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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竞争费用以无记名方式提供。动提出建议。
2. 买方要保证无记名,直到价格仲裁庭分类宣布竞争费用和判定价格及在某种情况下为新的行 3. 违犯无记名发盘的参加者将被排除在竞争以外。 第49条 初试条 物价法庭 a b
在物价法庭对提出的竞争费用做出判定之前由买方或其委托的专家实施免费的技术初试。第50 1. 物价法庭组成人员:
买主确定的其他人员
至少是某一重要领域的专家,在这些领域要公告竞争(专业价格法官)
2. 物价法庭的多数成员必须由专家组成。
3. 物价法庭可随时引用专业知识对专业问题做出鉴定。
4. 法庭成员和引用的专业知识不受参与竞争的卖主的约束。根据联邦司法法律第22和23条延迟原因是相似的。另外专业价格法官中最少有一半必须不受买主约束。 第51条 物价法庭的职责
5. 物价法庭及后备人员的组成和从开始就引用的专业知识要在竞争方案中予以说明。 1. 物价法庭批准竞争方案,评价竞争工作,决定价格的分类和发盘。
2. 另外它还向买主提出给予新的计划性订单的建议和成交的建议及其他步骤的建议。 3. 如果竞争方案中强调的购置条件和购置总数已确定,物价法庭可以决定购置。 第52条 分类和价格
1. 物价法庭对形式上正确的竞争工作进行分类。 a b
此事为一致决定的;
2. 如果属下列情况在设计竞争中物价法庭也可对根本上偏离方案规定的竞争工作进行分类;
竞争方案中的这些可能性被明确确定;
3. 只为与方案相一致的竞争工作提出价格; 第53条 物价法庭的建议
4. 价格不能通过订单或按照第55条进行补偿。
买主原则上受物价法庭根据第51条第2段所做建议的约束。如果买主按照第55条第2段进行补偿或采取新的方式,在例外情况下买主可不担负此义务。 第54条 版 权文件为买主所有。
在所有竞争方式中要保留参与者在竞争工作中的版权。以价格和购置为标志的竞争工作中提出的 第55条 竞争产生的权利 1. 中标人; a b c a b
在思维竞争中标无权得到其他按计划性的订单;项目竞争中标通常有权得到其他计划性订单;总包竞争中标通常要得到附加费。
2. 为竞争撰文的版权人在下列情况下有权得到价格总值三分之一的补偿:
买方继续使用竞争文稿,而未给版权人其他的计划性订单。
物价法庭建议给其一项其他计划性订单或附加费,而买主是向第三方发出订单;
3. 如果买方按照价格裁决而决定明确放弃实现计划,根据第2段补偿权利被取消。如果在10年内又重回到其决定上,按照 第2节,权利又恢复有效。 第56条 补偿的实施
买方要在竞争方案中明确指出补偿的实施。 第57条 公布也展示了竞争文件。
第五章 组织与职权
第一节 通 则
第58条 合同范本和标准价目表
买主要通知所有参与竞争的人物价法庭的裁定并通过新闻界适当公布竞争结果,随着裁定的公布
1. 买方对根据附件1,所提服务性订单可按现有的联邦合同范本和标准价目表判定。财政部或其认定部门批准。标准价目表。
2. 如果根据附件1所提服务性订单的约定价格超过标准价目表所含的最高限价,合同需经联邦 3. 联邦邮政和联邦铁路按照自己的职权范围参照联邦的合同范本和标准价目表制订合同范本和 第59条 资金的投入
第二节 货物范围内的购置组织
第60条 货物的统一购置
1. 在货物购置方面在用户(需求部门)和办理购物的买主(购置部门)之间存在着差异。 2. 同类货物原则上由购置部门统一购置,例外情况通过购置部门名册调整处理。必要,可通过这个名册处理其他部门、特别是协调、仓储和供货部门的职责。议院定夺。
如果涉及必要的贷款,买主可首先承担责任。
3. 联邦财政部在联邦行政机关购置部门名册中认定购置部门并确定其职权。如果对购置货物有 4. 如果一个部或联邦委员会办公室不同意根据第三段对购置部门做的认定,可将问题呈交联邦 5. 联邦邮政和联邦铁路负责本系统购置部门的认定。 第61条 购置部门的职责 a b c d
1. 购置部门特别要履行下列职责:
适当安排货源报表;
为统一购置而经常注意市场形势和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改革;根据可能购置畅销和规范的货物;进行有关的订货和期限检查。
2. 按照认真、经济、生态学和节约的原则履行其职责。必须能连贯和清楚地叙述商业事务。 3. 如果它认为自由竞争实际上受到阻碍,可将此事报告联邦建筑机构大会秘书处或联邦购置委员会的相同机构,由其通知竞争委员会。 第62条 需求部门的职责
1. 需求部门要特别澄清需求情况并根据可能提议购置畅销货物。
2. 尽早向购置部门报告需求情况,提供一切有利征集供货建议的情况。必须及时提议购置,以便得到经济上的优惠。
3. 根据可能总结用于综合报告的同类或相似货物的需求。 第63条 购置和需求部门有分歧情况下的程序
1. 如果购物部门不同意需求情况报告,应及时通报需求部门。
2. 如果购置部门和需求部门无法达成一致,由部长或联邦总理裁定。 4. 在以缩减贷款而造成的购置减少情况下第1-3段同样可以使用。
第三节 管 辖 权
第64条 对要求赔偿损失的裁定
3. 如果两个部门不属于同一个部或联邦委员会办公室,由联邦财政部做出裁决。 5. 联邦邮政部门和联邦铁路自行规定处理本系统购置和需求部门的意见分歧程序。
1. 联邦邮政企业的总公司或分公司及联邦高等技术学校委员会(ETH)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按照购置法第35条第1段公布指令。其他范围的此项职权由联邦财政部行使。这事先听取管理部门的陈述,在其商业范围内发生过有索赔根据的情况。 第65条 建筑业范围内的协调
2. 联邦海关管理部门在其业务范围内有权规定10''''000法郎以下的索赔。 1. 根据附录1第11-13号的承建合同和服务订单的协调由KBOB负责。 2. 按照1991年12月18日的建筑条 例特别有以下职责: a b c
在执行过程中为买方出主意。提出发单政策的建议。
促进熟悉发订单业务人员的教育和进修。
第66条 联邦购置委员会
1. 联邦购置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和最多15名成员组成。成员来自正常的联邦行政管理机构、联邦邮政、联邦铁路和联邦高等学校委员会。联邦信息协会主席是联邦购置委员会常务成员。 2. 联邦购置委员会成员由联邦政府根据联邦财政部的申请选出。 3. 联邦购置委员会秘书处由联邦财务管理部门领导。 第67条 供应和服务范围的协调关建筑方面的内容外)。 a b c d e
1. 联邦购置委员会负责协调附录1所含的供应和服务方面的订单,(除附录11-13号及附录1 有 2. 该委员会特别有下列职责:
发布关于购置政策的建议。
在商务法律和竞争问题上为买主进行咨询。公布合同范本,一般商业条件和标准价目表。负责从事购置人员的进修教育。负责在买主中进行协调。
3. 联邦邮政和联邦铁路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第1段b、c、e款自行履行职责。 第68条 专业委员会成。
1. 联邦购置委员会可委任各专业委员会并将其范围内的职责交给专业委员会预先商讨或独立完 2. 联邦信息委员会履行联邦购置委员会的一个常设专业委员会职能,它负责独立的信息服务。
其职责范围和组成以1989年12月11日的关于联邦信息部门和联邦行政部门信息协调条例为准。
第六章 过渡条款和结束条款
第69条 监督 第70条 执行
行政单位和联邦企业的内部监督检查部门监督本条例执行情况。 联邦财政部负责本条例的执行。 第71条 目前法律的废除 a b
随着本条例的生效下列法律即行废除:
1971年3月12日的投标条例;1975年12月8日的购置条例。
第72条 目前法律的变更
附录1 财政部
1. 1993年2月3日关于联邦上诉和仲裁委员会的组织和程序条例变化如下
补充:官方购置事务上诉委员会。 第73条 生效
附件1:
在中央产品分类中的编 属于法律管辖的服务业 号
(第3条第1段)
2. 1973年10月1日关于委员会成员、专家和代表补偿条例第2条 废除 本条例1996年1月1日起生效。
1.维修保养(维护、定期检查、修复) 6112,6122,633,886 2.包括钱币运输和专差服务在内 712(71235以外), 的陆地交通,不包括邮政和铁路交 7512,87304 通
3.航空交通的货运和客运不包括 73(7321以外) 邮政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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