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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民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授予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校依法设立西北民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学位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权限按学科专业门类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品行端正,达到相应学位规定的学术水平者,均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依程序申请相应学位。
第四条 学位授予工作要遵循程序合法、标准严格、全面考核、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 西北民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由 25人组成,成员主要由各学院、研究院、研究所等培养单位从副高职以上的教学科研人员中推荐,其中正高职专家应占半数以上。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设主席1 人, 副主席 2 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由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下称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学位评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 学位授予工作要遵循程序合法、标准严格、全面考核、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 西北民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由 25人组成,成员主要由各学院、研究院、研究所等培养单位从副高职以上的教学科研人员中推荐,其中正高职专家应占半数以上。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设主席1 人, 副主席 2 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由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下称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学位评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分委员会。分委员会按培养单位设立,由7至15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分委员会成员由培养单位从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学、科研、管理人员中遴选产生,全体委员选举或推荐主席1名,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三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西北民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六)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八)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八条 西北民族大学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 (二)审查并提出硕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 (三)审查并提出博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 (四)审查学位论文评阅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五)做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初步审查结论,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撤销硕士学位的建议,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做出撤销博士学位的建议,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相关事宜。 第四章 学位评定工作流程
第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培养单位提交的申请学位者从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建议,并予以公示后提交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研究生处、教务处、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依职能听取各分委员会审核情况汇报,并分级分类审定汇总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上述各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拟定议程和议题,组织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和建议时,必须有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全体与会委员充分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硕士学位证书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通过公示后即可颁发。批准的博士学位授予名单应在本校公示三个月无异议后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应当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和博
士学位的名单以及相关材料,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 6 -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获得者的证书,按国务院教育和学位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统一的格式颁发。证书生效日期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日期为准。
学位证书遗失后不予补办,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向提出申请的学位证书获得者出具证明。
第五章 学位评定工作基本要求 第一节 普通本科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 在各专业规定学制内学习的普通本科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二)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5或1.5 以上。 (三)在校期间未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在校期间未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在校最后一学年未因违纪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而因在校时间不足一年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不满足第十五条第(三)、(四)项的条件,但确有悔改,除同时达到第十五条(一)(二)项外,满足下述条件之一的,在基本学制期限内本人可提出学位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推荐,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一)本科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并收到相应录取通知书的。 (二)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获得国家专利,或在“CSSCI”、“CSCD”上发表论文,且相应知识产权归属西北民族大学的。
(三)以定额内人员获得地(市)级或以上级别与本专业有关的奖项,且相应知识产权归属西北民族大学的。
(四)在校期间,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并受到地(市)级或以上政府部门的嘉奖、表彰的。
(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或3.5以上的。 第二节 成人本科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 在各专业规定学制内学习的成人本科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包括外语、教学实践课在内的所学课程均达到本科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项要求,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经审核准
予毕业。
(二)高中起点的本科学生在学习期间,经补考(不含缓考后补考)合格的课程不超过六门次;专科起点本科学生,本科阶段经补考(不含缓考后补考)合格的课程不超过四门次。
(三)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达到良好以上。 (四)参加学校组织的一门基础课、两门专业主干课的三门学位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其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不参加三门学位课程的除外。
(五)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外语统考且成绩合格。 (六)在学习期间未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三节 硕士学位
第十八条 凡攻读学校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一)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通过学位课程的考核,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通过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三)取得申请硕士学位所要求的相关成果。 (四)在校期间未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在校最后一学年未因违纪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而因在校时间不足一年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不满足第十八条第(四)、(五)项的条件,但确有悔改,除同时达到第十八条(一)(二)(三)项外,满足下述条件之一的,在学制期限内本人可提出学位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推荐,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授予硕士学位:
(一)硕士研究生毕业当年考取博士研究生,并收到相应录取通知书的。 (二)在校期间,在本专业相关领域,主持省(部)级或以上级别科研项目或以定额内人员获得省(部)级或以上级别科研、科技竞赛奖励,且相应知识产权归属西北民族大学的。
(三)在校期间,在本专业相关领域,以第一作者身份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在“CSSCI”、“CSCD”上发表2篇及以上论文,或在国家权威核心期刊、“SCI”、“SSCI”上发表论文,且相应知识产权归属西北民族大学的。 (四)在校期间,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受到地(市)级或以上政府部门嘉奖、表彰的。 第四节 博士学位
第二十条 凡攻读学校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的研究生,满足下列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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