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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德国的会计模式对我国的会计改革与发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
(一)逐步推进会计改革,完善会计法律体系
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处于转轨时期,实现转换到位还需要经历较长的历史过程。我国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与颁布要涉及到经济改革中更广和更深的层面,并触及到包括财政、税收及进行国际经济协调在内的许多重要而具体的问题。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制定了很多与会计相关的法律制度,但这些法律规范与其他法规之间有所失衡。除《会计法》作为母法专门对会计进行规定外,《公司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等也有对会计有所规定,但内容和详细程度都远远不如德国的《商法》和《公司法》。我们应该借鉴德国“会计法典化”的做法,建设和完善会计规范体系,学习德国立法中的表决制和公开征求意见等成功经验,构建完善的会计法律体系。
(二)树立长远的会计教育目标,推行新的会计教育模式
从德国会计教育追求的高标准看,我国应把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作为会计教育的目标。会计教育的目的并非是让学生一走上岗位就成为专业的会计工作者,而是要使其具有作为一名会计人员所应具备的学习能力、思考能力、创新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和组织能力。美国会计协会(AAA)也认为,会计教育不仅是传授必要的技巧和知识,而且要灌输道德意识和敬业精神。其中,道德水准在很多情况下往往比技巧和知识更重要,特别是在会计工作者遇到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矛盾时,技巧与知识都不能有效解决问题,而职业道德水准将发挥关键作用。
(三)弘扬民族优秀文化,提高民族诚信意识
德国人的严谨、诚实和守纪律,给了我们很多思考。我们的会计教育要把“诚信”教育放在首位,使培养出来的人才不仅要有一流的专业知识,更要具有一流的道德水准和诚信意识,真正体现朱镕基总理所倡导的“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
(四)积极参与会计国际化进程,密切关注会计国际化的发展动向
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德国传统的会计模式已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参与会计的国际化协调成为一种必然趋势。较为典型的一个例子是,1993年德国戴姆勒-奔驰公司拟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时,发现公司按德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是盈利的,而按照美国会计准则编制的报表则是亏损的(曲晓辉,1999)。2000年我国的中国石油、中国联通等公司在海外上市时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会计国际化的实质是各国逐步趋同的过程,也是各国利益之争的结果(冯淑萍,2002)。因此,我国应当积极参与会计的国际协调,利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会议的开放机制参加会议和提供观点,并争取派人去IASB工作。同时,应积极开展区域间的沟通、对话和合作,以提高我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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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制定中的影响,尽可能地减少我国会计国际协调的成本,以谋求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化的最大利益。
(五)完善会计监管机制,保证会计标准的严格执行
随着德国公司管理策略国际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德国接受国际会计准则的决心越来越大,并采取措施确保会计标准的有效贯彻和执行。我国在继续推进会计国际化的进程中,在加快会计标准制定和完善的同时,应当强化会计监管,确保会计标准在制定和发布后得到有效实施。要搞好会计监管机制的建设,明确界定财政、审计、证券、金融、税务和会计等监管部门的职能和范围,落实责权,形成合力,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保证会计标准的严格执行。
第八章 荷兰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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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的宏观管理
荷兰与大多数欧洲大陆国家一样,属于成文法系国家,其公司法包容在民法中。对企业会计最具有影响的法律是民法、税法;证券市场对会计只有间接影响;公司财务报告通常要受到许多利害关系集团的监督。
(一)民法。20世纪初,荷兰的企业管理与会计在国际上就有一定声誉,但直到1970年,企业编制财务报告实际上没有法律规定。1970年9月,荷兰公布了有关“企业年度报表”的公司法,公司财务报告才开始有了立法依据。由于荷兰没有独立的商法,该公司法于1975年收进了荷兰的民法之中,为了适应欧盟(前欧共体EEC)的协调要求,民法于1983年和1988年对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并用“可接受的通用会计原则”取代了“良好惯例”这条标准。民法中规定,整套财务报表的目的是:按照可接受的通用会计原则,提供有助于形成有关财务状况和损益的可靠意见信息;同时,在年度报表允许的范围内提供偿债能力和变现能力的信息。应注意的是,此处所称通用会计原则不是已接受的会计原则,而是可接受的会计原则,在含义上类似于英国的“真实与公允”观点。至于哪些会计原则是可接受的判断标准,由荷兰年度报告委员会提供。这些判断标准虽非法定,却被大多数企业所遵循。
(二)税法。由于注重了会计信息的快速有效性,税法对荷兰会计制度与实务不发生直接的影响,这和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明显不同。荷兰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是明确分开的,会计的数字要经过摊配和调整才能与报税所用数字相衔接。这就促使企业较早地运用递延所得税会计的方法,并使得企业在选择具体会计方法时能够更多地从会计理论与原则出发,独立地进行考虑。
(三)证券市场。荷兰没有证券交易委员会,所以证券市场对会计的要求并不明显。虽然有200家以上公司的股份上市交易,但在成交量中占绝大多数的则是5家大型跨国公司(荷兰化学制药公司、佛哥文期公司、菲力浦公司、英荷壳牌石油公司和尤尼莱佛公司),这5家公司约占市场资本和营业额的50%。与其他欧洲国家相比,荷兰民众具有投资股票的传统和开拓全球经营的远大目光,这与这个欧陆低地国家传统的冒险精神有关。
(四)利害关系集团。民法规定如果企业的利害关系集团,包括股东、雇员、劳资协议会及工会认为报表编制没有遵循法律的有关规定,可以向阿姆斯特丹法院的企业合议庭起诉。企业合议庭由三名法官和两名专家组成,设有陪审团。虽然合议庭的裁决只适用于某个被告公司,但它所坚持的立场可能会影响到其他公司的报告惯例。因为合议庭要求被告公司根据裁决订正财务报表,不遵从裁决将遭到罚款或监禁的惩罚。由于合议庭的存在及其裁决结果,荷兰公司法建立了一系列的判例作为补充。
综上所述,荷兰会计的宏观管理机制可以概括为:由民法确立会计目标和基本原则;由雇主、雇员、职业界三个代表组成的民间团体制定具体会计准则;通过司法机构(企业合议庭)解决会计争议,保障民法对会计行为的要求切实得到贯彻。形成了立法、法规、司法三位一体相互联动,相互配合制约的会计管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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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将司法机制引人会计管理是荷兰会计的一大特色。
二、会计的主要特征综述
(一)会计的基本原则。由民法明确规定的会计原则是:持续经营原则、一致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稳健性原则、收入实现原则以及个别项目的计价原则。
(二)主要会计方法
1.强调以现行价值作为资产计价的依据。其背景是在微观经济思想下,会计中的核心概念是资本的保持,会计计量基础的选择,必须对投入企业的资本按其真实价值计量。例如,荷兰著名的菲利浦公司自1951年起,就开始采用现行价值会计,但该公司为了增强国际可比性,于1992年被迫放弃了这一套应用了41年的现行价值会计。不过,现行价值会计仍然在荷兰会计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这表现在:(1)如公司按历史成本编制财务报表,需同时在报表注释中披露有关现行成本的信息;(2)固定资产可按历史成本或现行价值计价;(3)由于荷兰的影响,欧盟第4号指令在资产计价方面作出了折衷规定,存货及固定资产计价基础,原则上按历史成本,但如成员国法律要求企业采用或允许企业采用现值计价,目前也可遵从其法律有关规定,将来视经济、货币等发展趋势再作决定。
2.对许多项目可直接调整股东权益的准备金账户,如不可预期的灾害损失、没收或国有化引起的损失、金融重组影响损失、偶发或特殊性质的项目,以及商誉的注销、会计原则的变更等。关于企业合并,荷兰与欧盟第7号指令要求的购买法相一致。合并形成的任何商誉可资本化后摊销,或直接从股东权益准备中注销,荷兰会计实务普遍采用后一种方法。
3.无形资产是否按资本化处理并无硬性规定。许多公司采取一次注销的做法,而不作资本化处理。在按资本化处理的情况下,要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摊销完毕。商誉的摊销期限可在合理限度内适当延长,但不超过5年。研究开发费用只要预期具有未来效益,即可予以资本化,但仍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摊销完毕。
(三)主要会计报表
1.报表体系。与欧盟其他成员国一样,荷兰也为公司制定了法定报表格式。为了遵循本国在会计报表方面的传统灵活做法,荷兰当局为公司编制报表保留了一定的机动余地,规定公司可从欧盟第4号指令准许的报表格式中自由挑选(两种资产负债表格式和四种损益表格式)。一套典型的荷兰会计报表体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报表的注释。母公司不仅要编制其自身的会计报表,还要编制其与子公司的合并报表。报表注释是民法特别要求的,荷兰公司在其报表注释中提供了许多信息,如资本及准备的变动,按业务类别和地理区域对净营业额的分解及重要的财务承诺等。
2.社会报告。另外,荷兰也有许多公司自愿提供社会报告(如增值表),其服务对象主要是雇员,它包括的信息主要有公司雇员情况、人事政策、雇员人数及结构、娱乐设施、医疗服务、安全事故等。社会报告不仅受到雇主协会的支持,也被雇员看作能与公司进行沟通的一种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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