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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接受被告人项××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为他进行辩护。
本辩护人在受理案件以后,认真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两次会见被告人听取他陈述犯罪经过,并找有关人员调查案件情况,还去被告人所在的学校了解其在校的表现情况。刚才又听了公诉人的公诉词,对本案情况有了较全面的了解,我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条款得当,对此辩护人没有异议。但我认为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和条件,现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和条件,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既合法,又符合社会主义的人情事理。因此,希望法庭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作出从宽处理的决定。 辩护人×××
19××年××月××日
被告人刘永伤害一案辩护词提纲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我接受被告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 出庭前所做的工作:①开庭前,多次找××市第29中学校长吴天及当时的目击证人了解当时的情况;②会见被告,详细了解事发当天的情形;③走访当时接受死者李明的医院,了解李明的真正死因;④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 认为,被告人刘永的行为不构成伤害罪,属于正当防卫。
阐述理由:①李明闯入学校,破坏教学秩序;②李明经说服教育拒不交刀;③刘永属依法执行公务,行为属于正当防卫;④刘永实施防卫是针对正在发生的、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的;⑤刘永的行为不应负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款之规定,刘永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不应负刑事责任。 辩护人×××
19××年×月××日 原告代理人代理词提纲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我接受原告的委托,担任他的诉讼代理人。
开庭前①多次找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谈话,听他全面具体陈述案情。②走访被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作了交谈,听取了他的意见。③向保证人法定代表人作了调查。④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
提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有效,被告必须履行合同,归还欠款,并赔偿违约金。
理由阐述部分①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有效,原告认真履行了合同。②被告违约,应当负法律责任。③保证人担保有效,必须负担保的责任。④被告违反经济合同,就应当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条之规定讲明违约者就应当付违约金的道理。
结束语部分①归纳全篇发言的中心观点。②对纠纷如何处理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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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年×月×日
? ×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民初字第×号
原告郭东民,男,40岁,汉族,××市××县人,×私企老板,住××县××街××号。
被告人郭东平,男,30岁,汉族,××市××县人,××厂工人,住××县×镇东大街14号。
原告郭东民与被告人郭东平继承遗产纠纷一案,本院于1998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东民、被告人郭东平以及证人王××、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东民诉称,?? 被告人郭东平辩称,??
经审理查明,原告父亲郭年松住两间平房??5月1日,郭东民因父亲遗产继承问题,与郭东平发生纠纷,并于5月10日起诉至本院,要求解决。
以上事实,有王××、李××证人证言,以及遗嘱复印件和公证书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属实。
本院认为,??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由原告郭东民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 审判员李×× 审判员张××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1998年6月2日 书记员赵××
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理由部分 本院认为,原告×市××皮件厂与被告×省××供应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经营部存在合法的房屋租赁关系,应予保护。××经营部承租使用该房未按双方约定如期全部履行义务,其所欠的租金应予给付,在使用期内拆走、损坏的屋内设施应予赔偿。但原告在索赔数额上要求过高,应以所损坏的实物价值确定。××经营部在租赁期未满时就自行将该房闲置,故原告要求终止租赁关系的请求有理,应予支持。因××经营部不具备法人资格,其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其主管部门×省××供应公司承担。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二条、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市××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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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2000)×民初字第×号
原告赵×生,男,28岁,汉族,××市人,××市××公司供销科科长,住××市××区××路×号。
被告刘×春,女,26岁,汉族,××市人,××市××公司出纳员,住××市××区××路×号。
原告赵×生与被告刘×春离婚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于??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满半年,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持原理由再次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之规定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139条之规定??,据此,裁定如下: 驳回赵×生的起诉。
诉讼费用××元,由原告赵×生负担。自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院印)
2000年3月××日 ××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字第×号
申请人刘小林,男,67岁,汉族,××省××县人,退休工人,住××市××区××街×号。
被申请人刘真,男,35岁,汉族,××市××公司职员,住××市××区××街××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小林诉被申请人刘真医药费与住院费一案中,申请人刘小林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刘真支付刘小林在××医院的医药费和住院费,共计3500元。
本院认为,刘小林年老多病,现在的生活非常困难,其养老金仅够维持一般生活,而无力负担医药费和住院费。其子刘真,在外企工作,收入不菲,有支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刘真支付刘小林在××医院的医药费和住院费,共计3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院印)
××××年××月××日
? ××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9)×民初字第××号
原告赵×生,女,1961年10月10日生,汉族,××市××工厂会计,住××市××区××街道××号。
被告胡×成,男,1959年7月20日生,汉族,××市××小学教师,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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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路十号院×楼×单元×号。 案由:离婚
19××年×月,原告赵×生来院诉称,自己与被告胡×成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分居,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胡×成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资源达成如下协议: ??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由原告赵×生和被告胡×成各承担一半,即各付×××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1999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王××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刘文,男,40岁,××县东生乡某商店营业员。
被申请人:尤东,男,35岁,××县××镇经营水产的个体户。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执行人民法院(19××)×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责令被申请人尤东返还不当得利款80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19××年向你院提起民事诉讼,你院以(19××)×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判决尤东返还不当得利款8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但至今,判决生效已有半年多,尤东仍未归还申请人8000元钱款。尤东每天收购鲜鱼等水产品约300斤,销售额1000元左右,收入颇丰,完全有能力履行判决。另外,尤东有自用摩托车一辆,价值约一万元左右。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证判决的执行,使法律得到正确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特向你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文
××律师事务所王××代书 ××年×月×日
?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任小英,女,37岁,汉族,××市人,××市××公司副经理,住××市××区××路××号。
被上诉人史可同,男,40岁,汉族,××省××县人,××市××工厂推销员,住××市××区××路××号。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1996年5月10日(1996)×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判决,现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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