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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与社会保险争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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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1 13:13:37

工资与社会保险争议的处理 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张 峰律师

n 我今天选择了工资与社会保险争议的处理这一个专题 与大家一块交流一下,首先讲第一个问题工资争议的处理

要讲工资争议,首先要了解工资的定义,哪些是工资范围,哪些不是工资范围,工资是这样定义的。

n 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以下的劳动收入也属于工资范围

n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构建住房。企业发给职工的节日补贴、为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n 劳动者以下的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n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住房公积金、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独生子女补贴以及实行公费医疗制度改革的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医药费等;

n (2)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n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多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n (4)实物折款。如职工个人从单位内外得到的,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和保险福利费用的各种实物折款;

n 5)财产性收入。包括职工从银行和企业获得的存款利息、债券利息、股息和股金分红等;

n (6)转移性收入。包括职工从职工以外其他阶层人员得到的赠送收入、亲友搭伙费、遗产收入以及从各种意外事故中得到的补偿和由于各种灾害从非营利机构得到的捐赠收入等; n (7)其他。指在上述各项以外职工得到的其他现金收入,包括实行租赁经营单位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出国置装费以及职工从出差补助和调动工作的差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等。

n 当前比较典型的工资争议是因最低工资发生的争议、因工资支付发生的争议和因工资扣除发生的争议。

n 首先讲一下因最低工资发生的争议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什么是法定工作时间 正常劳动呢? 法定工作时间,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所从事的劳动。我查了一下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自2010-5-1起一、滕州市、薛城区、市中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620元调整为760元;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500元调整为600元。 n

n 最低工资发生的争议主要内容包括:

n 1、国家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形式的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折算额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n 2、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等因素确定。

n 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带薪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期间比如:(一)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出席乡(镇)、县(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三)依法出庭作证;(四)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非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参加工会活动;(六)依法参加的其他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n 3、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以及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以及用人单位通过伙食补贴、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中班、夜

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二)处理因最低工资发生的争议应注意的问题

n 1最低工资制度的适用范围。有:(1)一切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2)在试用期、熟练期和见习期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3)按照国家规定休假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的劳动者;(4)受到降级或撤职的劳动者。 n 不受最低工资制度保障的人员有:

n (1)在工作期间有迟到、早退、旷工等违纪行为的劳动者;(2)企业下岗待业人员、放长假或病休的人员;请事假的人员;(3)按规定处于停工期间的人员;(4)按规定处于息工期间的人员;(5)大中专院校的实习学生;(6)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 n 2、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支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n 3、因最低工资发生的争议,劳动者也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处理。对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最低工资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裁决用人单位支付按照最低工资支付给劳动者,并应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 济补偿办法》第4条的规定,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对拒不支付的,可以建议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处理。劳动者也有权按照第2项所述标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支持。

n 关于工资的几个具体内容

n 1.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n 2.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n 3.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人的姓名及签名,同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个人的工资清单。

n 4.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n 5.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二、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滕州市、薛城区、市中区7.8元,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6.5元 自2010-5-1日起执行

n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些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n 6.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7.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n 8.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n 9.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n 10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n 11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

n 根据1993年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2)机关技术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成绩津贴)。其他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1998年国务院公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1998年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在女职工规定享受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n 12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支付

n 探亲假,是指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每年享受的回家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1981年3月国务院在《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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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与社会保险争议的处理 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张 峰律师 n 我今天选择了工资与社会保险争议的处理这一个专题 与大家一块交流一下,首先讲第一个问题工资争议的处理 要讲工资争议,首先要了解工资的定义,哪些是工资范围,哪些不是工资范围,工资是这样定义的。 n 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以下的劳动收入也属于工资范围 n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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