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NAFTA第11章
(b) UNCITRAL仲裁规则,如果仲裁是根据这些规则进行。 第1131条 适用的法律
1、 根据本节组成的仲裁庭,应当依据本协定和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对争端的争议事项进行
裁决。
2、 委员会对本协定某一条款的解释对根据本节组成的仲裁庭具有约束力。
第1132条 附件的解释
1、 在争端缔约方辩称所被指称违反的措施属于附件1、附件2、附件3和附件4的保留和
例外范围的情形下,应该方的请求,仲裁庭应当提请委员会对争议事项做出解释。委员会应在收到该请求60日内将其解释书面提交给仲裁庭。
2、 作为对第1131条第2款的补充,委员会根据第1款提交的解释对仲裁庭具有约束力。
如果委员会未能在60日内提交解释,仲裁庭将有权裁决该争议事项。 第1133条 专家报告
在无损于所适用的仲裁规则授权指定其他类别的专家之情形下,仲裁庭应争端一方请求,或在争端双方均不反对的情况下主动行事,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专家就争端缔约方在仲裁过程中提出的环境、卫生、安全或其他科学性事项等方面的事实问题作出书面报告,前提是争端双方同意任命上述专家的条件。
第1134条 临时保全措施
仲裁庭可以决定采取临时保全措施以维护争端方的权利或者确保仲裁庭的管辖权能充分有效行使,包括决定保全争端一方占有或控制的证据或决定保护仲裁庭的管辖权。仲裁庭不得做出扣押决定或禁止使用被指称违反第1116条或第1117条规定的措施。基于本款的目的,一项决定包括一项建议。
第1135条 最终裁决
1、 当仲裁庭针对一争端缔约方做出最终裁决时,仲裁庭仅可分别或一并做出下列裁决:
(a) 金钱赔偿和任何适当的利息;
(b) 返还财产,在此情形下,裁决应当写明允许争端缔约方以金钱赔偿加任何适当
利息进行代替返还财产。
仲裁庭可根据适用的仲裁规则就仲裁费用的承担作出裁决。 2、 根据第1款,当一项索赔要求是根据第1117条第1款提起时:
(a) 返还财产之裁决,应当写明返还的对象为企业;
(b) 金钱赔偿和任何适当利息之裁决,应当写明赔偿的对象为企业;和
(c) 裁决应当写明其裁决是在无损于任何人根据可适用的本国法进行救济的任何权
利之情形下作出。
3、 仲裁庭不得决定争端缔约方支付惩罚性赔偿。
第1136条 仲裁终结和裁决的执行
1、 仲裁庭裁决仅对争端双方和所涉特定案件有约束力。
2、 除第3款和对临时裁决进行可适用的审查程序外,争端方应当服从裁决并毫不迟延地遵
照执行。
3、 争端一方在下列情形下方可寻求执行最终裁决:
(a) 如果一项最终裁决是根据ICSID公约作出,
(i)在裁决正式作出后120日内,争端方没有提出变更裁决或宣告裁决无效的请求,或
(ii) 变更裁决或宣告裁决无效的程序已经结束;和
(b) 如果一项最终裁决是根据ICSID附加便利规则或UNCITRAL仲裁规则作出: (i)在裁决正式作出后的三个月内,争端方没有提出变更裁决、撤销裁决或宣告裁决无效的请求,或
(ii)法院已经驳回或作出变更裁决、撤销裁决或宣告裁决无效的裁判,且当事双方没有上诉。
4、 每一缔约方应当为就裁决在其境内的执行作出规定。
5、 如果争端缔约方不服从或遵照执行一项最终裁决,委员会在收到作为仲裁另一方的投资
者所属之缔约方的请求后,应当根据第2008条(请求成立仲裁专家组)组成专家组。该请求缔约方可根据此类程序寻求:
(a) 不服从或不遵照执行最终裁决是对本协定义务违反之裁决; (b) 要求争端缔约方服从或遵照执行最终裁决之建议。
6、 争端投资者可以根据ICSID公约、纽约公约或美洲公约来寻求裁决之执行而不管是否已
经实施了第5款规定的程序。
7、 为了纽约公约第1条和美洲公约第1条之目的,根据本节将索赔提交仲裁申请应当视为
源于商事关系或交易。 第1137条 一般规定 索赔提交仲裁的时间
1、 本节之索赔请求在下列期限视为已被提交仲裁:
(a) 秘书处已经收到了根据ICSID公约第36条第1款提交规定的仲裁申请 (b) 秘书处已经收到了根据ICSID附加便利规则清单C第2条规定的仲裁通知;或 (c) 争端缔约方已经收到了根据UNCITRAL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通知。 文件的送达
2、 送交给争端缔约方的通知或其他文件,应当按照附件1137.2载明的地址送达。
保险或担保合同中的收据
3、 在根据本节进行的仲裁,争端缔约方不得主张,争端投资者已经收到或将要收到根据保
险或担保合同的约定而对争端投资者所称的损失全部或部分进行的担保或其他补偿,作为抗辩、反诉、抵消或其他抗辩的理由。 裁决的公布
4、 关于裁决的公布,对缔约方适用附件1137.4中的具体规定。
第1138条 除外条款
1、 在无损于本节争端解决规定的适用性或不适用性,或缔约一方根据第2102条(国家安
全)采取其他行动之第二十章(制度安排和争端解决程序)争端解决规定的适用性或不适用性情形下,缔约一方根据第2102条作出决定禁止或限制缔约另一方投资者或投资者之投资对本方境内之投资进行收购,不受前述条款的约束。 2、 本节和第二十章的争端解决条款不适用于附件1138.2规定的事项。
C节 定义
第1139条 定义 基于本章之目的:
争端投资者系指根据B节提出索赔请求的投资者; 争端双方系指争端投资者和争端缔约方; 争端一方系指争端投资者或争端缔约方;
争端缔约方系指根据B节提起索赔请求所指向的对象;
企业系指第201条(一般适用规则的定义)所定义的“企业”,以及一企业的分支; 缔约一方的企业系指根据缔约一方法律构成或组建的企业,以及在缔约一方境内开展商业活动的企业分支;
有价证券包括有表决权或无表决权的股票、债券、可转换债券,股票期权和认购权。 七国集团货币系指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英国或美国之货币。
ICSID系指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ICSID公约系指《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1968年3月18日在华盛顿缔结;
美洲公约系指《国际商事仲裁美洲公约》,1975年1月30日在巴拿马缔结。 投资系指: (a) 企业;
(b) 企业发行的普通股票; (c) 企业发行的债券; (i)企业是投资者的隶属机构,或 (ii) 债券原始偿还期限至少为三年,
但不包括国有企业发行的债券,不论其原始偿还期限之长短; (d) 对企业的贷款
(i)企业是投资者的隶属机构,或 (ii) 贷款原始偿还期限至少为三年,
但不包括对国有企业的贷款,不论其原始偿还期限之长短; (e) 在企业中的利益,所有者可据之分享企业的收入或利润;
(f) 在企业中的利益,所有者可据之分享企业解散后的资产,但不包括(c)项、(d)
项之外的债券或贷款;
(g) 不动产或其他有形或无形财产,且系预期所得或用于经济利益目的或其他商业
目的所得;
(h) 源于向缔约一方境内的经济活动投入资本或其他资源之利益,例如: (i) 涉及投资者位于该缔约方境内的财产的合同,包括交钥匙合同或建筑合同,或特许经营合同,或
(ii) 报酬在实质上依赖于企业的生产、收入或利润之合同; 但是投资并不系指:
(i) 货币请求权,系仅源于:
(i)缔约一方境内之国民或企业向缔约另一方境内之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商业合同;
(ii)与商事交易有关的信用拓展,如贸易融资,但不包括(d)项所指的贷款; (j) 任何其他货币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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