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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沈劳社发[2007]45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7.09.12 【实施日期】200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
规定病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劳社发〔2007〕45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二00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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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暂行办法
为减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就医负担,规范门诊就医管理,依据《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沈劳社发〔2007〕4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门诊规定病种种类
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规定病种暂定如下: (一)恶性肿瘤; (二)尿毒症。
二、门诊规定病种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限额
(一)恶性肿瘤门诊放疗,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标准为5000元/年;
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仅限于膀胱灌注治疗),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标准为3000元/年。 (二)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标准为100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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