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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参保和中断缴费等问题的意见
来源:人事代理部 时间:2010-09-24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甘人社发[2 0 1 0]7 2号
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未参保和中断缴费等问题的意见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妥善解决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以及补缴 基本养老保险费过程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针列各类人才市场、 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力市场等在经办职工中断缴费和灵活就业人 员参保缴费过程中政策尺度掌握不统一、不一致等问题,为了切 实维护广大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本着以人为本,统一规范的原则,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劳动保 障部门)办理正式招工手续,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工作 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等)的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含计 划内长期临时工、城镇户籍的临时工)未参保或中断缴费。
(二)职工因自动离职、开除、除名、刑满释放后无公职等
原因未参保或中断缴费。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新参保手续。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以及到达法 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满1 5年。
(五)企业职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六)参保人员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时,以前年度缴费基数达 不到全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 0%。 二、具体处理意见:
(一)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劳动保 障部门)办理正式招工手续,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工作 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的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含计划 内长期临时工)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1、1 9 9 5年1 2月3 1日前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工作 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的原固定工,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 申请按企业在职职工身份和相应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补缴1 9 9 2 年7月至1 9 95年1 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下同), 不补缴不计算缴费年限。1 9 9 6年1月1日起可按灵活就业人员 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1 9 9 5年1 2月3 1日前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工作 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含计划内长期临时 工、城镇户籍的临时工),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申请按合同 制职工身份和相应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补缴自参加工作至1 9 9 5
年1 2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补缴不计算缴费年限。1 9 9 6年 1月1日起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
3、1 9 9 6年1月1日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工作 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人员,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申请按 企业在职职工身份和相应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补缴解除劳动关 系(或因工作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不补缴不计算缴费年限。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工作调动落空中断 劳动关系)后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缴 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职工因自动离职、开除、除名、刑满释放后无公职等 原因未参保或中断缴费,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和相应的缴费比 例、缴费基数补缴未参保或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服 刑期间不允许补缴),前后账户合并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对中断 缴费时间早于1996年1月1日的,只能补缴自1 9 9 6年1月1日 以后的部分。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以及到达法 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满1 5年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最 早缴费时间为1 9 9 6年1月1日。
2、2009年12月31日前,已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 业人员中断缴费的,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申请补缴中断缴费期
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 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不得超过15年。下同)在办理正式 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按上述(一)、(二)、(三)条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的 时间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月1日后不再办理。 (五)对有工作单位的人员,不得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 保。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要坚决纠正,同时补缴因身份 不同造成的缴费差额的本金及利息,退回工作单位按在职职工继 续参保。
(六)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应按新的转移办法, 在征得接收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接收方应认真审核转移人员转 人前各年度缴费基数,必须达到全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的60%,达不到的,应补足后再接收;无法返回原单位补缴的, 应由接收方办理补缴事宜。
(七)2010年1月1日后,凡城镇户口,以个体工商户和 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申请参保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必须出 具营业执照、收入证明、户籍证明、解除劳动关系文件等资料, 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办理参保登记并建立参保缴费档案。从参保之 日起缴费并计算缴费年限,一律不得通过追缴以前年度缴费的方 式延长实际缴费年限,对中断缴费不超过12个月的,在本人自 愿的基础上,可申请补缴中断期间的缴费,超过1 2个月的不再 补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满1 5年的,允许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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