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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数值预报系统业务化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轮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海洋数值预报业务发展的需求,进一步规范海洋数值预报系统的业务化应用管理,不断提高海洋数值预报水平,依据国家海洋局《海洋预报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在业务化海洋预报工作中引进新的数值预报系统应当遵守本办法。其中业务化海洋预报工作是指各级海洋预报机构为履行自身职责,采用成熟的技术方法和稳定的业务流程,长期持续开展的海洋预报工作。
第三条 业务化海洋数值预报系统指包括初始场准备、观测数据获取和同化、模式运行、产品可视化和检验评估、运行监控等一系列模块在内的预报系统,具备模块化、标准化(规范化)、自动化等特征。
二、组织管理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海洋预报减灾司负责监督管理国家级海洋预报机构和海区级海洋预报机构的数值预报系统业务化应用工作。 沿海省级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省级海洋预报机构的数值预报系统业务化应用工作。
第五条 国家海洋局海洋预报减灾司建立海洋数值预报系统业务化应用评审专家库,专家库主要由业务化海洋预报、数值预报技术研发、计算机应用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对数值预报系统业务化应用工作进行评审时,应当从专家库中遴选评审专家。
第六条 为加强数值预报系统业务化应用各个环节的管理,各级海洋主管部门需明确系统开发单位、业务运行单位的具体职责。 第七条 系统开发单位主要指具备研发能力的海洋预报机构、海洋科研院所和高校等单位,负责海洋数值预报系统的研发、改进等工作,并会同业务运行单位开展预报系统业务化测试和试运行工作。 第八条 业务运行单位主要指各级海洋预报机构,负责海洋数值预报系统日常的业务化运行管理和产品发布工作,对系统进行定期检验和评估,并反馈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三、业务化试运行测试
第九条 对于计划投入业务化应用的海洋数值预报系统,系统开发单位应当会同业务运行单位,依据管理权限向有关海洋主管部门提交业务化应用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开展系统的业务化试运行和性能测试。
第十条 系统开发单位在提交业务化应用申请时,应当填报海洋数值预报系统业务化应用申请表,并提供后报性能评估报告。 后报性能评估报告应利用历史观测数据对系统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后报检验(参与评估的运算结果不少于2年),并选取重要历史过程开展典型个例检验。
第十一条 提交业务化应用申请的海洋数值预报系统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预报初始场、边界条件和实况观测场获取来源稳定、质量可靠,时效性和精度均达到业务化运行的要求,
(2)与业务运行单位现有的数据输入端和产品输出端可以有效衔接;
(3)具备质量控制及检验模块,可选取特征统计量、特定变量和参数对系统主要预报要素的预报准确度进行客观评价(预报检验评估要求参见附件一)。
第十二条 系统业务化试运行前,系统开发单位应向业务运行单位提供预报系统的用户手册、研制技术报告、产品规范和模板等相关技术文档,并会同业务运行单位制定试运行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系统业务化试运行工作由系统开发单位会同业务运行单位共同开展。
第十四条 业务运行单位负责提供业务化试运行所需的基本软硬件环境,承担系统的具体运行工作,并对预报系统的完整性、稳定性、准确性、计算性能、预报检验及运行监控等技术指标和实用功能进行测试评估。
系统开发单位负责将预报系统和相关应用软件移植到业务化环境中,并指派专人协助业务运行单位开展系统测试工作。
第十五条 业务化试运行期间,业务运行单位应详细记录系统运行中的各类偶发意外和运行错误事件,重点对预报系统的稳定性、时效性等进行测试评估,并开展预报产品准确性日常检验和统计分析。
系统开发单位应根据测试评估意见和业务运行单位要求对系统加以改进,确保业务化试运行能够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新建预报系统的业务化试运行应至少持续稳定6个月以上。如试运行期间的各项评估指标达不到业务化要求,应对该系统进行必要改进并适当延长试运行时间。
四、业务化申请和审批
第十七条 业务化试运行结束后,系统开发单位会同业务运行单位,根据管理权限向有关海洋主管部门提交业务化运行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正式投入业务化运行。
第十八条 申请投入业务化运行的预报系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预报产品在试运行期间已提供预报机构试用,预报准确性、计算时效和产品种类等指标均能满足业务运行单位基本要求,与同类预报系统相比具有一定先进性;
(2)预报系统在试运行期间稳定可靠,故障率低于1%(故障次数/运行次数,硬件故障除外)。
第十九条 申请业务化运行时,应一并提供以下材料(详细内容见附件二):
(1)预报系统研发技术报告和用户手册; (2)预报系统后报性能评估报告;
(3)预报系统测试和业务化试运行评估报告; (4)产品规范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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