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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操作指引第号——客户和供应商的核查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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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20 1:52:09

投行管理总部关于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操作指引第2号

——客户和供应商的核查

一、宗旨

本指引的核心宗旨是:

1、合理保证发行人的销售、采购真实发生、金额准确,防止发生舞弊,避免出现重大项目风险,确保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充分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2、本指引对客户和供应商的核查要求是最低要求。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涉及发行条件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项目组均应当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

3、本指引主要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工业企业的基本特征制定。项目组应当在参照本指引基础上,根据发行人的行业、经营模式、融资类型不同,在不影响尽职调查质量前提下调整、补充、完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的相关内容。

4、项目组在开展尽职调查工作中,如果认为本指引部分条款不适用,拟对尽职调查工作安排及工作底稿内容进行调整,应出具专项书面报告,说明调整的原因以及对本次尽职调查结论的影响,报内核小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专项报告经保荐代表人、业务部门质控专员、部门总经理签名确认后存入工作底稿对应部分。

二、本指引对应的工作底稿编制要求

1、项目组应编制销售、采购清单,按照金额由大到小排序,列明客户和供应商名单、交易金额、占销售总金额或采购总金额的比例。

2、前十大客户或供应商以外的客户或供应商纳入核查范围而应实行访谈或函证的,应列表汇总相关客户或供应商的名单、交易金额、占销售总金额或采购总金额的比例。

3、采取抽样方式选择客户和供应商进行核查的,项目组应制作抽样方法说

明,说明抽样比例及其确定依据、抽样过程、抽样取得的客户和供应商名单、交易金额。

4、用加盟、连锁形式实现最终销售的发行人,项目组应列明加盟商的名单,列明每一家加盟商在报告期(或合作期间)内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信息。

用经销方式实现最终销售的发行人,项目组应列明规定时间范围内经销商的名单及销售金额、数量等明细。

发行人的直接客户并非产品的最终使用者或消费者的,项目组应核查相关产品最终销售的大致去向,并在工作底稿中进行专项说明。

5、项目组应制作访谈和函证的统计表,如存在信息不符,应说明原因。 6、上述文件由保荐代表人签字确认后附在本部分底稿前面。

三、对客户、供应商核查的一般要求

1、访谈和函证的具体时间范围

(1)访谈和函证的具体时间范围为申报文件对应的报告期(三年加一期); (2)项目组在上报材料之后至正式发行上市之前,应做好持续尽职调查,因补充定期财务报告等原因发生客户、供应商变化的,以及交易金额发生变化的,均应补充函证程序。其中,对新增的主要客户、供应商,或发生交易条件、交易金额、毛利率等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化的客户、供应商,应补充履行访谈程序。

2、访谈和函证的具体对象范围

(1)对报告期各会计期间的前十大客户和供应商必须实施访谈、函证; (2)如前十大客户或供应商的销售金额或采购金额占当期销售总金额(或主营业务收入)、当期采购总金额(或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未达50%,应追加访谈和函证,以达到不低于50%的标准。

项目组认为有必要的,可实施更高的核查比例。

3、如申报文件披露发行人存在2个以上主营业务(业务分部)或经营模式的,项目组需充分考虑各项主营业务(业务分部)或经营模式占当期销售总金额(或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对于占比较高的主营业务(业务分部)或经营模式按照上述1、2要求执行。

4、除上述纳入核查范围的客户和供应商外,发行人还存在异常的客户或供

应商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或资金流异常、毛利率变化较大、可能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等情形),项目组应重点关注,并通过访谈和函证等方式进行专项尽职调查。

四、对客户和供应商核查的特殊要求

1、客户和供应商数量众多且较为分散的核查要求 (1)必须对前十大客户或供应商应实施访谈和函证;

(2)同时,对于全体客户或者供应商采用合理方法进行抽样后实施访谈和函证。保荐代表人应对抽样过程做出书面说明,说明抽样原则、样本量、抽样比例、进行访谈和函证的家数等。尽职调查抽样的具体要求可借鉴《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 ——审计抽样》的相关规定。

2、特别关注报告期内新增、退出的重要客户,交易金额变化异常的客户,交易条件或毛利率指标异常变化的客户,在函证和访谈时应特别关注其变化背景及原因。

3、对有关联关系的客户和供应商核查

对客户和供应商的访谈和函证过程中,必须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监高是否与客户及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

对存在关联关系的客户和供应商,不论金额,应实施必要的核查,同时应对比收集相同产品的市场价格情况,以及向独立第三方供应或销售产品的情况。

项目组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高度关注存在关联关系和潜在关联关系的客户和供应商之间的业务往来,防止出现利益输送,对于金额达到重要性水平的客户和供应商应实施现场访谈核查和函证,避免保荐风险。

4、对境外客户和供应商核查

(1)对发行人位于境外的客户和供应商,项目组应遵循上述原则实施访谈和函证;

(2)对于属于重点核查范围或抽样范围的客户或供应商,项目组应全面核查海关报关和外汇结算等全套手续和单据是否完备(包括但不限于报关单、提单、结汇、核销退税等手续单据),并核查与合同、财务记录等信息的匹配关系。

5、对连锁业态企业的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目前的监管精神,项目组首先应根据监管要求及反馈意见等对全部加盟商和经销商进行核查分析和统计,在此基础上应采取合适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访谈、函证、利用信息系统)等对85%以上的客户进行实际调研,应特别关注销售的真实性、是否存在渠道库存化、最终销售情况、每一家加盟商和经销商的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另外,项目组应取得经销商签字盖章的最终客户明细,并采取合适的方式进行审慎核查。

6、对小客户(供应商)的抽样核查要求

对50%以外的客户和供应商应补充抽样5%或各抽样不少于20家进行函证和访谈,项目组应在工作底稿中说明抽样方法并列表说明函证和访谈的统计数据及结论。

7、对于前十大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的客户或前十大预付账款、应付账款的供应商,如未纳入核查范围的,应补充进行函证和访谈。

五、访谈和函证应注意的事项

1、访谈应注意事项

(1)选取合适的访谈对象,访谈对象应对相关业务往来比较熟悉; (2)注意现场访谈的留痕,原则上应收集访谈对象的名片、身份证号码(尽可能取得身份证复印件);建议在客户或供应商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与访谈对象合影;

(3)访谈记录上应由访谈对象签名确认; (4)关于电话访谈(包括视频访谈)方式: 第一,原则上,不建议项目组采取电话访谈方式;

项目组已经对客户或供应商进行了实地访谈,如果后续会计期间内该客户或供应商与发行人的交易内容不存在重大变化或异常变化,项目组可以采取电话访谈方式进行持续尽职调查;

第二,项目组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确需采取电话访谈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并由保荐代表人签字;项目组应选取适当比例客户和供应商由保荐代表人亲自实施电话访谈;保荐代表人应对电话访谈过程实施监督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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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管理总部关于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操作指引第2号 ——客户和供应商的核查 一、宗旨 本指引的核心宗旨是: 1、合理保证发行人的销售、采购真实发生、金额准确,防止发生舞弊,避免出现重大项目风险,确保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充分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2、本指引对客户和供应商的核查要求是最低要求。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涉及发行条件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项目组均应当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 3、本指引主要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工业企业的基本特征制定。项目组应当在参照本指引基础上,根据发行人的行业、经营模式、融资类型不同,在不影响尽职调查质量前提下调整、补充、完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的相关内容。 4、项目组在开展尽职调查工作中,如果认为本指引部分条款不适用,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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