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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怀政办发[2009]33号 【发布部门】怀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26 【实施日期】2009.06.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
管理工作的通知 (怀政办发[2009]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发〔2006〕17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综〔2008〕51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湖南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综 1 / 2
〔2009〕4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库区基金从全市境内上地方电网的有发电收入的大中型水库发电收入中筹集。 (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从全市市属地方供电企业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中筹集。 二、征收标准
(一)库区基金根据水库实际上网电量,按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今后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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