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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非法学)考研:法硕联考综合课主观题解析(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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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非法学)考研:法硕联考综

合课主观题解析(五)

2017年法硕联考综合课主观题解析(五)体现了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刑罚适用原则。 (2)这两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按唐律的规定,对于控告、咒骂祖父母、父母,处绞刑;父母尚在而分家析财,另立门户的,处徒刑三年;同居的父母死亡而出嫁娶妻、办喜事,或者脱去丧服,改着吉服,处徒刑三年;闻祖父母、父母死亡而隐匿不发丧,处流刑二千里;诈称祖父母、父母死亡的,处徒刑三年。但是,按照《大明律》的规定,知道父母死亡而隐匿不发丧,处杖刑六十,并处徒刑一年。祖父母、父母尚在而分家析财,另立门户的,处杖刑一百,诬告祖父母的,处绞刑,不是诬告,则处杖一百,并处徒刑三年;对于受控告的人犯有谋反、谋大逆、谋叛以及窝藏奸细、母亲杀父亲的犯罪,控告的人无罪。可见,对于不孝罪的处断,唐朝法律要重于明朝法律。

(3)明朝在刑法原则上确立轻其轻罪,重其重罪是有深刻的历史原因的,一是宋明理学使儒家的纲常礼教已经对人们行为的法外约束力愈来愈大;这种背景下,对有关伦常礼教犯罪的处罚减轻,能集中刑法的打击目标,缓和社会的反抗情绪。而在唐朝,皇权还没有达到极度膨胀的程度,法律也就不会作出这样的规定。况且,唐朝的典礼教化对人们行为的约束也没有达到明朝能够自我限制的程度。所以,重其所重,轻其所轻也就成为唐明律差异的刑法原则。

(4)同时,随着君权的加强和社会矛盾的日益加剧,贼盗大案直接冲击着封建专制统治的基础,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也是重典治国的体现。而在唐朝,虽然盗贼大案仍为统治阶级打击的重点,但是处刑不如明朝重,这也说明,唐朝的皇帝专制主义还没有达到明朝极度膨胀的程度。(5)明律对妨害礼教罪处刑的减轻和对贼盗罪处刑的加重,也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相对重刑轻礼的时代特点。这一特点之所以形成,不仅仅是专制主义和皇权极端强化的结果,也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统治者统治经验的积累。15、罪刑法定原则《唐律疏议断狱》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若辄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试就此予以分析。(1)这是《唐律疏议》关于司法审判适用法律的规定(1分)。(2)司法审判必须严格依照律、令、格、式的正文定罪处罚;对于皇帝针对特定人、特定事项发布的敕令,如果没有经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永格的,不得引用作为判案的依据;如果任意引用而致定罪量刑有出入的,属于故意的,按故出入人罪定罪处罚,属于过失的,按失出入人罪定罪处罚(3分)。(3)《唐律疏议》的这一规定在形式上体现了罪刑法定的要求,这表明《唐律疏议》在立法技巧上表现出高超的水准(2分)。(4)《唐律疏议》在形式上遵循罪刑法定的要求,这有利于防止官吏滥用比附而出入人罪(2分)。(5)《唐律疏议》只是在形式上遵循罪刑法定的要求,比如承认皇帝超越法律的临时处分,也承认比附,只是不能出入人罪而已(2分)。16、从重从新原则《大明律名例律》规定: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以前者,并依新律拟断。其注云:此书言犯罪在先,颁律后事发,并依新定律条拟断,该遵王之制,不得复用旧律也。请说明其基本含义;并从法律适用原则发展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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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度,分析这一规定的历史背景及主要目的。【答案】汉、唐以来在刑罚适用上强调从轻主义原则。汉令规定:犯法者,各以法(发)时律令论之,明有所讫也。即以犯罪被揭发时律令论罪,不以新定重法处罚。《唐律疏议》规定:凡犯罪未发,及已发未断而逢格改者,若改重则依旧条,轻从轻法。至明代,《大明律名例律》规定: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其注云:此书言犯罪在先,颁律后事发,并依新定律条拟断,盖遵王之制,不得复用旧律也。明朝为推行重典治世,改以往从轻主义原则为从新从重主义原则,从而引起法律适用的重大变化。这是以重典治国的法制指导思想为基础的。刑乱国用重典是明太祖以元朝的灭亡为借鉴,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确立的基本策略。他将当时的天下视为乱世,尤其是立国之初要先正纲纪,特别是要用严刑酷罚惩治奸顽。明朝统治者曾在《大明律序》中作了阐释:出五刑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犯。可见,重典治国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威慑力。笑里藏刀式所谓笑里藏刀式是指考题往往从一个具体的案例、一个论断和一个做法开始,然后规定具体的角度,让考生对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做一个解答,并且要求对此进行评价。集中于宪法的分析题,特别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和保护。【突破预测】1、德国人在北京京剧院买了一张京剧票,要看空城计。由于某些原因,主要演员在外地没有赶回,改为了交响乐。德国人以北京京剧院违约,向法院提出了诉讼。问:1)德国人与北京京剧院形成了几种法律关系?2)德国人购买票,与京剧院形成法律关系,客体是什么?3)法律关系中客体的具体内容是什么?4)法律关系中的法律事实是什么?5)根据什么原则,本案适用中国的法律?6)分析一下属地原则在本案中的优点和不足。【答案】1)德国人与北京京剧院形成了几种法律关系?(民事合同关系、诉讼关系)2)德国人购买票,与京剧院形成法律关系,客体是什么?(行为结果)3)法律关系中客体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强调物化的结果。即:权利义务指向的行为指果。)4)法律关系中的法律事实是什么?(是法律行为,而不是事件。)5)根据什么原则,本案适用中国的法律?(属地原则)6)分析一下属地原则在本案中的优点和不足。(优点:便利、符合实际。不足:按属地原则,可能导致中国公民在外国的利益不能完全得到保护。)2、当面点清、出门概不负责等的店堂告示。请用法理学知识做分析。凯程教育【答案】1)法律责任的认定归结离不开司法和执法,因此,店堂告示离开了,无效。2)权利义务是紧密联系的。本案将权利义务分割开了。3)责任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现行法律没有店堂告示如此的明文规定。3、在齐玉玲诉陈小琪案中,法院直接依据宪法处理和解决了案件。对此,有人认为它违背了宪法的精神。也有人认为,如果宪法不能在法院审理案件时被应用的话,将在事实上把宪法虚化了。结果必然是宪法在实践当中没有任何权威可言,这是违反宪法保障之精神的,请从宪法学理的角度对此进行分析。【答案】1)该种理解是错误的,他曲解了宪法保障的含义以及宪法适用与宪法保障之间的关系。2)所谓宪法适用是指法院在审理和解决关系宪法问题的相关案件时适用宪法加入处理和解决。而宪法保障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宪法来审查判定课本上点明的两个方面的内容。显然,宪法适用和宪法保障是不同的。3)本案中,有人认为宪法应该不加分辨的应用到处理和解决具体案件的争端之中,这实际上混淆了宪法与其他普通法律的界限,也混淆了宪法适用与宪法保障的区别。宪法保障无疑要涉及到宪法适用,但宪法的全方位适用并不见得是宪法保障的幸事,有可能是宪法保障的灾难。4、某地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省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时是违反宪法的,于是就宣布该地方性法规无效而不予适用。从宪法学原理的角度对此进行分析。【答案】1)本案中,该法院的做法是不对的。他违背了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曲解了违宪审查的意义。2)违宪审查的概念。违宪审查制度的确定要受制于很多方面的条件。我国所建立的是权力机关审查法律是否违宪的体制。在我国,地方性法规的违宪问题,应该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进行监督的。3)本案中,法院想当然地认为自己作为司法机关,是有权力宣布地方性法规违宪、无效的。这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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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错误在于:一方面背离了我国现行的政治架构及违宪审查体制。另一方面没有摆正法院与人大的位置。5、某些演出票价很高,老百姓怨声载道,议论很多,说这个世道简直就是变了,如果在毛主席的时代,大家都可以看。我们广大劳动群众被排斥在外,这个世界简直就是乱套了。从宪法学理的角度进行分析。文章出自:凯程教育法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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