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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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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6 11:56:01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包括救助报酬和特别补偿。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4.船长的职能有:管理和驾驶职能;保卫安全职能;紧急处置职能;公证职能;代理职能;制作法律文书的职能。 五、

1.明确船舶的法律性质,对于确定船舶的所有权范围,处理与船舶有关的法律问题都有着重要的意义。船舶的法律性质表现在:

(1)船舶的拟人性。船舶的法律地位属于一种物,是法律关系的客体而非主体,但它却是一种特殊的物。在法律上往往把船舶拟人化处理,即赋予船舶以自然人或法人的特征,从而具有了法律主体的一些属性,如船舶如同自然人和法人一样有自己特定的名称、有国籍、有住所,船舶发生拆解、沉没、失踪或行踪不明时,与自然人、法人一样,样进行注销登记。

(2)船舶的不动产性。根据民法理论,船舶属于动产。因为船舶的功能是在海上移动,并且不会因为移动而损害其经济价值,这就决定了它属于动产的范围。但由于船舶价值很高,体积又大,移转较难,作为运输工具,很少用作交易的对象,船舶所有人的变更也并不频繁,所以各国都将其按不动产处理在。在海商法中,对船舶的不动产处理主要表现在船舶登记制度和抵押权制度两个方面。

(3)船舶是国家领土的延伸。在国际法上,船舶被视为国家领土的延伸,是广义上的国家领土。在“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国际法原则下,国际社会大多给予承认。特别是对于在海上发生的与船舶有关的争议以及在船舶上发生的纠纷,大多由船旗国管辖,形成了以船旗国管辖来解决海事法律冲突的准据法原则。 (4)船舶是合成物。船舶是由船体、设备和属具等独立物结合而成的合成物。船舶既然是合成物,在法律上就应作单一物来处理,合成物离开组成的各个物就失去其独立性,在法律上就不能单独存在。所以,我国《海商法》第3条第2款特别规定:“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2.船舶国籍的重要性主要在于区别本国船和外国船。本国船与外国船的法律地位是完全不同的。船舶只有取得一国国籍,才可以悬挂该国国旗航行。此外,本国船舶有在沿海和内河航行的权利;有从事本国沿海贸易的权利;有享受本国税收优惠和根据条约在外国享受最惠国待遇的权利;船舶到达外国港口可以得到本国驻外使领馆的保护和帮助;在海上航行可以得到本国海军的保护;在公海航行可以得到本国法律的保护等。

(1)在国内法上的意义。船舶取得了一国的国籍,在该国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首先,国籍国保护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的合法权利。其次,可以享受国籍国提供的各种优惠。再者,船舶具有国籍,便于国籍国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以保障海上安全。

(2)在国际法上的意义。船舶在国际法上的意义在《公海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得较为明确。每一国家,不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都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本国国旗的船舶,该船舶受到船旗国的保护和简单。凡是悬挂两个以上国旗航行,视方便而换用国旗的船舶,在对任何其他国家关系上,不得声称具有上述任何一国国籍,而应视为无国籍船舶,不能享受国际法的保护。

另外在解决有关船舶及航运的海事纠纷中,船舶的国籍又是一个重要的联结点。各国多以船旗国法为准据法,对船舶内部发生的刑事、民事案件,也大都适用船旗国法。

3.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法律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所特有的一种制度。主要有以下特征: (1)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而并非出于当事人的约定。在诸多的海事请求权中居于优先受偿的地位。

(2)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特许的请求权或称为保证权,船舶优先权依附于船舶之上,即使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船舶优先权仍可针对该船舶执行。

(3)船舶优先权依附于海上财产,在合理的时间内,不会因所有权发生变化而消失,除非所有权的变化是由于法院行使管辖权将船舶强制出售而引起。

(4)船舶优先权无条件地随海上财产而转移,不论谁占有该财产,船舶优先权都将随物转移。 (5)船舶优先权的效力不需要登记,也不以占有为依据,一般是由法院予以执行的,无论船舶所有人或登记是否发生变更,船舶优先权都随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但是船舶优先权有一定的时效,逾期的船舶优先权即成为一般的海事请求权。

4.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这三种担保物权都是设置于作为债务人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上的,即其标的均为船舶。它们都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受偿权。尽管它们具有一些共性,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权利的产生不同。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它们都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船舶抵押权是因当事人签订船舶抵押合同而产生的,它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

(2)效力的产生不同。船舶优先权效力的产生并不需要实施任何行为;船舶留置权效力的产生必须占有船舶;而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则产生于登记。

(3)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同。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的债权人行使其权利时必须通过法院扣押有关船舶,责令有关债务人提供担保,或强制拍卖该船舶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而船舶留置权人行使其权利时则只须留置所占有的船舶即可,不需要申请法院予以扣押。

(4)担保的债权不同。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是诸如船员工资、人身伤亡、港口规费、救助报酬和因侵权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等债权;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是造船人、修船人、救助人、打捞人因制造、修理、救助或

打捞而产生的债权;而船舶抵押权担保的是借贷之债。由于救助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海上行为,许多债权人的债权如果不靠海上救助可能是无法实现的,因此,法律规定因救助而产生的债权受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的双重担保。

(5)受偿的顺序不同。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六、

1.乙不能再要求甲履行交船义务,因为甲已经交付不能,但可以返还首期船款和承担违约责任。乙也不能要求丙交还船舶,因为丙是善意的第三人,其经过合法途径取得了船舶的所有权。

2.根据《海商法》第22、23和25条的规定,本案的受偿顺序和款项为:①第一顺序为海难救助报酬30万元;②第二顺序为船员的5个月的工资10万元;③第三顺序为碰撞码头造成的码头损坏计20万元;④第四顺序为船舶修理费50万元。法律的规定是鼓励救助。

第三章 海上运输合同

一、单项选择题

1.( )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

A海运单 B 提单 C 多式联运单据 D 客票 2.一般而言,买方、货物受让人或银行拒绝接受( )。 A清洁提单 B 已装船提单 C 指示提单 D 不清洁提单 3.《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 )。

A“钩至钩” B“舷至舷” C“港至港” D“仓至仓” 二、多项选择题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方式有( )。

A 协商解除 B 任意解除 C 强迫解除 D 法定解除 E 到期解除 2.调整提单的国际公约主要有( )。

A《海牙规则》 B《维斯比规则》 C 《日内瓦规则》 D《汉堡规则》 E《伦敦规则》

3.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 )。

A“钩至钩” B “岸至岸” C“港至港” D“仓至仓” E“舷至舷” 4.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主要有( )。

A统一责任制 B网状责任制 C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 D分段责任制 E 免责制度

三、名词解释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2.提单 3.预借提单 4.倒签提单 5.多式联运 6.电子提单 7.海上旅客运输

一、 简答题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特征? 2.提单的种类有哪些?

3.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4.客票的法律功能有哪些? 二、 论述题

1.试论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试论述提单的性质

3.评述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对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和免责规定。 六、案例分析题

1.某船装货后,准备起航,发现排污管冷冻,船员用火烤,不慎船舶起火,灭火无效,于是凿洞灭火,结果船舶沉没,货物全损。请问谁对货损负责(船员、船长、承运人、无人负责)?理由。

2.托运人甲将货物交与承运人乙进行远洋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要在提单上对货物表面状况作不良批注,如作了不良批注会有什么后果?应甲的要求,且甲提供了保函担保的情况下,乙未作批注,请问我国对保函的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参考答案: 一、B D C

二、ABD ABD AE ABC

三、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的货物经由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2.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契约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3.预借提单是指在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者货物虽已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已装船提单。

4.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但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 5.多式联运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承运人)以一份联运单证,通过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运至另一国特定地点的国际货物运输。

6.电子提单是指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传递的按一定的规则组合而成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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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包括救助报酬和特别补偿。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4.船长的职能有:管理和驾驶职能;保卫安全职能;紧急处置职能;公证职能;代理职能;制作法律文书的职能。 五、 1.明确船舶的法律性质,对于确定船舶的所有权范围,处理与船舶有关的法律问题都有着重要的意义。船舶的法律性质表现在: (1)船舶的拟人性。船舶的法律地位属于一种物,是法律关系的客体而非主体,但它却是一种特殊的物。在法律上往往把船舶拟人化处理,即赋予船舶以自然人或法人的特征,从而具有了法律主体的一些属性,如船舶如同自然人和法人一样有自己特定的名称、有国籍、有住所,船舶发生拆解、沉没、失踪或行踪不明时,与自然人、法人一样,样进行注销登记。 (2)船舶的不动产性。根据民法理论,船舶属于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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