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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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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4/23 11:54:59

安徽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准确评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公路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及高速公路养护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布省级综合评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发布市级综合评价;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省级综合评价初评等工作。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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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指导和组织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二)对在本省内从业的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以及高速公路交通工程、房建工程、养护工程的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三)对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发布省级综合评价结果;

(四)按规定配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二)负责对在本市内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公路项目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市级综合评价,并将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信用评价意见报省公路管理机构;

(三)配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省公路管理机构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各市报送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进行审核、汇总,并按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完成省级综合评价初评等工作。

第八条 各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管理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交通工程、房建工程及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审核、汇总,并将结果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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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同一个公路施工企业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省级综合评价等级仅有一个。

各公路建设项目业主于每年1月,组织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不同合同段履约行为进行评价,并于1月20日前,将履约行为评价得分(如有)、投标行为得分(如有)及相关材料,按职责权限分别报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单位。

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单位,根据职责于每年1月中旬,开展对公路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评价审核、投标行为评价审核、其它行为评价及汇总工作,并于2月10日前将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企业的审核评分结果及相关材料分别报省公路管理机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省公路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于2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本省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评价、履约行为评价和其他行为评价的审核和汇总工作,计算公路施工企业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信用评价得分,提出综合评价等级评定建议。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3月15日前,完成信用评价得分及综合评价等级审定工作,并于3月底前公布二级以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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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公路施工企业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综合评价等级,同时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的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上报。

二级以下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应同步开展,具体时间、方案等由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定,评价结果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查。

第十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第十一条 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安徽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第十二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体的评分计算见《安徽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第十三条 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负责评价,其他行为由项目法人初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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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准确评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公路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及高速公路养护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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