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印发《南京市“1+3”安全监控体系
第七条 企业应对危险源(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进行排查、确认、评估、登记、建档和监控。
1、企业应加强宣传教育,动员和组织全体员工,特别是一线员工排查生产现场的危险源(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
2、企业应组织有分管领导和安全技术人员参加的评估小组或聘请安全生产专家对排查的问题进行评估,确认危险源(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的监控等级。
任何级别的事故隐患均应先行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3、根据危险源(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监控级别,分别登记建档。
4、通过评估列入监控范围的危险源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点,应统一设臵分色标志牌,标明监控点名称、危险等级、易发生事故的种类、预防措施、控制要求、紧急处理预案、责任人、检查周期等,并组织相关人员定期检查。
第三章 三项机制
第八条 企业建立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动态管理机制。重点内容是:
1、建立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点适时监控制度 已被监控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点,按照监控要求适时进行监控。
因意外情况导致危险程度升级或通过采取技术、工艺等措施整改后,其危险性消除、降低的,及时进行评估,更新监控内容或进行动态清零。
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产生新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应及时进行排查评估,确认监控等级。
生产作业过程中的移动危险源(点)要采取跟踪监控,使监控点处于可控状态。
2、建立事故预警制度
根据生产场所、作业岗位的危险源(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因素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危害编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职工开展现场演练,熟悉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内容和方法,提高职工的应急处臵能力。
3、建立职工教育更新制度
落实全员培训。对职工加强监控点管理、日常安全教育和现场安全教育,搞好员工三级安全教育。企业录用新人员,职工调换新工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应对职工进行安全技能、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和知识更新教育。
坚持持证上岗。企业负责人、安管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要达100%。
4、建立奖励制度
对职工在监控过程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避免事故发生的,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九条 企业建立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持续改进机制。重点内容是:
1、建立全员排查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职工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进行排查,做到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人报,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分级有标准,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整改“五落实”(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预案)。
因工艺、技术等原因难以整改的,实行评估确认,分级分色预警控制。
2、建立持续改进制度
经常检查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点,形成排查、评估、确认、挂牌、检查、整改、效果评价持续改进的螺旋式循环。
3、建立创新提升制度
积极吸收安全生产新理念、新规范、新的技术手段、新的管理方法,不断丰富和完善监控工作方法,提升监控法的应用实效。
第十条 企业建立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系统评价机制。主要内容是:
1、职工评价
企业应组织职工对生产作业现场设备、环境、人的行为和现场管理进行评价。评价的方法主要采取“职工每日评价,班组每周评价,分厂(车间)每月评价”。
2、技术评价
企业应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价,或聘请中介机构、安全专家进行评价。
3、监管评价
各级工会、安监等部门对本地区单位安全生产的运行状况、“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开展情况、事故发生情况等进行评价。
评价结果要形成原始记录。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企业推广“1+3”安全监控体系应构筑“五全”(全员参与、全员排查、全员预防、全员监控、全员整改)、“三群”(群防、群控、群治)的安全生产网络,形成“两共”(共建、共享)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十二条 企业职工在推广“1+3”安全监控体系中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并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有权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3、有对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
4、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
6、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
7、有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企业职工在推广“1+3”安全监控体系中承担下列义务:
1、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熟练掌握本岗位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向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
4、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 企业应定期对存在噪音、有毒有害、粉尘超标和环境污染等场所进行检测,并履行告知义务。
第十五条 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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