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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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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7/15 0:22:56

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石鼓区、雁峰区、珠晖区、蒸湘区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经济开发区、白沙洲工业园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行政区域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依法审批确定本市中心城区纳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项目。各中心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经济开发区、白沙洲工业园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以及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确需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市房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人民政府在市房产管理局设立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资产评估

及征收成本核评工作;负责以市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的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拟订;负责对以各中心城区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的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审核工作;负责对各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中心征收补偿资金使用等工作予以监督管理。

各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是各中心城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或者中心城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经济开发区、白沙洲工业园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并可委托上述“两区一园”管委会具体实施。

市房屋征收部门或者中心城区房屋征收部门对受本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具体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用部分业务素质好、征收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从事征收与补偿工作,上述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各中心城区房屋征收部门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和中心城区房屋征收部门工作经费按市政府确定的标准列入征收项目总费用,统一拨付给市房屋征收部门,存入房屋征收专户,市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各中心城区房屋征收部门相应征收项目工作进度拨付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的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采取调研、定期汇总情况通报、年度考核等方式加强对各中心城区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指导、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市、中心城区两级人民政府所属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物价等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相互配合,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八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工作由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具体办法由市城乡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市国土资源、城管执法、房产管理等部门和各中心城区人民政府应予积极配合。

市人民政府和各中心城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对违法建筑物,各中心城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城管执法、城乡规划等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第九条 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土地评估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依法依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市房产管理局应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的管理与监督,市国土资源局应加强对土地评估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市财政局应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具体管理规定由各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实行征收补偿成本核算与结算制度,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房屋征收成本核算,并出具核评报告,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征收核评报告须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政府投资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由市财政或市属投融资单位结算拨付;非政府投资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由项目业主拨付。安置房项目建设责任主体为中心城区人民政府或项目业主。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一律纳入房屋征收范围,房屋征收评估先予采取整体评估,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和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政策规定出具项目征收成本核评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或市属投融资单位对各中心城区人民政府采取项目征收补偿费用包干实施。先预拨项目房屋征收前期相关工作费用,再根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核评报告所定标准拨付补偿费用。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确需分户评估的,依法依规开展分户评估,根据分户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经批准纳入房屋征收的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评估一律采取分户评估方式,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资产评估及房屋征收成本核算,并出具核评报告,作为拨付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依据。

第十一条 市住建部门应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房屋拆除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按规定办理房屋拆除施工安全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或者中心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下列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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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湖南省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石鼓区、雁峰区、珠晖区、蒸湘区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经济开发区、白沙洲工业园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行政区域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依法审批确定本市中心城区纳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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