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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上海市金融机构开展自由贸易账
户金融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总部发[2015]59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发布日期】2015.08.07 【实施日期】2015.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上海市金融机构开展自由贸易账户金融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总部发[2015]59号)
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自贸区分行;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其他城市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外资银行;上海市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扩大自由贸易账户金融服务覆盖面,现就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自由贸易账户金融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尚未设置分账核算单元的上海市级银行机构,可自行选择以“直参”或“间参”模式开展自由贸易账户相关业务。
二、“直参”是指上海市级银行机构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 1 / 2
务实施细则(试行)》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
则(试行)》(银总部发[2014]46号)的规定,通过在本机构内部设置分账核算单元的方式直接开展自由贸易账户相关业务的模式。
“间参”是指上海市级银行机构自身不建立分账核算制度,但选择一家己建立分账核算单元的银行机构作为代理行开立资金清算账户,间接参与自由贸易账户相关业务的模式。
三、间参机构自由贸易账户业务可以分为代客服务和自营业务两种模式。为有效隔离风险,提供自由贸易账户代客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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