盛称之。然以现代财政学的眼光评论,则还是陈旧的见解。到唐中叶以后,中央收入减少,乃不得不从杂税上设法。宋南渡以后,此等杂税,遂渐渐的附庸蔚为大国了。但制度的改变,总是由事实逼迫出来的多,在理论指导之下发明的少。这亦是政治家的一种耻辱。

杂税之中,最重要的是盐税。其法,始于唐之第五琦,而备于刘晏。籍民制盐,免其役。谓之灶户,亦谓之亭户。制成之盐,卖之商人,听其所之,不复过问。后人称之为就场征税。宋朝则有官鬻,通商两法。茶税,起于唐德宗时。其初是和漆与竹木并税的。其法亦系籍民制造,谓之园户。园户制成的茶,由官收买。再行卖给商人。官买茶的钱,是豫给园户的,谓之“本钱”。宋初,以河东的盐,供给河北的边备。其卖盐之法:是令商人入刍粟于国家指定之处,由该地方的官吏点收,给与收据,估计其价若干,由商人持此据至国家卖盐之处,照价给之以盐,是为入边刍粟;其六榷货务出卖的茶,茶是在各榷货务取,钱帛是在京师榷货务付出的,是为入中钱帛,这是所以省运输之费,把漕运和官卖,合为一事办理的,实在是个良法。至于香药、宝货,则是当时对外贸易的进口货,有半官卖性质的。有时亦以补充入边入中的不足,谓之三说(即兑字)。以盐供入边入中之用,其弊在于虚估,不久其法废

除。蔡京推行盐引、茶引,即出卖贩盐和贩茶的许可证,其所立盐茶之法,其后遂遵行不变。但仍有弊窦。因为国家既把盐卖给大商人,不能不保证其销路。于是借国家的权力,指定某处地方,为某处所产之盐行销之地,是为“引地”。其事起于元朝,至清代而其禁极严。盐的引额,是看销费量而定的,其引地则看水陆运道而定,两者都不能无变更,而盐法未必随之而变,商人恃有法律保护,高抬盐价,于是私盐盛行。因私盐盛行之故,不得不举办缉私,其费用亦极大,盐遂成为征收费极巨的赋税。宋朝入边入中之法,明朝还仿其意而行之。明初,取一部分的盐,专与商人输粮于边的相交易,谓之中盐。因运粮至边方困难,商人遂有自出资本,雇人到边上开垦的,谓之商屯。后来因户部改令商人交纳银两,作为库储,商屯才渐次撤废。案移民实边,是一件最难的事。有移殖能力的人,未必有移殖的财力。国家出资移民,又往往不能得有移殖能力的人,空耗财力,毫无成绩。国家只须设官管理,规定若干条法律,使资本家不至剥削农民就彀了。又明初用茶易西番之马,含有振兴中国马政,及制驭西番(西番马少则不能为患)两种用意,亦是很深远的。

酒:历代有禁时多,征榷时少。历代收酒税认真的,莫如宋朝。宋时,诸州多置“务”自酿。县和镇乡,则有许民酿而收其税的。其收税,多用投标之法,认税最多的人,许其酿造,谓之“扑买”。承酿有一定年限。不及年限,而亏本停止,谓之“败阙”。官吏为维持税收起见,往往不许其停业。南宋的收酒税之法,是由官辟酿酒的场所,使凡要酿酒的,都到这里来酿。出此范围之外,便一概是私酒。其立法是较简易的,不过取民未免太苛罢了。

阬冶:在唐朝,或属州郡,或隶盐铁使。宋朝属转运使。元朝矿税称为税课,年有定额。无定额的总称为额外课。额外课中,通行全国的,为契税及历本两项。

商税是起于唐朝的藩镇的,宋朝相沿未废。分为住税和过税。住税千分之三十,过税千分之二十。州县多置“监”“务”收取,关镇亦有设置的。唐宋时的商税,实际上是无甚关系的。关系重要的,倒要推对外的市舶司。

市舶司起于唐朝。宋朝在杭州、明州、秀州、温州、泉州及密州的板桥镇,就是现在的青岛,均曾设立市舶司。海舶至,先十榷其一。其香药、宝货,又须先尽官买,才得和人民交易。香药、宝货为三说之一,南宋时称提关会,关子、会子系南宋时纸币之名。提高其价格,谓之称提。元明亦有市舶司。明朝的市舶司,意不在于收税,而在于管理外商。明中叶以后,废司不设。中外互市,无人管理。奸商及各地势家,欺侮夷人,欠其货款不还,为激成倭寇肆扰原因之一。

赋役之法,至近代又有变迁。元代的租税,取于内郡的,丁税、地税分为两,是法唐之租庸调。取于江南的合为一,是法唐朝的两税。元朝又有所谓丝料、包银。明初的赋役,颇为整饬。其制度的根本,是黄册和鱼鳞册两种册籍。黄册以户为主,记各户所有的丁,粮(田)。

据之以定赋役。鱼鳞册以田为主,记其地形,地味及所在。黄册由里长管理,各户丁粮增减,里长应随时记入册内,半年交官。其立法是很精明的。但里长能否尽责?能否抗拒恶势力?所以后来两册都失实了。明代的役法,分为力差和银差。力差还是征收其劳力的,银差则取其实物及货币。田税是有定额的,役法则向系量出为入。役法向来是按人户的等第,以定其轻重、免否的。人户的等第,则根据丁口资产的多寡推定,是谓“人户物力”。其推定,是很难公平的。因为有些财产所值转微,有些财产易于隐匿,况吏胥的索诈、受贿等,都在所不免。历代讫无善策,以除其弊。于是发生专论丁粮和兼论一切资产的问题。论道理,自以兼论一切资产为公平。论手续,却以专论丁粮为简便。斟酌于两者之间,还是以牺牲理论的公平,而求手续的简便为有利,于是渐趋于专论丁粮之途。加派之弊,不但在其所取之多,尤在于其无定额,无定时,使百姓无从豫计。于是有一条鞭之法。总算一州县每一年所需用之数,按阖境的丁粮均摊。自此以外,不得再有征收。而其所谓丁者,并非实际的丁口,乃系通计一州县所有的丁额,摊派之于有田之家,谓之“丁随粮行”。役法变迁至此,可谓已行免役之法,亦可谓实已加重田赋而免其役了。加农民之田赋而免其役,较之唐宋后之役法,犹为此善于彼。因为役事无法分割,负担难得公平。改为征其钱而免其役,就不然了。况且有丁负担赋税的能力小,有产负担赋税的能力大,将向来有丁的负担,转移于有粮之家,也是比较合理的。这是税法上自然的进化。一条鞭之法,起源于江西,后渐遍行于全国,其事在明神宗之世。又古代的赋税,所税者何物,所取者即系何物。及货币通行以后,收税并非全收货币。明初,收本物的谓之“本色”,收货币的谓之“折色”。

近世田赋而外,税收发达的,当推关盐两税。盐税自南宋以后,收入即逐渐增加。元明清三朝,均为次于田赋的重要赋税。关税起于明宣宗时,称为钞关。清朝称为常关。后又有所谓厘金,属于布政司而不属于中央,一种货物的运输有重复收税至于数次的,所税的货物及其税额,亦无一定。实为最恶的税法。民国二十年,厘金裁撤。关盐两税之外,清代较为重要的,是契税、当税、牙税。此等税意亦在于加以管理,不尽在增加收入。晚近才发达的,则有烟酒税、印花税、矿税、所得税。其重要的货物,如卷烟、麦粉、棉纱、火柴、水泥、薰烟、啤酒、洋酒等,则征收统税。国民政府将此等税和关税、盐税、牙税、当税,均列为中央收入。田赋划归地方,和契税、营业税同为地方收入大宗。在理论上,赋税已渐上轨道,但在事实上,则还待逐渐加以整顿罢了。

第九章兵制

中国的兵制,约可分为八期。

第(一)期,在古代,有征服之族和被征服之族的区别。征服之族,全体当兵,被征服之族则否,是为部分民兵制。第(二)期,是为全体皆兵制。第(三)期,天下统一,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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