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江西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2.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初持有关证件,向学工处申请复学,办妥手续后,方可参加正常学习。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得擅自听课和参加考试。
3.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 学生在一个学期内累计有4门必修课程不及格者; 2. 品行修养累计两个学期未获得学分者; 3. 休学期满无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4. 因病休学经体检复查不合格者(批准再休学一年者除外); 5. 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6. 因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上述退学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退学处理由班主任提出建议,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学工处审核后报经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一律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2. 因各种疾病退学学生(包括意外伤残者),学工处协助领回; 3. 退学学生由学工处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和学习情况发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4.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应征入伍,学院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籍最长年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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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留级
第十九条 学生在一学年内参加补考仍有四门(含四门)以上必修、选修课程不及格者,必须留级。
第二十条 学生留级处理,由班主任提出建议,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学工处审核后报经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五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育、体育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放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满学制规定的年限,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后有一门(或两门非主要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在一年内按学院规定补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满一学期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章
第一节 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学创新、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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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五条 奖励形式: 1、 学金。 2、 号。
第二十六条 测评方式及奖励金额按《江西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节 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的纪律处分有: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处分细则按《江西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行政处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决定由班主任会同学工处依据细则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给予记过处分、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开除学籍处分,由学工处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务会研究批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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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学金: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
表彰和授予称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务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后续工作: 1、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院按季
度对其进行考察,定期填写考察表。在考察期,如发现有新的违纪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考察期,若能认真改正错误,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贡献者,可提前解除。 2、
解除留校察看期程序:学生本人到学院提出解除申请后,
送学工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 3、
毕业时尚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
明,学生办完手续一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及时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院文书档案。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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