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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被撤销进口许可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被撤销的,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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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行政许可申请书 个人申请 单位申请 姓 名 住 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行政许可申请项目 行政许可申请内容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邮政编码 所附申请材料目录 (标注页码) 注:以下内容由受理机构填写 受理人(审核人): 收到日期: 38
附件2:
申请人名称:产品名称: 填表日期:
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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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写 说 明
1. 本表应用计算机制作,根据填写内容,可自行调整表格。 2. 申请人的名称应与申请人合法经营证明材料中的名称一致。 3. 封面须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复印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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