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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培训和值班标准分委会第40次会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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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6 20:34:29

按照德国澄清的原则完善对规则I/3的修改条文。

⒋ 规则I/9健康标准-证书的签发和登记。

国际海事健康组织(IMHA)的提案(STW40/7/26)提出了船员健康国际标准。该提案对表格B-I/9进行了简化和重新排序。全会审议中,一些代表认为IMHA的提案是有意义的。日本和新加坡认为提案中有关视力标准不应作为强制性规定。

⒌ 规则I/10证书的承认。

奥地利等欧盟国家提案建议主管机关在认可证书之前应该对缔约国适用规则I/6、I/8、I/9的情况进行评估,以确保上述要求得以满足。

⒍ 规则I/11证书的再有效。

奥地利等欧盟国家提案(STW 40/7/47)建议修改第A-I/11节和第B-I/11节。建议的修改内容涉及“过去5年中,在与持有的适任证书等级一致的岗位上工作累计时间没有达到12个月的海上资历的情况下,适任证书的更新条件等内容”。全会审议认为该提案应提交工作组深入讨论。

STW39次会议通过了“不能在船上进行的训练项目清单”,并提交MSC84认可。MSC84认可了该清单,并指示本分委会审议的如何保持该清单中罗列的不能在船上进行的训练项目的持续专业适任能力的措施。伊朗的提案(STW40/7/63)提出确保有关第VI章不能在船上进行培训的项目的专业适任能力的建议,建议扩大规则I/11的适用范围以包括依据公约第VI章所签发的证书。

美国提案(STW40/7/29)建议修改规则VI/1和第A-VI/1节中关于不能在船上进行的基本安全训练的再培训的范围。美国认为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都需要进行五年期的再有效培训,有些项目(保安等)是全部可以在船上进行再有效培训,有些项目可以部分在船上,部分在陆上培训,有些项目必须全部在陆上培训。

我国在会上发言指出,由于STCW公约、ISM规则、PSC及FSC检查对船员适任能力和船舶技术状况的提高所作的贡献,以及船舶种类、航行水域和船员实际情况的差异,对不能在船上进行的培训项目的知识更新在形式上应该具备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由于第I章的新增概念需要等到其他章节的修改内容确定后再行审议。另外本次会议由于时间的限制,第I章的其他修改建议也没有讨论。分委会拟向MSC86申请在2009年召开一次特别会间会,专门审议包括第I章在内的未经审议的修正建议。

(二)第II章船长和甲板部。

⒈ 关于简化天文航海适任能力要求的问题。

美国的提案(STW40/7/20)提出,所有航海者必须保持备用的导航系统的适任能力以应对GPS系统失效后的情况。该提案反对将天文航海完全从适任表中删除,认为应将天文航海知识降到最基本的要求,即保留测太阳及恒星定位和测天体方位求罗经差的要求,并对表A-II/1和第A-II/2节做了相应的修改。

我国的提案(STW40/7/48)提出,就航海定位手段而言,一旦GPS导航系统出现故障,天文定位仍为确定船位的有效手段。

同时,天文航海的知识和技能在远洋航行中是适任“计划并引导航行与定位”这一能力所应具备的自主的基础能力。因此,我国不同意简单的删除天文航海适任要求的做法。在充分考虑现代航海技术发展以及天文航海的计算手段的改进情况后,建议保留天文航海中利用“太阳和恒星定位”的适任要求,并提出天文航海计算软件化的建议。

经审议,会议决定根据美国和中国的提案,简化关于天文航海的适任能力要求,并相应地修改了规则B部分的第B-11/1节。我国提案建议的将天文航海计算软件化的手段,被置于相应章节的B部分。

⒉ 关于有效使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培训等问题。 国际航标协会(IALA)的提案(STW40/7/58)建议修改负责航行值班的船长、大副和驾驶员的培训要求,以更好地利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服务于航行安全。为了确保航海人员了解VTS的类型及其局限性,该提案建议修改表A-II/1、A-II/2,以及第A-VIII/2节第3-1部分和第B-I/12节的相关内容。有关使用VTS的培训问题,巴拿马认为应将该事宜转交NAV分委会,并建议在电子航行(E-NAVITAION)议题下讨论该事宜。该建议得到了一些代表的支持。分委会最后决定将该事宜转交本年度举行的NAV分委会审议。

奥地利等欧盟国家和组织的提案(STW40/7/46)建议修改第A-II/1节,保留其中SOS信号、避碰规则附则1和国际信号规则

附则1的摩尔斯信号发送和视觉接收能力。关于删除“摩尔斯信号发送和视觉接收能力培训要求”的问题,分委会已经根据2008年特别会间会的建议,请示NAV55提供相关的建议。分委会根据工作组的审议结果,决定修改对NAV55的请示事项,即请NAV55就奥地利等欧盟国家提案建议的事宜提出意见。

(三)第III章轮机部。

⒈ 关于取消“轮机员至少需要完成30个月的认可的教育与培训”要求的问题。

秘书处的提案(STW40/7/6)汇总了STW/ISWG会议审议结果,形成了第III章的修正案(初稿)。关于规则III/1的修改,秘书处并入了奥地利等欧盟国家在STW39次会议上提案(STW39/7/10)建议的对2.3修改的建议,即删除“关于轮机员需要完成至少30个月的认可的教育与培训”中关于30个月的时间要求。伊朗提案(STW40/7/1)也建议删除规则III/1 “关于轮机员需要完成至少30个月的认可的教育与培训” 中关于30个月的时间要求。

印度的提案(STW/40/7/16)对奥地利等欧盟国家及伊朗建议的取消“关于轮机员需要完成至少30个月的认可的教育与培训要求”的提案持反对态度。

我国的提案(STW40/7/49)认为,“不少于30个月的认可的教育与培训” 的规定是保持轮机员适任能力的基础,因此对轮机员申请人的教育和培训要求仍保留30个月的要求;同时考虑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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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德国澄清的原则完善对规则I/3的修改条文。 ⒋ 规则I/9健康标准-证书的签发和登记。 国际海事健康组织(IMHA)的提案(STW40/7/26)提出了船员健康国际标准。该提案对表格B-I/9进行了简化和重新排序。全会审议中,一些代表认为IMHA的提案是有意义的。日本和新加坡认为提案中有关视力标准不应作为强制性规定。 ⒌ 规则I/10证书的承认。 奥地利等欧盟国家提案建议主管机关在认可证书之前应该对缔约国适用规则I/6、I/8、I/9的情况进行评估,以确保上述要求得以满足。 ⒍ 规则I/11证书的再有效。 奥地利等欧盟国家提案(STW 40/7/47)建议修改第A-I/11节和第B-I/11节。建议的修改内容涉及“过去5年中,在与持有的适任证书等级一致的岗位上工作累计时间没有达到12个月的海上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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