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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B11零售商业用地 B12批发市场用地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以及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 A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不超过总建筑规务用地、B类商业服务业模的50% 设施用地 管理与服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小型社会福利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措施 B2商务设施用地 B类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B13餐饮用地 B14 旅馆用地 B3 娱乐康体设施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M2二类工业用地 M3三类工业用地 W1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W2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W3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A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B类中除了B12不超过总建筑规批发市场用地之外的商模的50%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管理与服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A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B类中除了B12不超过总建筑规批发市场用地之外的商模的50%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管理与服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A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B类中除了B12不超过总建筑规宾馆、旅馆、招待所、服批发市场用地之外的商模的50% 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A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务用地、B类中除了B12不超过总建筑规小于65%的大型游乐设批发市场用地之外的商模的50% 施、赛马场、高尔夫、溜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 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不超过总用地面务设施 积6%,不超过总建筑规模20% 厂房、库房、附属设施 社区文体活动设施、小型医疗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不超过总建筑规务设施 模20% 厂房、库房、附属设施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仓库 附属设施 配套办公、配套单身宿舍、小型商业服务设施 不超过总建筑规模20% W物流 仓储用地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配套办公、配套单身宿不超过总建筑规舍、小型商业服务设施 模20%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仓库 附属设施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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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 公共绿地 公园 街头绿地 小型商业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 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小型商业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G 绿地 G2 防护绿地 G3 广场用地 - 不超过总用地规模10%,该类用地容积率不大于0.1 不超过总用地规模10%,该类用地容积率不大于0.1 不超过总用地规模10%,该类用地容积率不大于0.1 本表中 “本指引增加的适建范围与控制要求”中相关设施的名词解释详见以下说明: (1)管理与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的居委会、警务室、服务中心、服务站,及配套管理用房等; (2)社区文体活动设施:包括社区文化中心(文化室)、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室内外运动设施、社区绿地等;
(3)小型商业服务设施:包括小型超市、净菜市场、零售商店、会所、食堂、餐饮、娱乐、邮政网点、电信营业厅,用于培训、金融、保险、证券等的营业网点等。 (4)小型医疗设施:包括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诊所等; (5)小型社会福利设施:包括敬老院、救助站等;
(6)一般道路交通设施:包括公交首末站、港湾式停靠站、公共停车场库、天桥、地道等; (7)一般市政环卫设施:包括雨水泵站、污水泵站、移动基站(基房)、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再生资源回收点、公共厕所、环卫工人工作间等。
5.3 按照环境相容、公益保障、结构平衡、景观协调等原则,鼓励各类用地性质与公共服务设施、巿政公用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行政办公用地的混合使用。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增加用地混合性。
土地混合使用时,若包含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绿地与广场等必须优先保障的用途,用地性质应优先保证。
5.4 本着有利于改善人居环境的目标,应适当控制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规模。
5.4.1 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应独立建设: (1)低层居住建筑1000平方米;
(2)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2000平方米; (3)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3000平方米。
5.4.2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予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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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调压站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4)受地籍产权、道路等限制的旧城更新以及棚户区改造项目
5.4.3 建设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住混合用地的,用地规模不宜超过10公顷,建设项目用地规模需要超过10公顷的,宜按照多地块安排。
建设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的,用地面积不宜超过城市主次干道围合的用地的大小。确需较大用地的,应当进行分析论证。
5.5 严格控制沿城市主次干道商业门面设置数量。
6 地块建设控制
6.1 管理单元或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的基本控制要求是核提规划条件的基础,当管理单元或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安排能够符合项目建设需要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核提规划条件;当不能满足需要时,应以地块基本控制要求为基础,采用以下方式核提规划条件:
(1)当项目建设需要与地块面积大小、四至范围等较少因素不吻合时,可直接参照相应地块的基本控制要求,核提规划条件;
(2)参照相应地块的基本控制要求,编制项目建设的预方案,在预方案的基础上形成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据批准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核提规划条件;
(3)参照技术指引章节中的相关规定推算控制指标。
6.2 地块是核提规划条件的基本单位,地块的划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新区建设一般控制在2-5公顷范围内,旧城改造可适当缩小。但大小不得超出5.4条规定建设用地的规模范围;
(2)地块用地性质要相对单一。土地混合使用,无法明确划定不同性质的建设用地界线时,应当明确各种性质用地所占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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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块界线应当考虑用地权属关系,但必须保证用地的完整性; (4)可以按照拟建建设项目划定地块,地块大小应不大于项目建设所需建设用地的规模;项目建设需要多种性质用地的,一般应当按多地块划定。
6.3 建设用地容积率是地块建设的核心指标,当无法直接按照地块基本控制要求核提时,所提的容积率必须经过论证,适用的用地性质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商住混合用地(BR)、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五大类经营性用地。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等公益性设施用地的容积率,依照相关规划建设标准和规范由政府依据实际建设需要确定。
6.4 为了集约节约利用城市建设用地,居住用地(R)容积率下限要求大于1.0。
6.5 老城区改造鼓励多个小地块合并或者小地块并入大地块开发建设。严格限制单独建设的小地块的开发强度,合并开发的,其合并后的平均容积率可适当提高。
6.6 建筑物退让除必须符合日照分析、文物保护、风景旅游、市政管线、视觉卫生、消防、环保、交通和防灾等相关规定、规范外,应同时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6.7 建筑退让用地边界
(1)当建设地块边界外是现状建筑和已批准的待建建筑,建设地块内建筑后退边界距离应满足相邻用地规定日照间距。
(2)当建设地块的边界外是空地、建设项目性质未明确时,建设地块内低层、多层建筑后退南北用地边界的距离为0.7H以上(H为建筑高度,下同),并不小于12米;高层建筑后退南北用地边界的距离为0.3H以上,并不小于20米。同时应满足自身建筑所需日照间距一半的要求。退让北侧边界距离同时应满足:北界外侧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日照影响线应按距边界不大于10米执行;北界外侧规划用地性质为非居住等无日照要求的,日照影响线应按距边界不大于20米执行;北临城市道路时日照影响线应不超出北地块建筑退让红线。
(3)当建设地块边界外是空地,建设地块内建筑物后退东西边界距离的规定是:多层建筑5米以上,高层建筑9米以上。东、西两侧为规划居住用地且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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