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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供货价格高于广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采购价格的;
(五)不按规定购货、开票、结算; (六)不按规定进行网上采购;
(七)不按实际送货情况在网上进行采购单确认、发货处理或到款确认等;
(八)采购品种时,未将采购全过程(所有环节包括发送采购单、到货确认、退货等)通过基本药物网上采购系统完成;
(九)配送商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规定标准交纳相关服务费; (十)向采购人(包括科室和个人)提供各种“回扣”、“开单提成”、“违反规定的赞助”、“科室提单费”、“进药费”、“新药评审费”等类似行为或行贿的。
(十一)其它违约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广东省卫生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广东省基本药物配送商配送服务能力评审标准
序号 评分项目 项目系数 分值 1000万及以下得分为0; 1000-3000(含3000)万得分为4; 1 注册资金 10 3000-6000(含6000)万得分为6; 6000万-1亿(含1亿)得分为8; 1亿以上得分为10分。 1000万及以下得分为0; 1000-5000(含5000)万得分为4; 2 2009年药品配送总金额 15 5000万-1亿(含1亿)得分为8; 1-5亿(含5亿)得分为10; 5-10亿(含10亿)得分为12; 10亿以上得分为15分。 100个及以下得分为0; 100-1000(含1000)个得分为3 2010年配送品种数量(以省为单位) 5 1; 1000-5000(含5000)个得分为3; 5000个以上得分为5分。 100个及以下得分为0; 100-300(含300)个得分为4; 4 2010年配送品种数量(以地级市为单位) 10 300-800(含800)个得分为8; 800-1500(含1500)个得分为12; 1500个以上得分为15分。 通过采购系统统计2010年发生实际配送的品种数(统计时间:2010年1月1日~3月31日) 通过采购系统以地级市为单位统计,在该地市发生过实际配送的品种数量(统计时间:2010年1月1日~3月31日)。 通过采购系统以地级市为单位统计,在该地市发生过实覆盖率在30%及以下的得0分;30%-50%(含50%)的得45 2010年配送覆盖医疗机构范围 15 分;50%-70%(含70%)的得8分;70%-80%(含80%)的得12分;80%-90%(含90%)的得15分。 际配送的医疗机构数量占该地市所有参与网上采购的医疗机构数比例(统计时间:2010年1月1日~3月31日)。 对于以集团总公司完全出资在各地市设立子公司的,若通过采购系统统计2009年已确认订单金额(统计时间: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 2009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 评价依据 选择集团总公司享受此项分值与子公司一致的,则只能允许总公司或子公司中的一家参与该地区报名。 涉及配送质量问题方面的,每条扣1分,扣完为止;违6 不良记录 5 反阳光采购有关规定的(包括不按合同执行、存在商业贿赂行为、不及时缴交相关费用等),扣5分。 500平米及以下得分为0; 500-1000(含1000)平米得分为4; 7 仓储面积 10 1000-3000(含3000)平米得分为6; 3000-1万(含1万)平米得分为8; 1万平米以上得分为10分。 1-2名得分为1; 8 执业药师(主管药师)数量 5 3-8名得分为2; 9-15名得分为4; 16名及以上得分为5分。 9 车辆数量 10 不足10辆的为0分;10辆以上为10分。 能够开放通用端口公开药品10 信息化配套水平 10 监管用信息,促进基本用药安全追踪和批号召回的,得10分,其余得0分。 确认率在60%及以下的得0分; 60%-70%(含70%)的得111 网上采购系统确认率 5 分;70%-80%(含80%)的得2分;80%-90%(含90%)的得3分;90%-95%(含95%)的得4分;95%以上的得5分。
提供执业药师(主管药师)证及员工社保材料 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提供自述材料,并在2010年网上采购系统中可进行验证,确认已真正实现数据实时对接的。 通过采购系统统计2009年订单确认率(统计时间: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 最近一次库房验收许可材料。租赁仓库需提供合同及仓库出租方的第三方物流资质证明。 涉及配送质量问题方面的,以省、市两级药监部门相关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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