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律法规学习笔记
监督管理对象 主要是施工单位及施工行为 建设各方主体 (五)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1.时间: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2.备案主体:建设单位 3.备案内容: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 4.备案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 (六)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1.一般事故
24小时向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重大事故
3.特别重大事故 (七)法律责任
1.不及时如实报告重大质量事故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尽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例题
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下列行为,错误的是( )。 A.在办理报监手续时,收取监督费
B.发现严重违法行为,以自己的名义给予降低资质处罚 C.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采取局部停工措施 D.监督竣工验收程序 答案:B
2.施工监理的工程,应由(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A.工程监理单位 B.总监理工程师 C.建设单位
D.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共同 答案:C
3.保修期限内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 )。
A.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履行保修义务,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费用 B.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履行保修义务并承担保修费用 C.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并承担保修费用
D.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质量缺陷责任方承担保修费用 答案:D
4.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 )。 A.保修条件 B.保修范围 C.保修期限 D.保修责任 E.保修费用 答案:BCD
2Z201100 标准化法
主要内容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级别
二、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 三、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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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建设标准的级别 (一)国家标准 (二)行业标准 (三)地方标准 (四)企业标准
二、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 (一)强制性标准
1.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
2.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性标准,在本行政区内是强制性标准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4.违反了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即是违法,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及至刑事法律责任 (二)推荐性标准
1.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2.一经约定采用,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
3.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下列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及验收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通用标准
(四)下列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1.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2.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重要的行业专用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等标准 4.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行业需要控制的其它工程建设标准
三、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机构
1.工程建设规划阶段-项目规划审查机关 2.勘察、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
3.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安全标准) 4.施工、监理、验收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5.全程-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 (二)监督检查方式 1.重点检查 2.抽查
3.专项检查
(三)监督检查内容
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性标准
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5.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例题
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设计或施工时( )。 A.重要的参考指标
B.必须绝对遵守的技术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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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必须绝对遵守的管理标准 D.必须绝对遵守的工作标准 答案:B
2.下列对工程建设标准有关内容的理解,正确的是( )。 A.推荐性标准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法律约束力 B.概算定额不属于工程建设标准范围
C.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属违法行为
D.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答案:D
2Z201110 环境保护法
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三、水污染防治 四、大气污染防治
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一、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内涵 1.内涵
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时间
项目规划立项之前 3.被管理的主体 建设单位
(二)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1.重大影响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轻度环境影响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 3.环境影响很小的项目,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
1.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2.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
3.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未经审批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项目审批单位不得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5.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该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自批准之日超过5年开工的,其文件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四)环境影响的后评价与跟踪管理
项目的建设与运作过程中,产生与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符的情况,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一)内涵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中应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有具体的措施以及投资概算 (三)试生产阶段
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并由建设单位进行监测 (四)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阶段 1.由原审批单位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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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主体同时验收
3.需试生产的项目,须在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验收 4.分期建设的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也应当分期验收
5.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水污染防治
(一)防止地表水污染规定
1.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本法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治理;危害饮用水源的排污口,应当搬迁。
2.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3.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4.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的容器。
5.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6.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7.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8.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9.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 10.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 (二)防止地下水污染规定 1.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2.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3.在开采多层地下水的时候,如果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4.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话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5.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四、大气污染防治
(一)防止大气污染的具体规定
1.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2.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3.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4.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 者其他防护措施。
5.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五、噪声污染防治
(一)防治噪声污染的具体规定
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3.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4.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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