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大纲
评价所选取土(料)场的场址是否满足各限制性因素要求。主体已布设取土(料)场的,重点按下述逐条进行分析与评价;主体未布设的,重点按下述逐条与建设单位、主体设计单位共同协商确定选址。
①是否位于泥石流易发区、崩塌和滑坡危险区。 ②是否可能诱发崩塌、滑坡和泥石流。 ③是否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
④是否避开城镇、景区和交通要道的可视范围。
⑤超过100万立方米的取土(料)场,应有取土场布置方案的比选。
4、弃渣(土)场选址
按照规范中的基本规定和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的特殊规定,分析评价所选弃渣(土)场的场址是否满足各限制性因素要求。主体已布设弃渣(土)场的,重点按下述逐条进行分析与评价;主体未布设的,重点按下述逐条与建设单位、主体设计单位共同协商确定选址。
①是否影响公共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的安全。 ②是否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是否影响行洪安全。 ③是否可能诱发崩塌、滑坡和泥石流。
④超过100万立方米的弃渣(土)场,应有堆渣方案的比选。 ⑤应有弃渣场照片。 5、施工组织
对施工布置、施工方法、施工时序进行分析评价,是否满足减少水土流失、减少扰动范围及强度、先拦后弃等要求。对于本阶段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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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中尚未涉及施工组织设计相关内容的,应明确水土保持要求,由主体设计在下阶段设计中予以补充。
6、对主体设计的防护措施的分析与评价
从以下几方面的防护措施进行分析评价,通过评价提出方案需要补充完善的措施。
1)表土剥离与保护措施
分析评价主体设计对表土剥离与保护的措施,明确剥离区域、剥离厚度、临时堆放位置和防护措施形式、后期利用方向以及补充完善意见。
2)截排水措施
分析评价主体设计的截、排水措施,明确措施形式、布设位置及补充完善意见。
3)拦挡措施
分析评价主体设计的拦挡措施,明确措施形式、布设位置、拦挡对象(弃渣、弃石、弃土、弃灰等)及补充完善意见。
4)边坡防护措施
分析评价主体设计的边坡防护措施,明确措施形式、布设位置及补充完善意见。
5)土地整治与绿化措施
分析评价主体设计的土地整治与绿化措施,明确整地方式、位置和绿化位置、林草品种,明确补充完善意见。
6)临时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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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评价主体设计的临时防护措施,明确措施形式、位置和补充完善意见。
7)其他相关措施
对其他相关措施进行水土保持分析评价。 5.4水土保持工程界定
通过对主体设计的防护措施的分析评价,将以水土保持功能为主的工程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并明确其位置、类型、规模和材质,给出工程量及投资。
1、界定原则
(1)以防治水土流失为主要目标的防护工程,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以主体工程设计功能为主、同时兼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工程,不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也不纳入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但需分析评价其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要求;若不能满足水土保持要求时,可要求主体设计修改完善;也可由本方案提出补充措施,并纳入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
(2)对建设过程中的临时征地、临时占地,因施工结束后需归还当地群众或政府,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将发生转移,须通过水土保持验收予以确认,各项防护措施均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纳入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
(3)对永久占地区内主体设计功能和水土保持功能难以直观区分的防护措施,可按破坏性试验的原则进行排除。假定没有这些防护措施,主体设计功能仍旧可以发挥作用,但会产生较大的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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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防护措施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纳入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
(2)拦挡工程
①燃煤电站贮灰场的灰坝,属主体工程正常运转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不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但坝坡的护坡可作为水土保持工程。
(3)排水工程
截排水工程一般都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
贮灰场、涵洞及相应的消能设施不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废污水收集和处理工程不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
(4)地面硬化工程
永久占地范围内的场地和道路硬化,一般不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采用透水形式的硬化措施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
(5)护坡工程
1)应列为水土保持工程:植物措施护坡、工程措施结合植物措施的综合护坡,如三维植物网护坡、混凝土网格植草护坡、混凝土六方块植草护坡。
2)不列为水土保持工程:处理不良地质所采取的护坡,如混凝土喷锚护坡 、抗滑墙、抗滑桩等。
(6)土地整治工程
对施工迹地进行的土地整治工程(清理、平整、覆土),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
(7)表土剥离及其临时防护
表土剥离及其临时防护,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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