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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 回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复 审 理由书
(正文样式)
申请人名称:贵州省仁怀市鼎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盐津街道城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蔡长乐 职务:法人代表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临河里1号楼2单元512号
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
我方收到商标局发文编号第TMZC23137891BFBH01号的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三十四条之规定,现委托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3类“白酒,开胃酒,烧酒,黄酒,蒸馏饮料,鸡尾酒,酒精饮料浓缩汁,青稞酒,食用酒精,米酒”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对于尚未大量投入使用的诉争商标,在审查判断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等授权确权条件及处理与在先商业标志冲突上,可依法适当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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虑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的利益,有效遏制不正当抢注行为,注重对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的在先商标、企业名称等商业标志权益的保护,尽可能消除商业标志混淆的可能性;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应当准确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态、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对比,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对比,对比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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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以“”申请注册,申请号为23137891(以下简
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是第33类的“白酒,开胃酒,烧酒,黄酒,蒸馏饮料,鸡尾酒,酒精饮料浓缩汁,青稞酒,食用酒精,米酒”。
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与已注册的第4235954号“”商标(以
下简称引证商标)近似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在“果酒(含酒精); 开胃酒; 烧酒; 酒(利口酒); 酒(饮料); 白兰地; 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清酒; 料酒; 食用酒精 ”的申请。
“”商标为申请人公司商号也是申请人原创的图形商
标,商标整体构成与引证商标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能够履行让消费者清楚的区分行业服务的提供者的商标职能,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依法核准全部注册。
一、申请人商标是公司原创设计商标,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图形、文字、拼音部分设计来源及设计细节,商标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等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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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一)申请人公司商号是“贵州省仁怀市鼎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LOGO取“鼎”字并结合白酒行业进行了独特设计。“鼎”,取一言九鼎之意,以酒樽的抽象图形风格进行了展现,再辅以“波涛”线条,寓意诚信之源、品质之源、事业之源,两种元素糅合一起,既体现了创始人从事热爱的白酒行业,也和公司名称“鼎源”一一呼应。无论是公司官网还是通过百度图片搜索,申请商标和公司已经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而引证商标是由圆形和多个错落黑白色三角形图形、真牌、ZHEN BRAND,3个显著性要素构成。和引证商标对比,无论是图形部分 ,还是文字拼音部分,都可以很明显的将两商标进行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
申请商标显著性部分是图形,而引证商标显著性部分是“三角形、真牌、ZHEN BRAND”:
1.设计来源或表现形式不同。申请商标整体表现为一个酒樽、波浪、圆形装饰图案的图形;引证商标图形是由圆环和黑白色三角形组合而成,无论是图形的构图还是整体外观不构成近似。
2.设计细节及描绘手法不同。申请商标以有限的几个要素:体现酒行业的“樽”、源远流长的“波涛”表图案、事顺人和的“圆形”图形,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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