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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以远;
(五)为满足今后停车位拓展的需要,地下停车场(库)设一层的净高不小于4米;
(六)停车场(库)的设计应按公安部、建设部(88)公(公管)字90号《汽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执行。
第五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宜采用悬挂式广告;
(二)大型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城市景观、城市绿化、标志性建筑、交通设施、纪念性建筑、党政机关、文物古迹及城市小品,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的采光、通风、交通、消防;
(三)不宜在道路中心隔离栏杆及车辆转弯视距范围内设置; (四)必须符合《安顺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和其他公共场所建设城市雕塑,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与城市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八章 城市绿地
第五十四条 城市道路绿化用地规划与设计按《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的要求执行。 第五十五条 居住区绿化
(一)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执行。
(二)居住区内绿地,按相应规模配置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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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四)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五)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 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平方米/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80%。
第五十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绿化用地按相应的规范执行,绿地率按下列控制指标执行:
(一) 行政办公绿地率不少于30%; (二) 金融商业绿地率不少于20%; (三) 文化、娱乐、宾馆绿地率不少于35%; (四) 学校、科研绿地率不少于35%。
第五十七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用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
建筑用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小于用地总面积的1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5%。
组团以上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化或绿化隔离带,不在建筑基地范围内的,不得作为小区集中绿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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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居住区绿地应因地制宜,采取以植物群落为主,乔木、灌木和草坪地被植物相结合的多种植物配置形式,满足绿地中乔木、灌木的种植面积比例不低于70%,非林下草坪、地被植物种植面积比例不高于30%。
第五十九条 建筑用地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化指标的,可将建筑高度低于24米裙楼的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屋面绿地面积按浮土深度折算,其折算公式:
F=M×N
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见下表)。 屋面绿地面积按浮土深度(单位:米) 大于3.0 大于1.5 大于、等于1.0、小于1.5 大于、等于0.5、小于1.0 小于0.5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一条 2009年5月1日至本规定实施之日期间核发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或在实施之日前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2003版)执行,其余的建设项目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安顺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施行。2003年4月26日公布施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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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系数(N) 1.0 0.5 0.3 0.2 0 《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区位 内环线以内地区 建筑容量指标 建筑类型 二环线与内环线地二环线以外地区 区 建筑建筑容积建筑建筑建筑容积率 建筑容积率 密度 率 密度 密度 低层居住建筑(1-3层) 多层居住建筑(4-6层) 40 33 1.2 2.0 2.7 4.0 4.0 8.0 4.0 8.0 40 30 28 25 40 40 55 55 1.2 1.8 2.5 3.5 3.0 7.0 3.0 7.0 40 30 25 20 40 40 50 50 1.2 1.7 2.2 3.0 2.5 6.0 2.5 6.0 中高层居住建筑(7-9层) 30 高层居住建筑(10层以上) 25 一般办公建筑(高度24米以下) 45 高层办公建筑 45 一般商业建筑(高度24米以下) 60 高层商业建筑 60 备注:1、内环线以内地区包括西水路、塔山西路、塔山东路、虹山湖路所围合的范围;二环线与内环线地区包括二环线、黄果树大街所围合的范围。
2、表内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为上限值,并需在满足各种退让要求下采用。
3、100米以上超高层公共建筑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由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景观等要求具体确定。
4、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附表一《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的规定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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