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调查报告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调查报告
作者:张晓明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5年第05期
【摘 要】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不断发生,是社会时代发展的产物。它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威胁,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它包罗社会众多问题,就其中的法律实践问题更是不容忽视的。文章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审判实践中的一些问题进行讨论,目的也就是在于优化审判资源,使得此类案件纠纷更好、更快的得到解决。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机动车交通交通事故责任案件的特点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数量大
道路交通案件的数量大有其多重原因,一方面公民的安全意识不强,不遵守交通规则,过马路不看红绿灯,甚至还有翻越隔离栏杆的行为,电动摩托车在马路上随意行驶,造成事故频发。另一方面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淡化了交警部门的调解职能,改变了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规定的行政调解为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导致案件大量涌向法院。依某地法院为例,2013审判年度某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案件共计811件,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419件,占当年民一类案件51%。2014审判年度该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案件共计730件,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共计362件,占当年民一类案件50%。 (二)案件审理期限长
依某地法院为例,2014审判年度该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共计362件,其中需要伤残鉴定以及财产损失鉴定的案件为270件,约占总数的3/4。这类案件从立到审,大都经历较长时间的中止程序来进行鉴定,造成大量案件审理期限过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般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于人身受到伤害的,一般应自医疗终结后或者作出鉴定之日起一年内起诉;对于财产受到损害的,一般应在二年内起诉。如果超过诉讼时效的规定,又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受害人将失去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会立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事故责任方逃避、隐匿、转移赔偿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当事人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尽管此时受害方尚未医疗终结或作出鉴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往往会采取中止审理的方式,避免案件超过审理期限。待当事人医疗终结后有些案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