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
(二)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前,未依法在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
(四)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的房屋颁发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的。
第三十三条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该出让合同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政府予以收回。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建设施工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妨碍或者侵犯他人物权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地上、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履行地下连通义务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拒不履行的,依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和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下空间物业管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未作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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