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服务合同
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委托方未按合同或检测方案的要求完成试验必须的准备工作而导致检测工作延误时,责任由委托方自负。
(三)合同签订后,委托方向检测方给付定金 无 。 按照合同约定,委托方全面履行义务后,定金抵作检测费或者收回;委托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定金不预返还。
(四)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延迟履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无 ,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五)其它: 无 。 第九条:风险责任 由发生事故的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 2、委托方停建本工程;
3、 无 第十二条:合同补充约定及变更
(一)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就本合同达成的补充协议或合同变更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 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双方完成合同约定的事项后终止。 附加条款
7
无
8
(本页为合同签署页)
委托方 检测单位:东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签订日期: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东营市东三路160号 电话:0546-8339137 7761000 签订日期: 9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