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苏建工〔2007〕16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 - 图文
(十八)监理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出拟任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组成名单,工程中标、签订监理合同后,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任职文件人员名单应当与投标、合同约定的一致,实际到岗的监理人员应当和任职文件人员名单一致。监理企业必须按照监理规划严格执行监理人员进退场计划。 (十九)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总监理工程师不能同时在跨设区市的项目上任职。
(二十)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必须为所在监理企业的人员,且不得超越自身从业资格条件和职责范围承担监理工作。
(二十一)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非以下原因不得变更。 1、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2、调离原单位的;
3、建设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工作不满意要求变更的; 4、总监理工程师需长期脱产学习的; 5、不再具备从业资格的;
6、因受行政处罚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
总监理工程师在一年内变更不得超过两次,否则该总监理工程师从第三次变更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投标。
(二十二)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监理人员变更单位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未办妥有关手续前不得在新单位执业。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必须
按有关规定办理延续注册手续后方可执业。
(二十三)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积极参加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学习,按时、保质、足量地完成继续教育规定的内容,不断提高从业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项目现场管理
(二十四)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督促监理人员履行职责,对工程进度、投资和质量等内容进行全面监督管理,按照工程监理的实施程序,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各项任务。
(二十五)项目监理机构要按照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和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监理安全责任的通知?(苏建工[2004]458号)文的要求以及合同的约定,全面落实监理安全责任。
(二十六)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现场必须使用现行的?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必须佩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理标志,必须持证和挂牌上岗。
(二十七)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切实维护建设单位合法权益,不损害施工企业合法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等供应商,不得有其他不良行为。
(二十八)监理企业要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确保项目监理机构切实履行监理职责。 六、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九)对在我省从事监理业务的所有监理企业和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制
度。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信用记录分为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十)优良信用记录是指监理企业、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因遵纪守法、成绩突出而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作出表彰决定的记录。建设工程监理省级评优评奖奖项分为省示范监理企业(省优秀监理企业)、省示范监理项目(省优秀项目监理机构)和省优秀总监理工程师(省优秀监理工程师)。
(三十一)不良信用记录是指监理企业有?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考核标准?、监理人员有?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考核标准?(见附件)所列行为,或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等的记录。
(三十二)对监理企业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进行量化,制定扣分标准。?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考核标准?、?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考核标准?中不良行为标准为A的,扣6分;不良行为标准为B的,扣2分;不良行为标准为C的,扣1分。
(三十三)根据信用状况,监理企业和人员分为三类,分别是推荐监理企业和人员、重点监督管理企业和人员、一般监理企业和人员。
推荐监理企业:具有企业优良行为,且不良行为扣分小于等于5分的企业。 推荐监理人员:具有人员优良行为,且不良行为扣分小于等于3分的人员。 重点监督管理企业:不良行为扣分大于等于12分的企业。 重点监督管理人员:不良行为扣分大于等于9分的人员。
一般监理企业和人员:除推荐监理企业和人员、重点监督管理企业和人员以外的监理企业和人员。
企业优良行为有效期三年,人员优良行为有效期两年。
(三十四)建立诚信激励机制。获得省建设厅表彰的监理企业和个人,属省示范监理企业的,表彰决定印发日起两年内每次评标适当加分;属省优秀监理企业的,表彰决定印发日起一年内每次评标适当加分;属省优秀总监理工程师的,表彰决定印发日起一年内参与投标每次评标适当加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文明确加分分值或幅度。
(三十五)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对重点监督管理企业实行整改期制度。监理企业不良行为扣分大于等于12分小于18分的,整改期不少于3个月,在整改期内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监理业务;扣分大于等于18分的,省内监理企业、驻苏监理企业整改期不少于3个月,整改期内不得承接监理业务,非驻苏监理企业在江苏市场一年内不得承接监理业务,监理人员清出江苏市场。省建设厅根据省内监理企业不良行为的严重程度,依法作出不予资质延续或降低其资质等级、取消资质和清出市场等处理决定,对甲级企业,将对其提出降级建议上报建设部处理。驻苏监理企业、非驻苏监理企业的降级、取消资质建议报送其资质审批行政主管部门,甲级监理企业同时抄报建设部。
(三十六)建立人员失信惩戒机制,对重点监督管理人员在一定年限内实行暂停从业制度。扣分大于等于9分小于15分的,暂停从业一年;扣分大于等于15分的,暂停从业两年。对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处理建议,上报建设部。驻苏、非驻苏监理人员的处理建议报送其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建设部。 (三十七)推荐监理企业和人员、一般监理企业和人员不良信用行为每项扣分有效期为一年。重点监督管理企业和人员积极整改、落实整改措施并作出检查和保证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解除限制意见,逐级上报,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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