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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期末复习
第一章 风险、风险管理与保险
1. 风险的组成要素
(1)风险因素:是指引起增加损失发生可能性的各种原因或条件。
类型:?实质风险因素(可保)——是指有形的,并能直接影响事物物理功能的因素。即某一标的本身所具有的足以引起或增加风险发生的机会和损失幅度的客观原因。 ?道德风险因素(不可保)——是指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的因素,即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发生,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
?心理风险因素(可保)——是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无形的因素,即由于人的不注意、不关心、侥幸或存在依赖保险的心理,以致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损失幅度的因素。 例:某建筑工程队在施工时偷工减料导致建筑物塌陷,则造成损失事故发生的风险因素是:( )
A.物质风险因素 B.心理风险因素 C.道德风险因素 D.思想风险因素 正确答案:C
(2)风险事故:也称“风险事件”,是指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或者外在的原因,是损失的媒介物。
(3)风险损失:是指偶然发生的非故意的、非预期的、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或灭失。 类型:?直接损失(实质损失):风险事故导致的财产本身损失和人身伤害。 ?间接损失:由直接损失引起的其他损失。
2.风险构成三要素的关系: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而风险事故导致损失。 区分风险因素和风险事故对确定保险责任有着重要意义,只有当风险事故为保险责任时,所造成的损失才能获得保险赔偿。
例:一位心脏病患者投保了意外伤害险。某日被突如其来的汽车紧急刹车惊吓而亡,其能否获得保险赔偿?
答:不能。因为汽车紧急刹车只是风险因素,而不是风险事故。引起被保险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心脏病。如被汽车撞死,则可获得赔偿。
总结:风险事故发生频率较高的风险,其风险损失的程度一般较低;而风险事故发生频率较低的风险,其风险损失的程度一般较高。
例:扔烟头导致火灾造成财产损失,这里( )是风险因素? A.扔烟头 B.火灾 C.财产损失 D.以上都不正确 正确答案:A
3.纯粹风险:是指仅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一种风险。纯粹风险所致结果只有两种可能:损失和无损失。
第二章 保险的性质、功能、地位及作用
1.保险的性质 (1)保险与赌博:
联系——两者都是以随机事件为基础,都可能以较小的支出获得较大的回报。
区别——?保险是分散已有风险;赌博是产生新的风险; ?保险是正和游戏;赌博是
零和游戏;?以诚信为原则;赌博则充满了欺骗和讹诈。
(2)保险与救济:
联系——两者都是借助他人安定自身经济生活的一种方法。
区别——?提供保障的主题不同;?提供保障的资金来源不同;?提供的保障的可靠性
不同;?提供的保障水平不同。
(3)保险与储蓄:
联系——都是人们应付未来风险的一种管理手段,目的都在于保障未来正常的生产和生
活。
区别——?储蓄是将风险留给自己;保险是将风险转移;?银行储蓄不须支出;保险须
付出一定的代价。
2.保险的功能:指保险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在其运行过程中所固有的、内在的、独特的使命,它是由保险的本质和内容决定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1)保障功能(基本功能):?分散风险;?经济补偿或给付;?促进社会公众心里安定。 (2)资金融通功能:是指保险资金的积聚、运用和分配功能。 (3)社会管理功能:
途径:?促进经济增长;?保持金融稳定;?分担政府社会保障功能;?保障商业贸易顺畅运行;?调节社会资金在消费和储蓄之间的比例;?促进社会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减少社会损失。
(4)正确认识三大功能之间的关系:?三大功能之间是本质与派生的关系;?三大功能之间相互渗透;?纠正认识上的偏差。
第三章 保险的起源和发展(了解)
注:最早的商业保险是海上保险。
第四章 保险的分类
1.共同保险:简称共保,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共同对同一保险标的物的同一风险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
2.重复保险: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就同一保险标的与投保人分别订立若干份保险合同,以致该保险标的物的总保险金额超过了其保险价值的保险。
第五章 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2)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3)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4)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5)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2.根据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性质分类:
(1)补偿性保险合同:又称“评价保险合同”,是指在风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评定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从而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一种合同。大多数的财产保险合同即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
(2)给付性保险合同:又称非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事件出现或者保险期届满,保险人就必须按照保险双方事先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的合同。大部分人身保险合同都属于给付性合同。
3.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之间的区别:(1)目的不同 ;(2)保险金确定标准不同;(3) 保险金给付条件不同。 4.按照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关系分类:(1)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相等的保险合同。(2)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价值大于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3)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价值小于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5.保险合同的主体:是在保险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的参与者,也就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有权享有合同赋予的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人:是指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承保人,是签订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应具备的条件:A.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B.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C.负有缴付保险费的能力和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享有保险赔偿与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应具备的条件:A.受益人是享受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B.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人。
受益人指定:A.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确定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投保人既是被保险人,又是受益人;二是被保险人为受益人;三是被保险人指定与其有特定关系的人为受益人。 B.受益人资格一般没有限制,自然人、法人均可为受益人。 C.受益人顺序一般为:原始受益人、后继受益人、法定继承人。 D.指定受益人的时间和方法。
E.指定受益人的限制——已经死亡的人不得指定为受益人。 受益人的特点:(见案例1)A.受益人应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并在合同中注明,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如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B.被保险人有权随时向保险人声明更换受益人,但投保人更换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C.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时,法定继承人就是受益人。
D.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列为死者遗产,不得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 E.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享。 常见受益人疑难情况的判定:(见案例2、3、4) (1).受益人由谁指定?
首先,被保险人有权指定受益人;其次,如果被保险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最后,投保人也可指定受益人,但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确定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投保人既是被保险人,又是受益人;二是被保险人为受益人;三是被保险人指定与其有特定关系的人为受益人。
(3)未指定受益人与指定法定继承人的区别。 (4)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
(5)多数受益人中有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的分配。 (6)受益人致被保险人死亡是否影响其他受益人的利益。 (7)能否指定动物或其他为受益人。 受益权存在的时间和消灭:(见案例5)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时,受益人才取得受益权。 当出现下列四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时,受益人的受益权便会消灭:
A.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破产或解散。B.受益人放弃受益权。C.受益人被变更。D.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
受益权消灭,意味着受益人不复存在。若此时,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就作为遗产处理。 受益权的撤消和转让:(见案例6)A.受益权的撤销 ——新《保险法》第43条第1款:“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2款:“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B.受益权的转让——受益人无权擅自转让受益权,如欲转让需满足下面条件:1、保险合同中注明允许转让;2、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意。 例:受益人有下列情形,失去受益权( )
A.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B.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C.受益人放弃受益权 D.受益人被指定变更的 E.被保险人先于受益人死亡 正确答案:ABCD
(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1)保险代理人:是代理保险人招揽和具体从事保险业务而向保险人收取佣金、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2)保险经纪人:是投保方的代理人,是指基于投保方的利益,为投保方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投保、缴费、索赔等中介服务,并向承保的保险方式收取佣金的中介人。(3)保险公估人: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察、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6. 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
利益。
7.保险标的:又称保险对象,它是保险保障的对象,是保险利益的物质承载体。
8.保险利益:也叫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9.保险合同的内容(了解):(1)基本条款;(2)附加条款;(3)保证条款。
10.保险合同的订立 :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
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
要约:是指投保人保险人提出申请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即投保。 承诺:是保险人对投保人的保险申请予以承诺接受的行为,即承保。 11.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1)文义解释原则;(2)意图解释原则;(3)有利于被保险
人的解释原则;(见案例7)(4)明示条件优于默示条件的解释原则;(5)合同变更优于合同正文的解释原则。
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1)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2)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的利益;(3)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4)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3.保险利益的种类: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债权人的保险利益;?财产受托人或保管人、承运人、承包人、承租人的保险利益;?经营者对合法的预期利益有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本人的保险利益;?家庭成员之间的保险利益;?由劳务关系的保险利益;?债务关系、合作经济关系产生的保险利益。 新《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于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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