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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张掖市纪委
关于贯彻落实《意见》和开展乡案县审工作
情况的汇报
省纪委案件审理室:
按照你室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市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纪检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中纪办发[2011]25号,以下简称?意见?)的情况和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乡案县审工作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切实强化案件审理工作 2011年9月23日,中央纪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纪检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中纪办发?2011?25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继2011年6月份组织召开全国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央纪委副书记干以胜同志、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副部长级室主任耿文清同志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以来,中央纪委对案件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采取的又一重要举措。这个指导性?意见?,对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案件审理职能作用,切实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提高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水平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为此,张掖市纪委高度重视、迅速行动,根据省纪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纪检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甘纪办[2011]48号)要求,认真抓好?意见?精神的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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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
一是主动加强汇报,积极争取各级领导重视与支持。?意见?文件下发后,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及时向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了报告。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王立泰同志和分管领导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保正志同志要求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并要求结合?意见?精神的贯彻落实,认真谋划新的一年工作思路,以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为核心,组织推进全市案件审理工作。同时,要求各县(市、区)纪委常委会组织专题学习,确保?意见?精神传达到位、层层落实。通过专题汇报和组织学习,各级领导对?意见?出台的背景意义、指导思想、重要意义、工作要求等理解更为深透,认识更为全面,从而对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视、支持和关心也更为主动和积极。
二是及早认真谋划,确定新的一年工作思路与目标。为把?意见?精神转化为贯彻落实的具体举措,市纪委尽早谋划安排2012年全市案件审理工作,全市将通过建立“四位一体”案件审理新模式,对案件实体、办案程序、调查行为、涉案款物等方面重点加强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通过开展案件审理会议举证、论证、质证活动,努力提升证据审核、证据鉴别、证据运用能力;通过健全案件审理“三审一会”工作机制,深入开展立案审核、形式审核和全面协审工作,强化审理会议集体审议案件制度的执行和审理工作的创新。围绕“不断加强案件质量建设、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利、促进依纪依法文明办案”三项重点内容改进和加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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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案件审理工作。
三是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案件质量建设体制与机制。为贯彻落实?意见?中“加强对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和“加强沟通协调和支持配合”等要求,突出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这一核心工作,准备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质量工作的意见?、?案件质量评审考核办法?等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案件质量建设;通过建立案件检查、案件管理、案件审理部门案件质量日常会审制度,共同开展案件质量自查、检查,推动案件质量问题整改,形成各职能室认真履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增强共同抓好案件质量的合力。同时,为贯彻落实?意见?中“要加强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沟通联系,做好纪律处分与刑事、行政处罚的衔接,鼓励建立跨部门的业务会商协调机制”的要求,对外建立与司法机关的业务沟通协调机制,在违纪违法事实认定、违纪违法事实见面核对、处分决定送达等方面与司法机关加强业务合作,不断提高涉刑案件先审后送、先期处分工作质量。结合贯彻落实意见,我们将紧紧围绕案件质量建设、案件审理、申诉复查、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审理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切实推动我市案件审理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二、坚持推行乡案县审,确保乡镇案件质量
从2001年以来,我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健全审理机制,完善审理方式等措施,开始探索和实行基层案件协审和乡案县审工作制度,县区也先后制定了乡案县(区)审的暂行办法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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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市纪委转发了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关于转发?庆阳市纪检监察系统“乡案县审”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后,各县区逐步将基层案件的协审、助审统一规范为乡案县审,并修订完善了相关规定和办法,为强化和规范基层审理工作,保证案件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市县(区)对乡案县审工作的主要做法是:
(一)健全完善机制制度,规范乡案县审工作
为使乡案县审有章可循,便于操作,我们坚持制度创新,以制度促规范,以规范保质量,保障该项工作健康有序的运行。一是健全制度。为保证乡案县审的顺利进行,我们根据乡案县审的实际需要,制定了案件主审制度、集体审议制度、案件移送登记制度。二是明确要求。在广泛征求乡镇党委、政府、纪委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乡案县审工作暂行办法,对基层的案件审理工作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乡镇纪委立案的违纪案件,在处分决定下达前,一律报送县(区)纪委审理室审理,未经县(区)纪委审理室审理的案件,基层党委不得下达处分决定。并要求工作中坚持做到:基层纪委报送审理的案件必须经过初审并形成初审报告,连同调查报告、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有关证据、基层组织处理意见等全部案件材料,一并报送县(区)纪委审理室。三是规范工作程序。充分利用县区纪委监察局编印的?纪检监察办案手册?,从制度、条例、规定、办法中规范案件检查、案件审理、处分到位等环节的工作。四是分级审批。“审理”不等于“处理”和“批准”。实行乡案县审,县(区)纪委审理室只是对乡镇立案的违纪案件,在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条规、量纪和处理程序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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