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速汇金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12月份修订)
工银发〔2008 〕130号
关于印发《国际速汇金业务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各直属学院,各直属机构,各内审分局: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代理国际汇款业务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170号)要求和我行速汇金业务反洗钱工作安排,总行对《中国工商银行国际速汇金业务管理办法》(工银发[2007]131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此件发至二级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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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国际速汇金 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速汇金业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我行有关规定,参照我行与国际速汇金公司的合作协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速汇金业务是国际速汇金公司通过其全球网络办理的一种境外快速汇款业务。
第三条 我行为国际速汇金公司的代理机构,经批准开办速汇金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均可受理速汇金业务。
第四条 我行各有权经办机构可以通过营业网点终端操作的方式,为客户办理美元、欧元和英镑币种的汇出和解付业务。
第五条 各有权经办机构受理速汇金业务时,须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中有关境内外个人汇款的规定,并进行相应的国际收支申报。
第六条 为确保速汇金业务平稳有序开展,各行要明确部门分工。国际业务部门负责日常业务管理、涉外联络、系统研发;个人金融业务部门负责市场营销与宣传;运行管理部门负责会计核算管理及资金清算;后督部门负责对速汇金业务进行事后监督审核。业务网点的准入与申设、系统研发与业务培训工作应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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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业务部门与个人金融部门协同配合,共同组织。
第二章 风险级别管理和业务审查
第七条 速汇金汇出汇款单笔限额为10000美元(不含),每人每日累计汇出汇款不得超过20000美元(不含)。
第八条 为有效控制交易风险,按照客户汇款金额,速汇金业务包括三种限制级别,各级别对汇(取)款人有不同的身份证明和相关信息要求(见附件一)。
第九条 受理速汇金业务时,经办网点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总行的相关规定,审查汇款人、收款人资格和业务合规性等事项,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以及大额、可疑汇款的记录监控、报告工作。 第十条 速汇金业务须通过系统办理,且原则上须由汇(取)款人本人办理。如需开办代办业务,须制定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并报经总行批准。业务办理网点需设经办及授权岗,双人办理,授权岗须对所经办业务逐笔划卡授权。
第三章 汇出汇款业务
第十一条 汇出汇款业务是指汇款人向我行提供符合国际速汇金业务规定的证明材料,并交纳相应的汇款款项和手续费,通过我行网点前端系统,向境外指定收款人汇出美元款项的一种结算业务。
第十二条 汇出汇款业务柜台受理流程
(一)在通过速汇金系统正式办理汇出汇款之前,柜员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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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查询国外速汇金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国外代理机构相关的特别规定,并告知汇款人,以确认取款人所在的城市设有速汇金代理机构。
(二)柜员应要求客户认真阅读MoneyGram汇款表格背面的条款和条件,指导客户填写MoneyGram汇款表格及《境外汇款申请书》(MoneyGram汇款表格需用英文或汉语拼音大写正楷字体完整填写)。柜员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审核汇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带照片)真实性,并留存复印件。
(三)柜员根据客户的汇款要求及所提供信息进行手续费及汇入国网点信息查询。
(四)柜员根据客户汇款表格录入的取款国家、服务项目、询价类型、金额等信息进行询价,以查询费用和汇率。
(五)柜员录入汇款人各项规定信息,查询汇款是否超限并对客户进行黑名单检查。
(六)授权柜员划卡授权,完成汇款交易。
(七)柜员将速汇金系统自动生成的8位汇款参考号码填写在客户的汇款表格上,由汇款人将参考号码通知取款人,并将填写完整的MoneyGram汇款表格第三联加盖“清讫章”交客户作为回单,将《汇款表格》银行留存联、客户身份证件复印件及“速汇金汇款交易明细”一并作为交易传票附件。
(八)退款。柜员通过反交易办理未解付状态下的退款业务时,须要求汇款人提供原始《汇款表格》的客户联、客户回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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