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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廉政书+安全生产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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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31 20:36:45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 包 人(全称): 承 包 人(全称):

为保证 ( 工程名称) 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水利设施工程、道路工程、土地整理工程等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按国务院第279号令(2000年1月30日发布) 即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二、质量保修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

1、水利措施工程设计的合理使用为年限; 2、道路工程设计的合理使用为年限; 3、土地整理工程设计的合理使用为年限;

4、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 。

三、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2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工程质量保修费用

工程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工程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为竣工工程结算价款的 10 %,具体计算金额以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论为准。

六、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发包人在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1.4.5款双方约定的工程质量缺陷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工程质量缺陷保证金(无息)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在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二条双方约定的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内仍承担保修责任。

七、其他

承包人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公章):   承包人(公章):  地 址: 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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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 包 人(全称): 承 包 人(全称): 为保证 ( 工程名称) 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水利设施工程、道路工程、土地整理工程等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按国务院第279号令(2000年1月30日发布) 即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二、质量保修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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